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北京市疾控中心、目前居住地所在的县(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免费检查(胸片、痰检为基本免费项目,可能北京地区还有增加项目),如不需住院治疗可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免费的抗结核治疗(国家免费提供的板式组合药,为最基本药品,不知道北京地区有没有增加药品),具体详情可以电话或现场咨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学校发现疑似肺结核或肺结核病人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时限向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疫情。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结核病防治机构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五、应急响应等级和启动条件
应急响应等级共分四级,即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其启动条件是:当某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生一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包括结核性胸膜炎),无论痰菌阳性与否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两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无论痰菌阳性与否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如在一季度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无论痰菌阳性与否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如在一个月内发生三例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无论痰菌阳性与否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六、应急响应行动 1、对患者的处置
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包括教职员工),立即休学隔离治疗,由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病人的治疗与管理,传染性消失后,凭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校治疗,由校医或家庭督导员负责治疗管理,确保规则用药。
所有肺结核病人的抗结核药品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免费提供,有合并症需要用辅助药品者自费,参加新农合的病人辅助药品费或需要住院的重症结核病人按新农合规定给予报销。
2、应急响应行动
四级响应行动:对其密切接触者--教师、同班同学、和同宿舍的同学,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三级响应行动:对其密切接触的教师、同年级的同学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6%以上。
二级响应行动: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7%以上。
一级响应行动: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在病人发现15天内进行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8%以上;之后在第三个月对全校的教职员工和全体学生进行第二次结核病筛查,筛查率达到99%以上。
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由县疾病控制中心组织实施。结核病筛查为有偿服务,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
3、对重症感染者的处置
在结核病筛查中,发现的重症感染者即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的学生,应给予自费预防性治疗,防止其以后发病。
4、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与效果评价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由学校和结核病防治机构联合写出工作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同级教育局和卫生局存档,效果评价工作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年底前汇总报出,每年报告一次。
七、责任追究
为避免结核病应急事件特别是一、二级应急事件的发生,应建立责任追究制: 1、当学生发生可疑结核病症状或确诊为肺结核病人时,学校医生积极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报告,并写出转诊单。学生得到医生告知未按要求及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由此而引发病情加重、感染他人的由该学生家长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校医未及时转诊超过两周者(以转诊单日期为准),则按《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条款,追究校医的渎职责任。
2、学校应积极配合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结核病预防性体检和针对疫情发生而采取的应急响应行动。如借故拒绝上述工作进程,学校主管卫生工作的副校长即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在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的备忘录上签字,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校方承担责任。如果结核病防治机构在接到学校发生结核病疫情15天内,未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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