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的全称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它是由人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传染病,人们也称这种病毒为艾滋病病毒。根据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的专家推测,艾滋病大约40年前即已出现。他们是根据什么做出这样的推测呢?原来,为了追踪这一问题,科学家们进行了一些回顾性研究,在检查过去所取的血清时,发现1959年所取的扎伊尔金萨沙居民的1份血浆有HIV抗体。60年代和70年代从西非、东非所取的血清也证明有大量HIV抗体弱阳性标本;1978年从1例死于疑似AIDS的中非病人1976年的血清中分离到了HIV,这是迄今为止所知道的最早分离到病毒的患者。
谈到艾滋病,一个重要的、也是最容易误解的问题是,HIV与艾滋病的区别。HIV作为一种病原,当HIV感染人体以后,主要攻击人的免疫系统,这一系统主要是由被人们称为“白细胞”的物质构成的。在那些免疫机能健全的机体,侵入体内的各种微生物,包括原虫、霉菌、细菌、病毒等,很快被清除了,或只呈隐性感染的形式。而进入机体的HIV用几年的时间慢慢地吞噬掉保卫人体的免疫系统,使人类的“疾病防御系统”不再能够保护自己免遭其他病原的侵袭。当各种微生物随之而至,并且很快将人体消灭时,即为艾滋病了。从感染了HIV到发展为艾滋病,时间间隔为6个月~10年不等,一般约8年左右,可能更短或更长。
迄今所知,HIV感染者为惟一的传染源。科学家们已从人的多种体液如血液、精液、脑脊液、唾液、眼泪、乳汁、尿液、宫颈及阴道分泌物中分离到HIV。但在疾病传播上起主要作用的是血液、精液、宫颈分泌物。因此我们毫不含糊地断言HIV感染来自以下三种途径:(1)与有HIV感染的男人或女人有性关系;(2)输入感染了HIV的血或血制品,或共用已污染引发艾滋病的HIV病毒(蓝色小颗粒)了HIV的注射器和针头吸毒;(3)通过妊娠、生育及母乳喂养,感染了HIV的母亲把病毒传播给她们的孩子。这其中,性行为是HIV传播的主要渠道。至于其他的体液中可能病毒的数量太少,不足以造成感染,目前尚无证据表明HIV能够通过接吻、食物、餐具、门把、握手、马桶、游泳池或其他日常设施传播。
人们会继续问:哪些人最容易得艾滋病?也就是医务人员常说的HIV感染的高危人群是哪些人呢?应该说性行为放荡者是最危险的,这些人在全然不顾他人以及整个社会利益的同时,也毁灭了自己。为什么这样说呢?可以看看事实。在北美、欧洲、澳大利亚,男同性恋者的性接触是艾滋病的主要传播方式,异性间的性接触在西方国家中占的比例较小。但是在某些地区,妓女在艾滋病的传播上起重要作用,如卢旺达,81%的女病人是妓女。至于在同一家庭内的感染情况,美国曾经调查了18000名艾滋病病人的家庭成员,发现其中除性伴侣外,无一被感染。
其次,共同使用污染的注射器和针头静脉注射毒品是第二个大的杀手,也就是说吸毒者也是HIV感染的高危人群。当然,吸毒本身就是一种自杀行为,毒品本身会对人体造成极大伤害,经常导致过早和痛苦的死亡。但正是由于这些吸毒成瘾的家伙,以及活动在世界各地的僻街暗巷里的卑劣的毒品推销者,才使得今天的HIV更加泛滥。有报告指出,纽约犯人中的艾滋病患者,95%有静脉注射毒品史,新泽西州艾滋病患者45%有静脉毒品注射史。1986年向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报告的成年艾滋病患者中,25%有静脉注射毒品的历史,而55%的儿童艾滋病患者中大多由静脉注射毒品史的母亲所生,或者母亲的性伴侣中有静脉注射毒品史的人。这些数字告诉我们,“吸毒”也是传播艾滋病的重要途径。
输注带有HIV的血液或血液成分是传播艾滋病的另一个重要途径。在艾滋病流行的初期,医学界及政府因为缺乏知识而没有采取措施以保证血流的清洁,这就使得那些不幸患了某些疾病如血友病,需要定期输血或血制品的病人大大地增加了感染艾滋病的机会,可能成为被HIV污染的血或血制品的牺牲品。有报告指出,在美国约有6~8%的供血者带有HIV,故美国生产的凝血因子VⅢ曾在世界各地的血友病病人中引起感染。截止1986年3月10日,向美国CDC报告的艾滋病患者中,278例成人(占2%)和38例儿童(占14%)系由输注血液或血液成分引起的。因为他人的过错而付出生命的代价,可以算是我们时代的悲剧吧。现在人们十分重视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血源,以保证供血清洁。我国政府也规定了供血者必须进行HIV抗体检测方能供血。
与血液有关的传播方式还有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接受移植的人亦有可能感染HIV。
最后要说的是母婴传播方式。母婴传播是多途径的,可能在产前通过血液经胎盘传染,也可能在分娩过程中婴儿通过产道时被感染。有实验证明,在产道中被感染的机会多于经胎盘感染。还有报告说吸食母乳也可感染HIV,但较为少见。不管是哪种途径,这个事实是不容忽视的,即HIV抗体阳体的妇女所生的婴儿,感染HIV的几率高达50%。
人被HIV感染后,到发展为艾滋病,有一个过程,由于免疫缺陷而发生多种机会性感染,因此受感染者临床可能会感到稍有不适,比如持续性的低热、乏力、食欲减退等。而大多数人可能毫无感觉,全然不知他(她)们体内已隐藏了一个凶恶的杀手,他(她)们继续从事着他们的职业。这就是医学上所称的无症状期,这一期大约平均持续8年之久。当然,这也是视每个人的身体状况而定。一般说,身体强壮的人比身体虚弱而有病的人,保持无症状的时间要长一些。此期HIV分离率最高,换句话说是传染性最强,在这期间,若有性行为或共用针头吸毒,就可能将HIV传染给他人。无症状感染者可以长期带病毒而又很难被发现,这也是艾滋病难于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一期中,病人的血液中抗HIV抗体虽然为阳性,免疫细胞及其功能有所减弱,如白细胞数减少、T4细胞下降等,但常常不为人们重视,谁又会无端的去查HIV抗体呢?
