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想要去药店工作,首先要考技能证,上岗证 ,然后是健康证。一般单位有岗位培训,比如: 了解药品放置位置,药品主治功能,销售技巧,岗位职责,不夸大药性,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药店营业员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一、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听从店长工作分配,依照《连锁门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全心全意地为顾客提供满意和优质的服务。
二、按药品分类管理原则陈列药品,摆放整洁,标识清晰,准确标明品名、产地、规格、价格等,方便顾客选购。
三、销售和调配药品要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等,不夸大和误导顾客。
四、认真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处方药的配方,定期对药品的质量盘查。
五、按拆零药品销售程序销售拆零药品。
六、顾客反映用药后出现不良反紶的情况应收集和记录,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要求将收集的相关记录及时交质管员处理。
七、做好相关统计记录,记录字迹端正准确。
八、做好营业场所包括货柜、货架、设备、用具等清洁卫生工作。
九、处理顾客投诉、妥善解决纠纷,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2.药店营业员要知道的哪些医学知识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药品营业员需要掌握的知识有:
「一」职业法规:医药行业职业守则,药品管理法知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法知识。
「二」医学基础知识。包括人体构成,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基础。
「三」药物基础知识。包括药物的分类成剂型特点,药物的作用及影响药物作用的因素。
「四」接待顾客的礼仪与技巧。
「五」常用药物介绍。抗生素类药品,心脑血管用药,消化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泌尿系统用药,五官科用药等。(商品名,通用名,适应症,不良反应)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区别。
「六」药品的销售流程与记录。
「七」药品的陈列与保管。
---因为药店与医院毕竟不一样,药店的营业员不要求像医院里的专业知识特别专一。以上列举的都是很实用的东西,是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指导为依据的标准,我只是简要给一个框架,具体的内容需要你自己去搜集。
3.去药店上班最基本常识是什么
1、做为合格的药店营业员应熟知相应的药品常识,具备一定的药品专业知识,能够配合驻店药师指导顾客正确购用药品。要成为一名合格的药品营业员需要掌握的知识有:
(1)职业法规:医药行业职业守则,药品管理法知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法知识。
(2)医学基础知识:包括人体构成,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基础。
(3)药物基础知识:包括药物的分类成剂型特点,药物的作用及影响药物作用的因素。
(4)接待顾客的礼仪与技巧。
(5)常用药物介绍:抗生素类药品,心脑血管用药,消化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泌尿系统用药,五官科用药等。(商品名,通用名,适应症,不良反应)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区别。
(6)药品的销售流程与记录。
(7)药品的陈列与保管。
2、见到顾客首先应该问好,面带微笑。在接待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顾客时要灵活运用基本礼貌用语及接近方式,巧妙切入主题,简洁明了地把产品的特点和主要卖点介绍给顾客。
3、对顾客所患的疾病,单纯一种药品可能没有什么治疗效果,店员要在充分了解顾客情况的前提下,从疾病防治和药学的专业角度向顾客解释清楚,推荐联合用药的方案,给顾客一种你对业务很熟练、对工作很认真、对顾客很负责的感觉。
扩展资料:
换位思考一下:
1、平时身体爱出什么小毛病,针对此做出药品引导和简单的回答
2、到医院就医咨询医生是以什么问题居多,或者你身边的人问医生,针对此类问题,医生是怎么回答的?
