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嫖娼是什么意思
1、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嫖娼容易传染性病,如梅毒、乙肝、艾滋病、丙肝、尖锐湿疣、淋病等各种性传播疾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嫖娼怎么处罚
1、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嫖娼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用金钱等财物为交换媒介,而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性交易。嫖娼容易患传染病、梅毒、艾滋乙肝等各种疾病,在我国,嫖娼是被禁止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对于嫖娼的处罚是: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应当判处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判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判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且可以判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有一个例外的情节,就是行为人和不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或者是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嫖娼会坐牢吗
嫖娼是否属于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况下,嫖娼属于犯罪行为:
1、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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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嫖娼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处罚种类及依据
(1)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公安机关自由裁量)。
法律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同时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2、处罚的自由裁量问题
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时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适用,全国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都严格执行。
决定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时行政执法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从行政执法实践看,北京基本上都适用行政强制教育,北京之外的其他地方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强制教育。
3、争取从轻处罚途径
行政相对人被拘留后收容教育处罚决定出来之前,争取行政执法机关不作出收容教育的决定。例如向执法机关证明行政相对人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 被拐骗、强迫卖淫的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等,这些都可以不适用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处罚决定做出以后,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积极表现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北京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行政执法机关不适用收容教育,收容教育决定做出后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虽然嫖娼行为是被我国严令禁止的,但并不是因为这样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这样的行为却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是有悖道德的,所以才会被禁止、打击。因此嫖娼会坐牢吗?答案就是否定的,不过此时会给予当事人行政方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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