在疾病发展的下一阶段,症状开始出现。最常见的症状为全身性淋巴结肿大,这一症状可能持续时间较长,可达3个月之久。同时,约有35%~75%的病人有发热、乏力、盗汗、腹泻、体重减轻、脾脏肿大等症状。但这些症状往往较轻,并且断断续续地出现,并未严重地影响生活及就业,所以,有些人仍然不知道自己已收到死刑判决书了。这一阶段医学上称为持续性全身淋巴结病期,也叫艾滋病前期,或叫艾滋病相关综合症(ARC)。此时患者的免疫机能已显著下降了,T细胞总数低于400/mm3,T4/T8比值倒置,约50%以上的患者的天然杀伤细胞(NK)活力降低,难以抵御入侵之敌了。这里所指的敌人当然是各种微生物的入侵。
当艾滋病全盛期到来时,病人的免疫系统已失去功能了,不但新入侵的微生物不能被机体清除,而且原来潜在的隐性感染也重新活化了,甚至在正常情况下与机体共存的微生物也会致病的。这就是我们说的机会性感染。就艾滋病患者而言,一次机会性感染就可以置他(她)于死地,因为艾滋病患者所发生的机会性感染不但严重、顽固,易发生全身播散,而且常常是多种微生物重叠入侵,复合感染。由于多种微生物的入侵,多个系统的受累,患者会出现相应的症状。如果细细道来,要占用篇幅就太多了。下面我把一些较为常见的症状给大家描述一下。
呼吸系统:卡氏肺囊虫性肺炎最常见,其他还有巨细胞病毒、结核杆菌、白色念珠菌等病原引起的肺部感染。临床上可表现为发热、咳嗽、呼吸困难、胸闷、紫绀等。
消化系统:可由隐孢子虫、白色念珠菌、单纯疱疹病毒、巨细胞病毒、乌分枝杆菌等引起口腔炎、咽喉炎、食道炎、肠炎等。临床表现为口腔粘膜附着白色假膜、疼痛、吞咽困难、慢性腹泻等,病人明显乏力,体重减轻,贫血。
中枢神经系统:可以由弓形虫、隐球菌、结核杆菌、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白色念珠菌等引起脑膜炎、脑炎。临床表现为发热、头痛、呕吐、颈强直、颅神经麻痹、癫痫、神态障碍等症状。
皮肤:艾滋病患者皮肤的郎格罕细胞减少,使皮肤水平上的细胞免疫系统功能有缺陷,于是巨细胞病毒、带状疱疹病毒、真菌、细菌等病原可使皮肤出现疱疹、红斑、瘀斑、疣、皮肤溃疡、脓疱疮、皮下蜂窝织炎等病变。艾滋病患者最常见的肿瘤——卡波济氏肉瘤(KS),初期也仅表现为皮肤损害,在四肢、躯干等处皮肤上可见到高出皮肤的淡红、蓝紫或黑青色的斑块或结节,最后可播散至内脏。
艾滋病患者还可以发生其他一些恶性肿瘤,如皮肤鳞状细胞癌、淋巴瘤等就不一一叙述了。
到了艾滋病全盛期,死亡已不可避免。一般说HIV感染时间越长,发展成艾滋病的越多。艾滋病的病死率第一年为56%左右,第二年为25%左右,2年以上的累积病死率为75%以上,就是说死亡率几乎为100%。根据1981年6月至1986年10月洛杉矶2489例病人分析,确诊为艾滋病后平均存活11个月,仅有13%的患者存活了3年以上。大多数的专家认为预后与年龄、临床表现和人群的体质、得病的方式有一定关系。20~40岁者平均存活12~12.5个月,40余岁者平均存活10.8个月,50岁左右的患者平均存活8.2个月,60岁以上者为5.5个月,但20岁以下包括婴儿,平均仅存活3.2个月,说明老人、小孩确诊为艾滋病后存活时间较短。
从HIV感染发展到艾滋病,间隔的时间长短相差很悬殊,原因可能是病毒的种型、毒力不等,或感染量不同,也许还与生活习惯、环境因素、传播途径不同有关,可能还包括有免疫系统个体差异的因素。但是,HIV将一个健康、强壮的人摧毁最多只要10年,而消灭一个虚弱、多病的个体,1~2年甚至6个月就可以完成了。
尽管艾滋病患者有如此多的症状,但仅仅凭借肉眼观察是不能分辨出一个人是否感染了HIV,判断HIV抗体阳性者是否发展为艾滋病,仅靠临床表现也是困难的,因为并没有特异的临床诊断方法。所以,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责任就重大了,对于原因不明的机会性感染或卡波济氏肉瘤的病人(那些应用免疫抑制剂或免疫功能低下的疾病除外),长期发热、消瘦、盗汗、乏力、腹泻、伴有不明原因的多处或全身淋巴结肿大者,应怀疑为艾滋病。如果为艾滋病的高危人群,则更应高度怀疑此病,并进行检查。一般的实验室检查可能会发现白细胞下降,主要是淋巴细胞下降,T4/T8≤1,不同程度的贫血、血小板下降、血沉增快等。但即使这样,仍然不能确诊,必须运用病原学检测方法,才能够为无症候的HIV感染者确诊,甚至为艾滋病病人并发的某些机会性感染的确诊提供可靠依据。这些方法包括从病人的外周血、淋巴结、骨髓、精液、唾液等标本中分离HIV;检测病毒成分如抗原、核酸或逆转录酶活性等的病毒原诊断。还包括用ELISA方法,免疫印迹法(Im-munoblot,简称IB)、间接免疫荧火法(IFA)、放射免疫沉淀法(RIPA)等多种方法检测HIV抗体的血清学诊断以及对一些机会性病原体如原虫、真菌或细菌的检查手段。
