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2、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3、准生证。这些材料是必须齐全,才能办理出生证明的。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可广泛应用于公安、人社、卫计、司法等部门30多个办事场景,办事部门通过网络即可实现电子证照查验,无需群众提交纸质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所需要的证件如下: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或非婚生情况说明;
4、落户集体户或非亲属挂靠的,需提供单位或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
5、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或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信息一方落户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6、父母双方民族不同的应提供父母双方签署婴儿民族成份确认书原件;
7、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证明一般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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