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包括:
1、霍乱
2、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3、伤寒和副伤寒
4、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5、活动性肺结核
6、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如果罹患某些疾病,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导致疾病传播,影响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发现可能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如确诊,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国家卫计委发布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主要的划定范围是可能污染食品,并能通过食物传播的以上六种传染病。
这六种疾病都属于消化系统传染病,也就是说此类疾病患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可能污染食品,其他人再接触这些食物,比如直接吃传染病患者吃过或接触过的食物,就可能被传染。
值得注意的是,乙肝和艾滋病毒并不在通过食物传播之列,虽然艾滋病和乙肝都属于危害较大的传染性疾病,其传播途径并不包括经食物传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的通知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包括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这些疾病可通过患病者污染食品,并能通过食物传播,患病者不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从业人员提高食品安全素养,加强自身健康管理,树立良好的个人卫生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现在的肝炎分为乙肝、甲肝、丙肝、戊肝、丁肝几种,一般来说有通过注射器具传染的,比如吸毒等。还有母婴传播的,也有性传播的。如果说你说的这种情况就算属于消化道传播,共用碗筷在经过食物有可能会被传染。当然了如果像你说的只是用给其他顾客洗过碗的洗洁精洗了自己的碗还不至于就能被传播,从另一方面也能反映出你的餐馆清洗餐具有没有凭良心尽到责任!只要洗干净了就不会有事。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