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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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收养孤儿或者孤儿院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基本条件如下:
① 有能力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的孩子;
② 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③ 没有不利于被收养孩子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④ 年满30周岁;
⑤ 有配偶的应当共同收养,无配偶收养异性子女的,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申请领养所需手续、条件审核建议您向具体的儿童福利机构咨询。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1100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1101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1102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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