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医保报销分类以及包含的项目如下:1、普通医疗保险。主要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2、住院保险。主要是每天住院费、利用医院设备的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等。3、手术保险。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的手术而发生的全部费用。4、综合医疗保险。其费用范围包括医疗和住院和手术等的一切费用。5、特种疾病保险。例如癌症和心脏疾病等。为保户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可以是单项,如恶性肿瘤,甚至是恶性肿瘤中某几种癌症。
公司报销分类包括: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电费、水费、电话费、租赁费、审计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维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燃油费、运费、邮寄费、保险费、 检验费、劳务费、其他、银行手续费、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报销的费用有:
一、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1]
助听器等康复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一、报销的费用项目是: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2元/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省规定的药物目录)
3、检查费(检查、化验等,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结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6、输血费(手术或抢救,每次住院最高限额500元)
7、材料费(每次住院最高限额2000元)
8、各种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及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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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剔除不可报销费用后,可报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相应打折:本市乡镇卫生院100%,本市市级医院90%,市外80%,无转诊证明60%。折后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结算:4000元以内报销45%4001-8000元报销55%8001-12000元报销65%12001-20000元报销75%20000元以上报销8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三、医药费用报销需要哪些材料?有哪些手续和程序
(一)所需材料为:
1、住院发票原件
2、出院记录
3、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由就诊医院提供)
4、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5、其他(转诊证明、打工地证明等)。
(二)手续和程序
患者在市内就诊,直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转市外的住院费用,在1个月内将上述材料交本乡镇卫生院(合管所)经办人员办理结报手续,经初审后,由乡镇集中送交市医保处结算。
四、住院是否需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参合人员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卫生院)住院治疗不需办理任何手续。但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诊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填写病情诊断,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报市合管办备查。急诊在十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
五、外出打工人员的医药费如何报销
外出打工者住院治疗,除需提供住院发票、出院记录、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打工地的打工证明材料(可由打工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厂等单位提供)。否则,按无转诊证明比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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