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的起因条件或事实基础是有不法侵害发生;行为成立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在进行是指危胁已经发生,尚未结束或解除;防卫行为的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属于适当的。
如果不是非此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就认为是防卫过当。所以,取决于当时对方是不是要致你于死地,以及你当时出手是不是为了制止对方对你的不法侵害所必须的,没有其他办法阻止对方对你的生命安全的侵害,则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能用较为温和的手段制止对方的侵害,出手将对方杀死是过当了。与侵害的紧迫性和你防卫的程度都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可以还手,属于自卫,达到保护自己不再被继续伤害为准。不还手不违法。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之范围在实践中难于界定,公民实行特别防卫只能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人身安全,既应包括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安全、性安全,也应包括人身自由安全、身心健康安全和人格尊严安全等。对严重危及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安全或性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特别防卫,在司法认定上不存在疑义;而对严重危及人身自由安全、身心健康安全或人格尊严安全的暴力犯罪能否实行特别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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