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卫生部规定,儿童必须在1岁以内完成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减毒活疫苗、乙脑疫苗和流脑疫苗7种制品的全程接种。
根据《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我国实行儿童基础免疫,所用制品包括: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简称百白破混合制剂),卡介苗,脊髓灰质炎活疫苗,麻疹活疫苗。儿童基础免疫要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多糖菌苗、钩端螺旋体菌苗、伤寒、副伤寒菌苗等制品的应用,各地可根据相应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做好人群预防接种。
扩展资料:
我国的儿童基础免疫是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的,是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的发育状况以及常见疾病进行科学的安排。基础免疫在一周岁内完成。具体程序为:
1、乙肝疫苗可预防乙型肝炎。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可预防结核病。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髓灰质炎疫苗可预防脊髓灰质炎。共接种4剂次,其中2月龄接种一剂灭活脊灰疫苗(IPV),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一剂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PV)。
4、百白破疫苗可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5、麻疹疫苗可预防麻疹。接种1剂次,儿童8月龄时接种。
6、乙脑疫苗可预防流行性乙型脑炎。儿童8月龄时接种第一剂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划免疫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儿童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儿童相应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免疫程序,对本省境内七周岁以下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第三条 儿童计划免疫是指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的接种和推行乙型肝炎疫苗的接种。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儿童计划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财政、民政、教育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儿童计划免疫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儿童计划免疫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疫苗、菌苗的管理,预防接种的组织实施,疫苗、菌苗效价和免疫效果的监测评价等工作。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从医人员,承担责任区内的儿童计划免疫任务,按照国家《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进行预防接种并报告疫情。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应当配合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从医人员,按规定完成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第九条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在儿童出生两个月内到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为儿童接种。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必须查验《预防接种证》。第十条 实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规定入保者和防疫服务单位的权利义务。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儿童计划免疫所用疫苗、菌苗必须由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生产,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统一订购和供应,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和经营。第十二条 儿童计划免疫所用疫苗、菌苗的预算、运输、贮存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进行。第十三条 儿童计划免疫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列支。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和冷链器材的装备等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冷链设备的运转、维修、更新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乙型肝炎疫苗实行自费。第十四条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鉴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对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 对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个体从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执业、行医许可证。第十七条 家长或监护人拒绝为儿童接种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的,拒绝办理《预防接种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种办证。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儿童计划免疫所用疫苗、菌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疫苗、菌苗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经营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致使儿童漏种或疫苗、菌苗失效,造成相应传染病传播、扩散的;
(二)出售、使用失效的或假造的疫苗、菌苗,造成儿童病、残的;
(三)发生疫情漏报、迟报、不报,造成儿童相应传染病传播、蔓延的。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收罚款上缴财政。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计划免疫中“四苗”接种方法及注意事项(一)卡介苗 卡介苗是经过多次传代已失去毒性和致病性,但仍保留抗原性的牛型结核菌,接种后可获得一定的对抗结核菌的免疫力。
1.接种对象 健康足月新生儿以及结核菌素呈阴性反应的小儿。新生儿出生后即可接种,3个月以上和一年级小学生结核菌素阴性小儿可以接种。
2.接种方法
(1)划痕法,将菌苗(每毫升含20mg)一滴,放在左上臂三角肌处,用三棱针划痕呈“#”型,每条痕长约1cm,此法目前多用。
(2)皮内注射法:于左上臂三角肌处作皮内注射,剂量为0.05mg,此法阳性率高,但偶见局部反应强烈(发生溃疡)。
(3)口服法:此法仅适应于出生后2个月以内的婴儿,一般在出生后2、4、6、或1、3、5天分别口服一次,每日1ml,口腔粘膜有破损者禁忌。
(二)百白破三联制剂 是由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和破伤风类毒素三种生物制品混合而成。接种成功可预防百日咳、白喉及破伤风。
1接种对象 3个月以上正常婴儿。
2.接种方法 皮下注射。第一年为基础免疫,共注射三次。第一次0.5ml,第二、三次各为1ml,每次间隔3~4周。以后每1~2年注射1ml,作为加强免疫。
3.接种后反应 局部轻微红肿、胀痛和硬块,少数儿童可有低热。
4.免疫有效期 本菌苗第三次注射后,一个月即产生抗体,一般可维持1~2年。
(三)脊髓灰质炎活疫苗糖丸 脊髓灰质炎疫苗,是将减毒的脊髓灰质炎病毒株接种在猴肾细胞上,待大量繁殖后,收集培养液,鉴定合格后加工成糖丸,并规定Ⅰ型糖丸是红色的,Ⅱ型是黄色的,Ⅲ型是绿色的。Ⅱ、Ⅲ型混合在一起是蓝色的,Ⅰ、Ⅱ、Ⅲ型混合在一起是白色的。每个糖丸是一个人份。
疫苗糖丸是活病毒制品,如保存在冰冻状态(-20℃)有效期2年,2~10℃5个月.20~22℃仅保存12天左右,30~32℃只能保存2天。
1.服用对象 2个月以上的健康婴儿为主要对象。
2.服用方法 应先服I型,一个月后再服Ⅱ+Ⅲ型,于第二、三年依同样方法再口服一次,到7岁时以同样方法服用一次,作为加强免疫。
3.反应 本疫苗安全、元不良反应。个别小儿偶见体温升高、头痛、腹泻等。
4.免疫有效期 服用后2周左右即可产生抗体,免疫力至少可保持3年以上。
(四)麻疹疫苗 是减毒疫苗。
1.接种对象 3个月以上未患过麻疹的正常小儿,满1周岁后重复一次。6~7岁时加强1次。
2.接种方法 于左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
3.反应 接种后反应轻微,于接种后5—14天可能低热,一般不超过2天恢复正常。
4.免疫有效期 接种后即可产生免疫力,可持续4—6年。http://www.coco163.com/jtbj/bjzt/list/201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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