说到艾滋病的治疗,的确有些令人沮丧,因为针对艾滋病,其治疗主要有3个方面:(1)抗HIV治疗;(2)重建免疫功能;(3)治疗继发的机会性感染和肿瘤。但迄今为止,尚无确实有效的疗法抗病毒或重建免疫功能,而治疗继发性的机会性感染和肿瘤虽然能够缓解艾滋病的临床表现,却不能根本改变本病。
王文卿 编写 在女权主义理论中,娼妓问题一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争论焦点。最近20年来,在女权主义理论中发展出来一个新流派[2],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潮流,许多国家都有她们的各类组织、刊物与运动,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可观的认可。正如任何一本够格的性别研究专著都应有妇女运动或女权主义者的观点或参与一样,西方任何一本有价值的性产业研究专著几乎都有新流派女权主义运动者或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家的观点或参与。我们也认为,无论国家、社会以及每个个人对待卖淫和妓女的态度如何,我们都应意识到我们所不熟悉的另一种声音的存在,我们都应听听新流派女权主义运动者、理论者以及妓女她们自己是怎样说的。只有从多元的视角对性产业作全面的观察,我们才能够避免歧视和沙文主义渗透学术研究。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然而在中国大陆,不但主流媒体缺乏新流派女权主义观点的呈现,就连学术界和文化界的知识分子也对此知之不多,故而我们深感有必要深化对性产业的讨论,强化对新流派女权主义观点的认识。这也正是我们向大家系统地介绍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的初衷。 妓女的传统形象 中国有句古话,即“名不正则言不顺”。因此,要想说服别人,则必先为自己正名。新流派女权主义运动者和理论家也认为,要想获得对妓女完整清晰的认识,则必须首先去除社会强加给她们的污名,纠正人们对妓女的一些错误的普遍认识。这是为妓女争取基本人权的第一步。在英语中,Prostitute(娼妓)当名词时意思是“出卖自己身体,毫不挑选地提供各种性服务的女人”——至少《牛津简明词典》是这么解释的——这个词作动词时,还可进一步解释为:为了少许利益而出卖自己的尊严、或是将自己的能力用在卑贱的用途上。其他词典则在名词解释中还顺便加上男性(男妓),动词解释的部分则特别在卑贱(dishonor)之后加上羞辱(shame),在“卑贱的用途”之后加上下流(unworthiness)与犯罪(wrongdoing)。这么来说,名词prostitute明确地指涉一个人——特别是女人——为了金钱而提供异性恋的性交服务;动词prostitute则可指涉任何性质有争议的活动,倒不一定与性有关。很多人将第二个解释并入第一个,如此一来,prostitute的解释就变成:一个女人出卖尊严,为了卑贱的利益或卑贱的目的,提供她的身体给他人使用,特别指性交行为。这也正是一般人的看法。而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却努力向我们表明,在词典的解释和娼妓的实际行为之间,以及在普通人的看法与妓女自己的看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一、 来者不拒(妓女对顾客的毫不挑选)在大多数人的眼中,妓女对顾客是毫不挑选的。“你们卖淫就是为了赚钱,只要有人给钱,你们还挑什么呢?”这就是他们的思维逻辑。然而大多数娼妓却认为,有选择权——也就是挑选客人——是从事这项行业的基本权利。事实上,性工作环境的好坏高下,是由妓女有多少权利挑选顾客来判定的。有很多娼妓没什么权利挑选客人,这也是真的,但是妓女们认为自己之所以没有选择权,并不是因为卖淫工作的本质如此,而是因为他们的安全和人权受到剥夺。在一次集会中,大约三十位妓女列出他们对工作的要求,其中最优先的就是在所有的工作场合中都有权拒绝客人。许多妓女建议拒绝的客人包括:1.醉汉;2.不愿带避孕套进行阴道性交、口交或肛交的人;3.粗鲁的人;4.会让她们想到过去不好经验的人;5.不愿预先付钱的人;6.直觉感到有暴力倾向的人;7.强迫妓女做不愿做的性活动的人;8.身体上看起来有传染病的人。一位美国的妓女说:“只要我对顾客有任何一点疑心,我就会拒绝。”另一位加拿大的妓女说:“几年前,我完全相信我的直觉判断,现在日子不好过,我对那些危险信号也比较不敏感——因为我实在是太需要钱了。”事实上,除了第三方的压力之外(比方说在夜总会没有拒绝权),经济压力大概是使得妓女没有选择权的最主要的原因,很多种行业都常会因为管理的要求和财物上的压力而限制工作自由,而由于性工作的性质,这些限制会特别对娼妓造成伤害或羞辱。