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流产每人次1000元。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法律分析: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法律依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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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支付产检费用时候,即使有医保卡也需要单独支付,这样方便社保的报销办理。假如已经使用医保卡支付产检费用的是否还能报销,需要看费用支付的实际情况而定,虽然同样可以报销,只不过增加了报销手续的复杂性。而且报销的金额会支付到单位帐户上。需要员工主动和单位财务沟通处理。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
(1)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2)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2.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连续满6个月(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日期为准);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这个标准每个地区各不相同,以浙江省为例):
(1)早期妊娠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200元;
(2)早期妊娠住院流产1000元;
(3)中期妊娠住院引产1500元;
(4)正常分娩2000元;
(5)手术助产(器械助产、侧切助产、会阴侧切)2500元;
(6)剖宫产4000元;
(8)宫外孕手术4500元(保守治疗的按照早期妊娠住院流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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