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的分级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关于特殊儿童的分类,由于界定的范围不同,分类也有所不同。1)《美国残疾人教育法》(IDEA)将特殊儿童分为以下13类:
学习障碍:是指在涉及理解或使用语言、说话或写作的基本心理过程中,存在一种或多种障碍,表现为听、说、读、写、思考及数学计算等方面存在缺陷。
言语或语言障碍:是指一种交流障碍,如口吃、口齿不清、发音器官损伤等。
智力障碍:是指智力显著低于正常水平的儿童,其伴随症状为适应性行为的缺失,从而导致其学业不良。
情绪障碍:是指在较长时间内表现出某种的情绪症状,从而影响儿童的学业成绩。
多重障碍:是指同时伴有多种功能损伤,导致其教育需求不能单独由各个单项障碍的特殊教育计划来满足。多重障碍障碍不包括盲—聋障碍。
听觉障碍:是指在听觉功能上存在永久性或暂时性缺陷,从而影响儿童的学业成绩,但不包括聋。
肢体障碍:是指由于某种肢体损伤导致儿童的学业成绩不良,包括疾病引起的的先天畸形(如小儿麻痹症等),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如脑性麻痹)引起的后天缺陷。
其他健康障碍:是指力量、灵活性或警戒性不足,以及对环境刺激的过分紧张,从而导致儿童对学习环境的适应能力不足。其产生原因是一些慢性或急性疾病,如哮喘、糖尿病、癫痫、血友病、肾炎、风湿热等等。
视觉障碍:是指视觉功能的缺陷,包括低视力及全盲。
自闭症:一种发展障碍。它在3岁前便能明显影响儿童言语交流能力及社会交流能力,从而影响儿童的教育表现。
聋—盲:是指伴有听觉及视觉障碍,仅凭聋生或盲生的特殊教育计划无法满足他们的交流、发展及教育需求。
外伤性脑损伤:是指由于外界物理因素造成的脑损伤。它将导致脑功能或心理功能全部或部分受损,从而影响儿童的学业成绩。
发育迟缓:是指经过一定诊断工具及程序确定,在以下一个或多个领域存在问题的儿童:生理发展、认知发展、交流能力、社会情绪发展以及适应能力。
2)国内的分类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将残疾人分为以下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其中,每类残疾按其程度轻重分为1—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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