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支架医保报销吗?
药物只要是在社保所规定内用药就可以,支架必须是国产的,进口支架是不报销的。另外,只有在限额以内都可以报,比例要看在什么等级医院了,因为等级不同比例不同。
心脏支架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异地做心脏支架手术国家也是报销的,县级医院报销百分之四十,市级医院报销百分之三十五,省级医院报销百分之三十。
医保费用问题需要看病情状态,植入支架数目以及型号,明确总体费用,报销的范围是看国家具体规定的,同时注意冠心病术后重要的是坚持服用二级预防药物,定期随诊心内科,明确病情状态,以及心脏功能和结构问题。
温馨提示:
心脏支架使用期限:支架在植入术后6~8月时可出现支架内再狭窄,也就是说支架内可以出现再堵塞。最初金属支架年代再狭窄的发生率约20%(15%~40%)药物支架时代再狭窄发生率下降到9%左右。如果术后半年时复查冠脉造影,未出现支架内再狭窄,一般说来以后就很少会出现再狭窄了。但并不是永远都不会出现再狭窄了。出现这个情况的原因不一定完全归于支架本身。如果支架植入后,患者未能坚持服药,没有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血压、血脂、血糖控制得不理想,原本正常的血管就可能会产生新的病变,支架部位出现再狭窄。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
1、特殊医疗费用中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其购买器官、组织的费用以及使用超出《××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外的抗排斥药品、免疫调节药品费用;
2、工伤、职业病;
3、女工生育;
4、流氓斗殴;
5、酗酒致伤;
6、交通肇事;
7、他人故意伤害;
8、医疗事故;
9、美容、健康体检;
10、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出差、探亲及长期住外地参保职工在外地发生医疗费报销政策简要说明
1、参保职工出差、探亲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只报销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外地急诊费用,非急诊原因住院,所有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2、参保职工在外地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按长期住外地人员性质报销医药费。
3、长期住外地人员应由单位提供证明,确定二所定点医院(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办理《镇江市长住外地职工医疗费报销卡》
4、长期住外地职工必须坚持节约原则按规定限量开药(每就诊一次,急性药量在3日以内,慢性病药量在10日以内,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可延长到30日量),超过上述标准,药费不予报销。
5、长期住外地职工转诊、需由当地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按属地原则逐级转诊,转诊医院属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确定的特约医院。个人先自付总费用10%,然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费用,其它医院,个人先自付总费用20%,然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一般是缴费满半年才可以报销可以到你当地的社保网查询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来源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
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缴费基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单位依据缴费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缴费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缴费基数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缴费基数采集表》,由缴费人员签字确认。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缴费基数采集表》和采集数据盘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2、缴费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①人员增加
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以下简称《个人信息登记表》)或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转移证明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②、人员减少
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减少表》),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以下简称《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以下简称《人员转移情况表》)、《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以下简称《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以下简称《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清算单》),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3、月报征缴
①缴费月报的生成
月报原则上实行自动生成方式。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于每月28日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单位,要求其每月按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月报申报,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
②月报征收
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到缴费专户。2日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生成的月报缴费数据通过缴费专户进行扣缴。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缴到位的单位进行催缴,并根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再次进行收缴。
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采用现金、支票等方式缴费的,每月28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4、基金补缴
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一式两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计算机系统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单位填报的《补缴汇总表》核对一致后,单位须以支票、现金方式到财务窗口办理缴费。
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待其补缴基金收缴到账后对个人缴费信息进行记录。
5、欠费处理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以下简称《欠缴单位还款表》)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核对、录入后,财务进行收款处理。
欠缴基金收款到位后,系统自动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催缴对无法落实还欠的单位,交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交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执法。
6、缴费记录
①缴费记录
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其中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②、缴费核对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员提供一次上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表二十四)(以下简称《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记录。
单位应当每年初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单位上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录
什么叫做社保范围
社保范围包括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目录、设备目录。
具体项目和大家分享一下
药品目录超级多无法给大家,国家每年都会增加一些药品。
主要说一下
服务设施与诊疗项目
问:住院期间使用的医保报销范围内检查、治疗如何报销
答:住院期间使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需个人负担8%。
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及使用,按市医保中心(京医保字【2000】18号)和市卫生局(京卫公【1998】14号)文件执行。
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的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负担30%。缝合器、吻合器只限用于保留肛门的低位直肠癌手术、因肺气肿行肺叶切除术、食道中段癌弓上吻合术方可报销。
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器官报销标准
心脏起搏器
单腔每套16800元
双腔及三腔每套21600元
临时起搏器每套7200元
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8400元
机械膜每套9600元
人工晶体每只810元
人工关节
人工膝关节每套6000元
人工髋关节每套5400元
人工股骨头每套3960元
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间21600元
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21600元
其他的体内人工器官21600元
问:何时需要填写自费协议书?
答: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超标准服务设施和非适应症用药及改变用途的用药和治疗,个人全部自费。并需由医师填写“医疗保险自费、自付项目协议书”,需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问:住院期间转诊(转院)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在住院期间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患者,由本院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到住院处医保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问:住院期间未交医保手册该如何报销?
答:住院期间未交医保手册可到住院处医保窗口开据住院证明,在住院处自费办理出院手续,携带医保手册、住院明细单、住院费用收据及诊断证明书到所在单位或社保所手工报销。
问:住院期间未交医保手册该如何报销?
答:住院期间未交医保手册可到住院处医保窗口开据住院证明,在住院处自费办理出院手续,携带医保手册、住院明细单、住院费用收据及诊断证明书到所在单位或社保所手工报销。
问:住院费用明细单中的自费部分是如何计算的?
(1)个人自付一合计:起付线+按医保支付比例 应个人负担部分。
(2)个人自付二合计:明细单中标注“有自付”部分。
(3)自费合计:明细单中标注“全自付”部分。
问: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答:(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
注:医疗保险常见问题解答内容仅供参考,最终解释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下发的医疗保险相关文件及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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