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艾滋病患者免费抗病毒治疗,是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体现社会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关爱的重要措施,关系到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二)起草过程。2012年,我委印发《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2012年版)》,提出对于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实施免费抗病毒治疗的标准。2014年,我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新的《使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和预防艾滋病感染指南》,组织国家卫生计生委艾滋病临床专家组对新标准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标准进行了修订,扩大了治疗对象范围。2015年,世界卫生组织再次修订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有关标准,在此基础上,经国家卫生计生委艾滋病临床专家组研究论证,决定对我国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标准再次进行调整,进一步扩大治疗对象的范围。
二、标准调整原则
艾滋病患者免费抗病毒治疗标准的调整,符合国家《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及我委《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06号)、《关于加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1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同时,与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相关指南、诊疗标准相一致。
三、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标准为,对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均建议实施抗病毒治疗。用于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强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实施。要求各有关疾控机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要提高治疗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调整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标准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调整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标准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6〕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最新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经国家卫生计生委艾滋病临床专家组研究建议,决定对我国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均建议实施抗病毒治疗,请组织各有关单位遵照新标准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相关工作。
二、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并充分做好治疗前咨询,排除抗病毒治疗禁忌证,不得强制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接受治疗。
三、各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提高治疗依从性和治疗效果,减少病毒耐药产生。
联系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赵燕
电 话:010-53380980
传 真:010-58900930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责任编辑: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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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免费抗病毒治疗(ART)一免即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可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服用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接受抗病毒治疗。在实际工作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符合抗病毒治疗标准的情况下,均可以获得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
“二免”:免费自愿咨询检测(VCT)
二免即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都可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等机构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
“三免”:免费母婴阻断(PMTCT)
“三免”即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由当地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及时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
“四免”:艾滋病遗孤免费就学
“四免”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开展艾滋病遗孤的心理康复,为其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还为艾滋病遗孤和感染艾滋病儿童提供了生活补助。
“一关怀”:对艾滋病患者家庭实施关怀救助
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关怀,各级政府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扶助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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