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对娼妓而言,卖淫并不表示毫不选择。实际上,说妓女会和“任何人”上床,也是错误的假设;并不是所有妓女都这样,也没有任何一个妓女这样想。词典告诉我们,这些女人是“出租”的,这就表示一定要有金钱的交易。许多娼妓都仔细挑选客人,但是一般人仍然认为她们毫不挑选客户,可能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一般人普遍的以为很多(男)人就代表任何(男)人。可是,事实正好相反,娼妓不但常常挑选客人个人,还特别挑选某些社会阶级或是某种性偏好的男人。无疑的,比起应召女郎或是自立门户的橱窗娼妓,阻街女郎常常是贫穷的、有色人种的、年幼的、有毒瘾的,因此也比较没有选择客人的权利;但是缺乏选择权并不是卖淫这个行业天生如此,而是由虐待、贫穷、恶劣的工作环境、缺乏经验或是绝望造成的。和其他劳动者一样,娼妓们想要的是改善工作环境,而不是改行。性交这个词也不足以涵盖所有娼妓的工作,因为有许多性交易并不包含性交。奇怪的是,就像“毫不挑选”一样,性交一放在卖淫的脉络中,它的定义也就变得特别狭隘而脱离现实了。在现实中,性活动本身就和它的费用一样,都是可以协商的,妓女可以提供选择,客人也可以提出要求,但是最后决定权仍在妓女手上。性交只是一种可能的活动形式,而且可能对某些妓女来说是常态,对其他妓女来说是特例。正是因为妓女并非对顾客毫不挑选,所以她们也存在被强暴的问题。一种情况是妓女被迫无偿提供性服务,很多性工作者都曾亲身经历警察、律师、法官或其他有权势男性的性要求。一种情况是,妓女对顾客不满意,而顾客则强迫妓女提供性服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尽管顾客愿意出钱,但他的行为仍然构成了强暴。在一般人的眼里,这或许算不了什么,他们会说:“不就是多了一次吗,有什么大不了的?和谁做不是做呢?”然而这只是他们的看法。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却认为,妓女也是人,也应享有最基本的免受强暴的人身权利,强奸妓女与强奸其他女性在性质上无任何区别。 二、 暗夜的泣妇——完全被动的弱者形象在一般人的头脑中,有关妓女的形象基本上是一个模式的:家庭的不幸、离家出走、被拐、卖淫、遭受凌辱和殴打、偷偷哭泣。在这一形象中,妓女完全是被动的、悲惨的、屈辱的、奴役的。然而真实情况是怎样的呢?研究显示,就未成年娼妓而言,在家中被父母忽略和性虐待的比例较一般未成年者家庭要高;在成年的人口群中,妓女和非妓女的差别没有那么大,但成年娼妓曾经被虐待的比例仍然较高。但这些数据绝不表示其他一般女人童年被性虐待的例子不普遍,也不是说没被虐待的妓女是极少数。事实上,童年的受虐经验与日后成为娼妓之间并无必然的、明显的联系。各种文学作品和调查报告总是倾向于把妓女的从娼描绘成被迫的。的确,有一部分妓女是被迫从娼的,她们或者是被骗来的,或者是被人口贩子贩卖给了妓院的老板。但我们一定不要忽视,有许多妓女是自愿从娼的。她们之所以从娼,乃是因为她们认为卖淫是她们所能看到的、最适合她们的工作。在她们看来,卖淫相对于女性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而言就是一份不错的工作,既相对轻松又可以赚不少钱。而且她们认为,同那些家庭主妇们相比她们的处境要好多了——家庭主妇们整日忙碌而毫无任何报酬,并且还要无偿地向丈夫提供性服务。然而生活中许多人总是倾向于否认这一点,偏执地认为性产业就是黑暗的、丑恶的、不人道的,所有的妓女都是被迫卖淫的,而不去思考性产业为什么是今天这个样子。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性产业中之所以存在人口贩卖、强迫和大量的犯罪行为,不是因为性产业本质上就是黑暗的、邪恶的,是人们不愿进入的,因而只好采取强迫的手段驱使某些人进入;而是因为政府的严格管制、法律的严厉惩罚以及社会强加给妓女的种种污名限制了人口的自由流入。法律的本意是保护妇女和拯救妓女,但由于它无法根除人口贩卖及其他与性产业有关的犯罪和暴力,它也就通过把卖淫逼到更隐秘的社会下层而使妓女处于更危险、恶劣的环境之中。妓女并非完全被动、任人欺凌的弱者,妓女之挑选顾客以及许多妓女的自愿从娼可以证明这一点。如果说现在的妓女还是比较孱弱、比较被动的话,这也是由外部强大的打压造成的,而非妓女天生的积弱。因此,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若要使妓女变得更加主动、更加坚强,若要保障她们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我们要做的不是彻底铲除性产业、消灭娼妓,而是要在被迫从娼与主动从娼、性产业及与性产业有关的犯罪之间作明确的区分。 