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民,男,医学硕士,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共党员,现任天津市环湖医院神经内科二病区主任,曾获2009年“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天津市环湖医院医德医风十佳服务标兵”称号。
【天津】法官不出庭办案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日王宝印(男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出生 汉族 天津棉纺二厂下岗职工 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5711181130)主因嘴歪、伴流口水到天津市环湖医院急诊就医,在门诊大厅挂号并购买病历本,到神经内科就诊,医生徐小林简单询问病情,当即给患者王宝印开出CT检查单,检查结束后,王宝印回到神经内科,徐小林从本院内电脑系统查看了CT的影像后,未书写病历,未作诊断,未作治疗,告诉患者没事,回家针灸即可。放射科CT(编号A98056)回报示“右侧岛叶可见片状低密度影,边界模糊,无占位效应,脑室系统未见明显扩张,脑沟略增宽,中线结构无移位”。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王宝印主因前病情加重,左侧上下肢活动不利,伴大小便失禁,120急救送天津市环湖医院急诊,患者主诉,口角歪斜,左肢无力渐进性加重三天,伴头痛,三天前CT示右岛叶梗塞;查体,BP 93~66mmHg,言语欠清,左侧中枢性面瘫?左上肢肌力0级,左下肢肌力Ⅲ级,左巴氏征(+),急扫头MR检查(编号A98361),回报诊断“右侧额颞顶枕岛叶、右侧基底节区、右侧脑室旁异常信号,考虑亚急性期恼梗死,右颞顶脑沟内高信号(FLIAR),考虑慢血流。”即收入院,临床对症治疗(住院号 163158)。住院期间,王宝印就医生徐小林未书写病历、未作出诊断、未作治疗、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病情恶化等医疗违法问题向医院提出异议。
二零零六年八月八日王宝印病情相对稳定,经医院同意出院休养。出院后王宝印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多次找到医院交涉。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王宝印经天津市河西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天津市河西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二级肢体残疾”《残疾人证》(详见证据八 津西残字第下B0029号)。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四日天津市环湖医院医政部门出具医生徐小林书面“情况介绍”证实医生徐小林未书写病历的事实。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七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通知王宝印到法院,法官罗晖未到庭审理,未告知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和义务,仅由书记员陈妍红简单询问后,在当事人双方事先未就医疗损害达成一致的书面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当即交给王宝印(2007)西民一初字第2773号民事调解书(附民事调解书)和经济补偿金18000元,强行调解,让王宝印签字草草结案。此后,王宝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1993)35号的相关规定,先后找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法官罗晖违法审理案件,不到庭违法办案,上述部门均称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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