香港法例第 167A 章 - 猫狗规例 第 22 条
(1) 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猫只以作食物之用,不论其是否供人食用。
(2) 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使用或允许他人售卖或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
(3) 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或该等屠体的任何部分,且其情况合理地令人相信该狗
只或猫只是在本条的规定被触犯的情况下正在或经已被屠宰或售卖或使 用作食物,即属犯了第(1)或
(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订的罪行,除非他能够使裁判官信纳他事实上并没有触犯第(1)或(2)款(视属
何情况而定)的规定。
这是世界上唯一的禁止吃猫狗肉的法律
很多人以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吃狗肉违法。其实,全世界只有中国香港立法禁止吃狗肉,香港法例第167A章《猫狗规例》是当今世界非宗教性立法中针对禁食狗肉所制订的最为严苛的法律条文,不仅禁止屠宰、售卖,更明确禁止使用狗肉做食物,违者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求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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