三、 艾滋病传播的渊薮人们普遍认为,妓女不负责任地滥交是导致艾滋病在社会上迅速传播的罪魁祸首。而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确提醒我们:妓女真的是不负责任的吗?身体是她们自己的,她们怎么可能自己糟蹋自己呢?事实上,由于妓女所面临的传染艾滋病的危险更大,她们比一般人更关注艾滋病,更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研究资料也显示,大部分妓女在从事性交易时,不管是阴道性交或是手淫和口交都使用避孕套。除了那些极度贫困、走投无路或者无法当场取得避孕套的妓女之外,大部分妓女都会要求客户带保险套,否则便拒绝进行性交易。安全的性交易并不会传染艾滋病,性交易中真正具有威胁的是高危险的性行为,即在不带套的情况下进行的性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戴套的阻力不是来自妓女,而是来自客户。许多国家强迫妓女定期接受体检,以检查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国家意志的本意是防止艾滋病的泛滥,然而事实上它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强迫的体检只是助长了顾客的错觉,让他们以为有检查就能保证安全,因此也就不必戴套了。许多妓院老板规定妓女在进行性交易时不准戴套,而有些顾客则强迫妓女在不戴套的情况下进行性交。妓女的无权地位使她们无法拒绝高危性行为,这更加剧了艾滋病的威胁。而幕后的罪魁祸首是妓女的不合法地位和她们所承受的各种污名。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要真正解决性交易中传播艾滋病的问题,就不能废除性产业或将性产业置于完全非法的地位,也不应强迫妓女定期接受体检,而应建立健全的性交易规则,祛除妓女所承担的社会污名,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使她们有力量抵抗来自顾客的威胁。 四、 妓女的性冷淡许多男性在嫖妓后都说,妓女在进行性行为时没有任何感觉,也没有丝毫感情投入,有时她们还边做边看电视或报纸。这样便形成了妓女性冷淡的形象。然而大量的娼妓案例却显示,娼妓在私生活中的性反应比非娼妓女人更为活跃。妓女性冷淡的刻板印象可能来自私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差异。在工作的时候,许多妓女都自觉地将自我从性行为中抽离出来,她们这样做既是为了维护自我(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详细介绍)也有经济上的考虑(投入感情与达到性高潮无疑会花费更多的时间),而且大部分妓女也的确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然而工作时的超然态度并不代表与朋友或情人在一起时也是如此。许多妓女认为,她们比一般人更有感情,而且在感情上也更自由。能将性工作和感情分开,并不表示就失去了爱的能力,也不表示即使想要时也无法有性反应。 五、 淫媒——清一色的恶棍所谓淫媒就是与卖淫有关的第三方(其他两方就是妓女和嫖客)。以法律的用语来说,淫媒就是从性工作者的收入中获利的人,他们的收益正是来自妓女那被视为卑贱的、不合法的性劳动。通俗地说,淫媒就是所谓的拉皮条者。在大部分人的头脑中,淫媒是这样的人:他们诱拐女性,痛打她们、强暴她们,让她们染上毒瘾,强迫她们卖淫,残酷地剥削她们。必须承认,他们这样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的确有暴虐的淫媒存在;但很明显他们是过于偏执了,因为并非所有的淫媒都如此。关于淫媒的刻板印象可能是一种模式的男权主义(男人是禽兽),也可能是一种模式的女性主义(女人是受害者),然而正如妓女并非是完全被动的受害者一样,淫媒也并非都是残暴、缺乏人性的。事实上,许多妓女是自愿选择雇聘淫媒的,她们这样做是为了抵御风险。虽然法律扬言要保护她们,但当她们遭受殴打、强暴时它却坐视不管;相反,当男人付钱给她们时,它却要惩罚妓女,甚至拘捕嫖客。法律不能保护她们,她们只好求助于淫媒。而且,并非所有的妓女都是由淫媒带入门的,也并非所有的妓女都有淫媒。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淫媒与凌虐不是一回事,我们不应该笼统地去诋毁淫媒,而应该要求法律和社会去谴责凌虐。妓女们也反对片面地将淫媒单向地定义为恶徒,因为在这样的定义中,社会假设女人受害、女人依赖、男人全能。奇怪的是,妓女们的故事显示,娼妓有自由意志或淫媒有良好行为的说法,反而会强化而非减少社会的不悦。