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的安乐死,在中国已经公布至少7个案例,实际上大大超过此数。讨论中出现的分歧意见与国外大体相同。
著名意大利诗人Piergiorgio
Welby擅辩的让处于天主教会制度严重反对安乐死的国家领导人同意他对自己实行安乐死,可是一直得不到同意。2006年12月21医生拿走了维持他9年生命的呼吸器(respirator),结束了他的生命。享年60岁。Piergiorgio
Welby患肌肉萎缩(muscular
dystrophy)40多年。就在宣布他死后数小时,为他执行安乐死的医生被捕。
“安乐死”犹抱琵琶半遮面
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来安乐死立法已不能回避了。但法律实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安乐死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眼下尚无科学性的调查结果。而且法律付诸实践,就有极大的强迫性,一旦安乐死立法,它就像横在病人面前的一把双面刃,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近日,荷兰通过一项完全允许安乐死的法案,从而成为世界上首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这意味着,今后医生只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患者实施安乐死,就会免遭起诉。至此,安乐死结束了半遮半掩的状态,可以在阳光下操作了。
但安乐死对于许多国家来说,仍是一个法律上的难题。就连一向以立法处于前沿而著称的美国,在安乐死立法上也是保守的。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助病人死亡的医生。美国犹他州一名医生向五名老年患者开具用于“安乐死”
的过量吗啡,被法院以两项谋杀罪和三项过失杀人罪判了三十年。
在法国,任何危害生命的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而澳大利亚的“死亡医生”,则干脆在国际水域施行安乐死,以避开法律的制裁。
在我国,虽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面对这个问题中国政府曾在8月3日首例对其母实施安乐死,但却使饱受争议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他的死让“安乐死”这个沉重的话题再回到人们的面前。如今关于“安乐死”,各国民间呼声极高(当然反方呼声亦高),而真正立法允许安乐死的,不过荷兰等寥寥少数几个国家而已。
有的人说应该提倡“安乐死”,“因为生命是属于个人的,选择死亡也是人的基本权利。这是私人的问题,丝毫不妨害社会甚至有益于社会,所以在身患绝症、不可逆转而临近死期时,人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但反方有话要说了:“生命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社会;个人对生命的义务,实质上是对社会的义务;医学研究突飞猛进,今天的绝症也许明天就能攻克。轻易放弃对生命的挽救是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正方:"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医疗资源有限,一般家庭根本无力承担昂贵的治疗费用。"安乐死"可以减轻亲人和社会的负担,同时使更多医疗资源用于"可以治愈"的普通病人。"反方又说了:"安乐死本质是一种自杀,使亲人蒙受痛苦是自私的。庞大的贫困群体是中国不容忽视的现状,"贫病"总相联,倡导安乐死无异于减轻政府对贫困阶层的责任。"..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