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循环系统疾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
三、消化系统疾病: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
四、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
五、血液循环系统:再生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症;
六、内分泌系统疾病:心脏病、甲亢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
七、代谢疾病:糖尿病;
八、风湿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风湿性关节病;
九、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疾病、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
十、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
十一、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十一种指定慢性疾病(重症)名称:
1、二级以上原发性高血压病;2、肺结核活动期;3、类风湿性关节炎;4、冠心病;5、脑梗塞、脑出血(有严重后遗症且影响生活质量者);6、系统性红斑狼疮;7、糖尿病(除血糖增高外合并有心、脑、肾、眼底改变之一者);8、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9、再生障碍性贫血;10、慢性活动性肝炎(且病史在一年以上者);11、肝硬化;12、慢性肾功能不全;13、器官移植术后;14、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15、肺心病;16、风心病(且未做瓣膜置换者);17、银屑病;18、股骨头坏死(且未做人工关节置换者);19、躁狂型精神病;20、抑郁型精神病;21、双向情感障碍型精神病。
申报指定慢性疾病时需提供的相关资料:1、市及以上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2、病历复印件或与申报的慢性疾病有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证明材料;3、一张身份证复印件;4、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指定慢性疾病申请表》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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