或许,大家还不太能想象一个女性工作者养活她爱恋或需要的男人。更有可能的是,不考虑女人是自愿还是不愿,就把下流之名扣在淫媒头上,可能是因为大家认为他在扮演男性角色上是失败的。男人要是在经济上不能自主,那他们就被假定至少在身体上是掌权者;如果女人很独立,那她们就被假定为不需要男人保护,因而应该被虐。女人的卑贱和她的独立牢牢相关,尤其是经济和性的独立;男人的下流和他的依赖密切相关,不管是淫媒那样的经济依赖还是嫖客那样的性依赖。要抢救自己的名誉和价值,女人唯一的希望就是自称是受害者(这便取消了她的自主权),男人唯一的希望就是展示支配的力量(用来弥补他对她的依赖)。 六、 妓女憎恨嫖客/男性在一般人眼里,嫖客将妓女置于被动、奴役的地位,随心所欲地玩弄和虐待她们,因此,妓女一定非常憎恨他们。然而事实表明,这种常识是有缺陷的。首先并非所有的嫖客都是所谓的虐待狂,很多嫖客是把妓女作为性交易中平等的另一方来对待的。的确,许多男性都会表现出一定的进攻性和侵犯性,但多数情况下妓女可以凭借自己的经验和策略应付他们,毕竟妓女也不会心甘情愿地受人宰制的。在卖淫非法的国家中,嫖客作为性交易的一份子同样是有罪的,但是法律对嫖客和娼妓并不是同等对待的。当然,也会有嫖客被捕的例子,想在瑞典和美国,男人(尤其是有名气的男人)就会因为同妓女谈价钱而被法律传唤,且被公开羞辱。这些偶发的、轰动社会的特例或许宣示了国家的道德和正义,但娼妓并不为所动,甚至还会觉得困扰。一位妓女说:“第一,逮捕嫖客会影响生意。第二,这会逼得我们更秘密地工作,也就更容易被欺负。第三,这种做法根本就搞错了:我要的是有权卖春,就像男人有权买春一样。因此我们根本不要嫖客受罚——我们要的是我们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剥夺别人的权利。”在一般人看来,嫖客的卑鄙在于他们将女人性化和商品化。而妓女们所观察到的嫖客下流行为和社会看到的大不相同。她们比较不会批评嫖客的性或商品化,而倾向于批评嫖客的虚伪。一位前妓女说:“当我明白那些私下是我的朋友的客人,在公开场合竟变成我的敌人时,我就离开这一行了。”许多在职妓女都有同感,因为警察常常要她们服务而不付钱(也就是强暴她们),然后还依卖淫之名将她们罚款或逮捕。简言之,妓女认为真正的下流是背叛,是残害,是欺骗。妓女们认为,和她们做生意,然后却公开贬斥她们、不承认自己有任何关系,这才是嫖客们真正的恶行。比起将女人象征化、客体化、色情化、商品化,嫖客依赖妓女却不肯公开尊重她们,这更受到妓女责难。 七、 对家庭的威胁许多人都说,如果我们容许娼妓或色情业的存在,幸福的家庭生活和家庭结构就会受到威胁。但是他们的立足点究竟是什么呢?是妓女勾引嫖客,让他们留连忘返、不愿回家,还是男人不需要家庭生活呢?前面我们已经介绍过,妓女在性交易中很少投注感情,在工作场合和私人场景之间她们已经做了明确的区分。她们要的是顾客的金钱,而不是顾客本人。既如此,妓女又如何会勾引嫖客并破坏他们的家庭呢?再说,向来没有只靠嫖妓生活的男性,他们决不会为妓女而放弃家庭。因此,说男性嫖妓会威胁家庭是没有根据的。如今,家庭的确有核心化、小型化、松散化的趋势,但这一趋势与妓女卖淫没有多大关系。家庭松散化的趋势是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这一趋势并非洪水猛兽,因为它并不意味着家庭的解体。所以,说卖淫会威胁家庭结构亦是无稽之谈。除了上述几点之外,人们还有诸多理由来为他们的反娼、废娼立场辩护,比如说“妓女和淫媒的精神都是异常的”、“卖淫的存在会导致道德的沦丧”等等。在以后的论述中,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将会向我们表明,这些理由同样是站不住脚的。 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社会大众对妓女的错误认识是如此之多,他们对妓女的偏见是如此之深,因此除非我们马上站起来呼吁为她们除去污名,否则我们永远无法知道真实的妓女是个什么样子,妓女的基本人权也无法得到根本保证,性产业中的罪恶也就会不断地表演下去。但是,仅仅呼吁还不够,这样做显得太过单薄、太缺乏底气。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还必须从哲学的高度对性及性产业作新的思考。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他们都说了些什么。 社会历史的断裂 卖淫向来就是卑贱、无耻、下流、堕落的代名词,它代表的是社会的阴暗面,它标志着被压迫、被奴役。正如没有人把奴隶所从事的活动称为工作一样,卖淫向来也不被称为“工作”。“工作”总是代表着一定的优越性、正当性、合法性,而卖淫要么被判定为非法的,要么即使不是非法,也会被认为是社会上最低下的行当。