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所需要的证件如下:
2、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或非婚生情况说明;
4、落户集体户或非亲属挂靠的,需提供单位或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
5、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或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信息一方落户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6、父母双方民族不同的应提供父母双方签署婴儿民族成份确认书原件;
7、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证明一般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新生儿办出生证明需要的材料包括:1、新生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2、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3、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不同的医院要求不同,可以咨询当地的就诊医院。假如之后不慎将出生证明遗失,根据规定也是可以要求补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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