3、多关注一下药理知识的公众号,多看点药理百科之类的普及读物。
4、要有自信和责任心,对待买药的人一定要真诚,自信的给出答复,宁缺毋滥,要讲在要点上,言简意赅,毕竟不是医生,你只是卖药的。所以,在对说的话负责。
4.想开个药店注意些什么1.选址方面有那些讲究
因为开药店的程序很繁琐,将基本的几条提示给你: 1 需要先选好营业地址,营业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与相邻药店相距300米以上。
2 开药店需要有职业药师在你店工作(以后要注册在你的药店)及药师 3 需要有房屋的租赁协议 4 到当地药检部门提出申请 给你一些建议: 一 开药店最重要的是选址,一定要调研好后才能行动,例如周边的居住人群是否属于老职工居多,老职工一般不会在药店买药,因为他们会去医院开药到医保中心去报销。 房屋租金是今后营业成本中最大的一项,如果看好了你要租的地方今后的发展,可以多签些年,这样,租金不会受今后房屋租金上涨的影响(但这样也有一定的风险),有很多朋友选择临街铺面开了药店之后却经营惨淡,没有挣出房租钱就是因为没有找好地理位置,不能单看铺面是否临街,还要看周边的商业气氛和居住人群,一般选择在大型农贸(批发)市场或大型商品楼居住区是最好的选择。
二 药品经营方面要全,常用药品和保健品是必不可少的,还要建立缺货登记,如果是顾客要买的要你这里没有,留下顾客的联系方式,再让顾客交一定的定金(老顾客可以不用交),去给顾客找到,一定要做到品种全,这样才能拉住顾客,必要时可以送货上门。 三 建议印制会员卡并建立起电脑管理系统,将每一位会员的联系方式和买药记录输入在电脑里,方便今后的管理,并不定期开展会员优惠活动,挑一些品种以不低于进货价的方式卖出药品(低于进货价卖出商品会有“不正当竞争”的麻烦)。
四 做好能找到医疗单位合作开设坐堂门诊,因为现在很多药品是要求处方的,这一块的利润也是很大的。(现在有的地区已经不允许开设新的坐堂门诊了,你还要看你当地的规定)。
五 找一个好的大堂经理,这样会省去你很多的麻烦,他会帮你处理日常杂事,你就可以轻松当老板了。 六 药厂会主动找你设立自己的宣传广告牌(店内药品柜台上方)或在你的店内派驻促销员,这也是一块不少的收入(因为这是纯利),具体收费还要看你的药店规模和你的经营状况来决定。
七 GSP认证时是很严格和繁琐的,一般需要几次认证才可以拿下,建议找一个有经验的执业药师帮助你。 最后:祝你开店顺利! 补充回答:如果你想要加盟连锁药店,需要去你想要加盟的药店的事业部去谈,需要他同意后你才可以自办理各种手续。
各个连锁店的标准和手续是不一样的,但都需要你先有房屋租赁协议,交纳一定的加盟费和管理费(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它给你开出证明,你再去药监局办理各种手续(尽管是用他的名称,但手续是要自己去办理)然后在区工商局办理名称登记等等。 药店开业后,要根据你们签署的协议,从你加盟的连锁药店统一进货(这样的话利润会降低一大块)。
5.开药店所有常识
您是什么地方的呢?全国各个地方对于开药店的要求并不是很相同,以北京为例,在城八区开设药店的需要营业面积100平米(至少),而且还要有与营业面积相配的仓库,另外北京药店距离有限制的,两个药店之间的可行进距离不得小于350米,等等要求。不知道您说的店主是不是指的店长,还是说的法人,法人要熟悉相关的药品法规,店长要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和管理手段,每个药店都要配备有执业药师,负责审核处方。北京开药店的话需要先选址,注意周围半径350内没有药店才可以,然后在报您所在区的药监分局,药监分局审核无误后,允许筹建,然后您就可以装修了,人员培训,等。然后报药监局验收,药监验收合格后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然后您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下来后一个月内申请GSP认证,大概60多个工作日后药监会对药店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基本就没有什么事情了。
当然,我说的只是一个大概,要开办一个药店需要懂得东西还是很多的,投资还是要谨慎的,现在已经不是药品暴力的时代了。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款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十八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十九条 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四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拓展资料:
药店是指零售药品的门市。中医史上第一家官办的药店诞生于宋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是大名鼎鼎的改革家王安石批准创建的。
当时,王安石基于变法派内部分裂,爱子王雯英年早逝,尤其是自己久病缠身,决定辞职而归隐山林。临别政坛,他命人在首都开封创设一家"太医局熟药所",也叫"买药所",可以说,它就是现代中药店的前身。药店对联:"药灵只在症能对。人健何妨吾亦闲。"(《载敬堂集·江南靖士联稿·药店》)随着年代的延伸,社会分工的细化,制药和卖药渐渐分离,从而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药店,专以卖药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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