那么,在卖淫依然被贬损和诋毁的今天,那些坚持社会正义,主张平等、自由、人道、尊严、进步的女性主义者(新流派女权主义运动者和理论者)为什么要大声疾呼“卖淫就是工作”呢?她们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吗?新流派女权主义理论者认为,卖淫之所以是正当的,乃是因为它切合了历史发展的两大趋势,从而成为与传统“卖淫”具有不同性质的现代“性工作”。 一、 性模式的多元化——性平等的趋势一般讨论卖淫时,反娼者都自动地假设了卖淫是件极不道德的坏事,或武断地认为卖淫剥夺人性尊严,或者人云亦云地大谈“物化”,或独断地以自己的人性观或道德观作为所有人的规范,但是反娼者却没有说明这些假设是如何建立的,反娼者也从来没有解释卖淫为什么可以被当作犯罪、为什么不能作为一种正常的工作。我们要求反娼者很明确地提出他们的理由。但是不论反娼者将提出什么反娼理由,以下我们也将说明,这些反娼理由不应该和“性”相关,因为从“性”的角度来批评性工作是个错误的选择,对于性工作的讨论和批评应从“工作”的角度出发。很多人或许会奇怪为什么不能用性方面的理由来批评性工作;毕竟,卖淫所涉及的“性”的部分,是很多人谴责卖淫的关键原因。可是,由于我们从很小的时候就被教养成对性事或情欲持负面的看法,性是危险的、羞耻的、污秽的,甚至“万恶淫为首”,所以在思考卖淫时,很容易就以最直接的嫌恶感做直觉反应,但是这种源于童年教养的制约反应不能代替理性的思考。所以我们首先必须对性工作的“性”作深入分析。所谓“性工作”,除了卖淫外,还包含像陪酒伴游或暴露身体等等,但卖淫却被认为是性工作中最糟糕的一种,特别是女性卖淫还被认为有性别歧视的问题。仔细分析女性卖淫的性模式,可以发现女性卖淫包括了好几种情欲模式的想象:不是“为爱而性”(不涉及人情或私人关系的性——impersonal sex,也就是功能式性爱)、交易性质(以性换取金钱、利益、包养、服务等)、滥交(性对象很多)、“一夜情”(也就是和陌生人性交)、某种主动程度的女性情欲(淫荡或人尽可夫)——最后一点有时被“受害者”所取代。以上这些性欲模式中,以“功能式的性”和“性交易”这两种被认为是性工作的最重要“性”质;但是其他性模式也都包括在卖淫的文化想象中;例如,人们总是认为妓女有很多性对象(滥交)、和陌生人性交(一夜情);对于淫荡的女人总是以妓女或婊子来形容;等等。不过由于这些情欲模式都是彼此独立的,因此它们可以单独存在于所有的女人身上,而不限于性工作者。例如,一个女人可以滥交,但是不涉及性交易,也可能都是为爱而性;或者,一个家庭主妇也可能以功能式的性模式来对待其丈夫;或者,一个并不淫荡、也不滥交的女人,总是以性作为交易某种利益的手段;等等。如果一个人认为以上列出的任何一种卖淫特质都无法见容于现代社会,都是法律应当取缔的,那么卖淫当然是不应该被除罪化。可是在我们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把上述任何一种性模式本身当成犯罪(只有被法定机关认定为卖淫的性交易才是犯罪,其他形式的性交易则不是犯罪),而且这些性模式也很普遍地存在于社会之中。或许有人认为上述像滥交、一夜情、非为爱而性等性模式是极不道德的、贬低人性的,但是这种看法的理由根据又何在呢?很明显的,我们不能先预设这些性模式是不道德的,不能预设“和大量的陌生人进行没有爱情关系的性交”就是人格的贬低,也不能预设单一性对象、性爱合一等“传统”性模式就必然是不对的,更不能预设现行的婚姻家庭形式不可以多元化转型。事实上,在应用论理学中很早就有对这些性模式的辩护说法,十分有说服力地显示了滥交、一夜情、有性无爱等等也是正当的1;此处无法重复这些辩护,只能指出一个最基本的地精神:人的性或情欲是多样化的,而且,没有哪一种性的表现或情欲模式是“正常的”、“自然的”、“正确的”、“符合人性的”。在过去,我们的社会只能允许婚内性行为,而视婚前性行为、同性恋、手淫等为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即使婚内性行为是有性无爱的、强迫的、可能导致意外怀孕、堕胎、性病传染等等,也没有人质疑婚内性行为是否道德,是否不应该存在。现在,我们则看到一个性道德更宽容的趋势,不同的性模式、性偏好、性取向,只是人们性口味的变换、生命情调的安排、生活方式的选择,没有高下之分,也没有贬低人性或人格的问题,只要是两情相悦,不像强奸、性骚扰等方式伤害别人,都是道德可允许的。换句话说,多元道德社会在性道德方面不应当只允许一种生活方式,单一价值观:也许你认为滥交者很过度、一夫一妻很单调乏味、双性恋很诡异、性很污秽(或神圣)、为爱而性也是一种性交易、手淫和口交都很变态,等等,但是这只是你自己选择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你没有权利去歧视和压迫别种性价值和性生活方式,媒体和教育也不能进行带有性歧视意味的宣传,例如把同性恋、滥交者、变性人等刻画为缺乏道德意识、下场悲惨、心理不健全的人等等。