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妇女如果怀孕了,应在怀孕3个月内作人流。超过3个月作引产,就有一定危险性,应在心内科和产科医师密切配合下引产。若出现心力衰竭,必须控制心衰后才能引产。心脏病妇女若能事先征得心内科和产科医师同意后再怀孕,安全系数就大得多。
怀孕后要定期产前检查。在怀孕的头5月内每2周查一次,5个月后每周查一次。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及心功能较差者,应提前2周住院,以便仔细观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分娩时由心内科和产科医师共同观察,以便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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