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科室共建合作模式下的共建科室自始至终处于医院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下,全面纳入医院的统一管理。合作方不参与医院的利润分配,而是每个月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或者服务费用。
(二)科室共建模式下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角色是参与管理,与医院的合作是一种优势互补的模式。比如,具有丰富专家资源的医生集团与基层医院共建科室,对基层医院进行技术培训;擅长医院管理运营的社会力量与医院达成合作,提供科学高效的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 第三点 重点任务“十三五”期间,要在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5项制度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同时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诊疗制度。坚持居民自愿、基层首诊、政策引导、创新机制,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重要手段,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行多种形式的分级诊疗模式,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到2017年,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85%以上的地市开展试点。到2020年,分级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基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说这个先了解一下我国目前的医生集团模式,由于国情不同,医生集团模式也各具特色合作分成模式:(医生集团注册可看用户名)医生去某个医院(通常是私立医院)办理多点执业,然后通过医生个人影响力给该医院带来患者,通过患者的消费,收取一定比例的分成。
缺点:很多患者是只认庙(医院平台)不认佛,医生跳出公立医院后,往往在患者心目中会变成“没有患者空有手术能力的某个医生”。
创建实体模式:
医生集团创办自己拥有的医疗机构,如诊所、医院等,自己为自己搭建平台,在自己的平台上接待患者,自己当老板。
缺点:前期投入与运营成本太高,极少有人能扛到赚钱的那一天。
承包科室模式:
科室承包是国家明文禁止的,所以一般合同里都改名叫“科室共建”、“合作共建”之类的称呼,结果还是换汤不换药:医生集团来承包科室,赚的钱与医院分成。
缺点:单靠医生集团不够,还需要团队运作;另外,由于国家不允许承包科室,医生集团的宣传资料、商务谈判、证件质控等只能全部挂在这个医院上。如果遇到心黑的合作方,科室赚钱了就立即收回,那就惨了。
套政府、药厂资源模式:
有资源就够了,特别是国家资源,只要能接手某个国家级业务,不挣患者的钱也一样有好日子过。
缺点:没有过硬的人脉和关系,根本玩不起,而且很容易就“进去”了。
品牌输出模式:
当某个医生集团or医生工作室有了一定自己的品牌价值后,可以把自己的品牌输出给医疗机构,从而达到为医院提升品牌知名度,让自己占领市场份额,从而又继续扩大知名度,通过知名度获得讲课、粉丝等多重叠加利润产出模式。
缺点:需要非常专业的团队来配合操作完成。
那么现在医生集团的注册需要什么条件呢?
根据深圳市工商局最新的政策,如果选择在深圳注册“医生集团”,无需经过深圳市卫生局前置核准,直接注册即可。
医生集团注册代办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行业的不同有所不同,一般三档:10万,30万,50万);注册资本现在是最低500W(认缴制的,不需要实际出资那么多)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注册医生集团所需资料:
1、所有股东监事的银行U盾(现深圳地区农业银行和外地U盾已暂停使用)以及身份证原件;
2、拟任法人代表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
3、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6、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医生集团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参考:
一般经营项目:医疗技术研究;医疗管理与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医院、医疗、养老项目的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医疗健康产业大数据平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 。
许可经营项目:提供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组织医务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服务(从事与医疗机构及诊疗活动、医疗器械等相关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的、须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医疗器械及设备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及租赁。
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各省卫生厅都下过文件,严禁公立医院以各种形式承包科室,违者将对医院予以行政处罚,此外相关领导要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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