更有甚者,多元开放的社会正义要允许不同价值观的人都能平等地追求与实现自己的选择,所以,像同性恋的婚姻或各种另类家庭都应该取得正当性。以上所说的理念,亦即所有不同的性模式都是平等的,就像所有的性别、所有的种族或阶级都是平等的一样,正是进步的社会运动所致力实践的理念,也是近年来在学术界性研究的焦点之一。学术研究不但反驳一些常识的谬见,也追溯各种性模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文化呈现,以显示许多此时此地被认为不正当的性模式,在某些历史时期和社会却并非不正当的。同性恋(肛交)性模式在当今许多社会仍被视为犯罪,但是却曾在其他社会视为当然,即是一例。再以性交易为例,许多社会的婚姻均起源于性交易,亦即古代人类(男人)彼此交换女性因而产生了婚姻。而人(特别是女人)以性来交换各种有形无形的利益、长期或短期的保障,则一直被认为是颇为正当的模式。同样的,和陌生人性交的性模式则一直是很多社会历来都有的,中国媒妁之言的婚姻,都是始于这样的性模式。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同一种性模式会因为不同的社会安排或脉络而被认为是正当或不正当;像婚姻之内的性交易、夫妻之间无爱情的性行为、皇帝有多个性对象、男人外遇等等,都被认为正当或可以谅解;但是婚姻之外的性交易、有爱无性、女人外遇等等,则可能不被谅解,或不被认为正当。自主爱情的性模式则是另一个例子——如果是异性之间则是正当的,同性之间则是变态的;如果是导向婚姻的自主爱情则是正当的,但是如果是在父母之命的年代,则又是不正当的。这样的现象是我们反省到,也许今天问题的焦点不是某个性模式本身有什么内在的道德性,而是社会的安排是否合乎人权与社会公平的原则。换句话说,在今天,两情相悦的性模式当然都可以是正当的,但是我们要质疑的是社会有没有提供相应的制度和安排来使这些性模式都能平等地实现。例如,一般人认为最正常与道德的婚姻内异性恋性模式,在女性主义眼中就是父权社会中宰制女性的最重要的工具。但是我们不应该把婚姻内的异性恋性模式当作一种本质上邪恶的性模式,而是应该去改变父权社会的许多制度安排(例如,只准许异性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使这种性模式不再有宰制女性的功能。也就是在这样的思考下,我们认为卖淫问题的焦点不应该是卖淫的性模式,因为卖淫所涉及的这些性模式,在一个性道德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不但应当被容忍,而且应当和其他性模式享有同样平等的权利,故而我们要把问题焦点转移到那些社会制度的安排与脉络上,正是它们使卖淫造成了对卖淫者和其他人的伤害。这也就说,如果我们反对或批评性工作,我们不应该去批评性工作的“性”,而应该去批评性工作的“工作”。性工作的“性(模式)”是人类(或女性)情欲多样化的表现;这些模式也会在不同的社会脉络或历史时期中被视为正当的,并没有什么特别不好、不正常、不自然,也不必会在一种神秘的方式下伤性传播性疾病是多种多样的,临床表现各异,其中危害性比较大的有六种,即梅毒、淋病、软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和艾滋病。性病是怎样感染的呢?根据有关调查资料证明,性病的传染源主要是患有性病的人,她(他)们之间通过皮肤粘膜、口腔、生殖器、肛门等部位的接触,由于接触而产生的温度最适于性病原体的活动,因而给对方造成感染。据专家介绍,性病传播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性乱感染卖淫、嫖娼是传染性病的主要途径。健康人与患有性病的人发生性行为时,由于性器官摩擦,把病原体传给对方。
二、接触感染健康人接触患者被损伤的皮肤、病变粘膜及分泌物等造成感染。
三、血液感染由静脉注射或输血造成的感染。
四、母体感染女患者在妊娠或分娩中把病原体传染给胎儿或婴儿。
五、被动感染健康人使用患者用过的衣物、用具、毛巾、便盆、浴池、注射器等造成的感染。
六、妇女易感染艾滋病主要是男女性生活时,男性感染者精液中含有艾滋病毒浓度要比阴道分泌物中的浓度高,因此妇女更容易感染艾滋病。
所以,当三妻四妾都没有性病的话那无论他跟多少人发生关系都不会感染,并不是与多人性交就会感染性病,只是感染的几率比较大,因为可能跟你性交的某个人中就有人有病,那你就感染了。皇帝很多女人,都经过严格挑选的,又怎么会有性病呢,他没患上很正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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