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多岁的高龄产女性想要怀孕,应该注意哪些事情?

四十多岁的高龄产女性想要怀孕,应该注意哪些事情?,第1张

怀孕后,及时到医院进行检查,了解孕囊大小及植入位置,是否与停经天数一致。检查四个项目包括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和弓形虫。你应该做传染病检查。应检查叶酸。如果叶酸的生物利用度处于中度或重度风险,应口服叶酸直至足月。由于孕妇年龄较大,胎儿神经血管畸形的可能性增加。应进行孕酮试验和血HCG试验,以判断胚胎发育情况,及时给予胎儿保护等治疗。怀孕后注意加强营养。你可以吃有营养的食物,如鸡蛋、瘦肉和牛奶。

男人和女人都必须在怀孕前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要注意的是双方的生殖系统是否健康。只有双方的生殖系统才能正常工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怀孕就不是问题了。然而,如今,由于各种原因,大多数男性往往有异常精子。最常见的是精液中精子浓度低和精子活力不足,容易导致不育。

在日常生活中,科学掌握最佳怀孕时间也是帮助女性快速怀孕的方法之一。因此,专家提醒,女性和男性都应合理把握最佳怀孕时间。正常情况下,女性的排卵期是最佳怀孕时间,所以女性的排卵期应该在平时计算,最好在排卵期安排性生活的时间。可以说,女性的排卵期是一个月内最好的怀孕期。如果在这个时候发生性行为,怀孕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如果你想有个好孩子,怀孕前的准备是非常必要的。除了养成良好的习惯外,你还应该注意在日常生活中这段时间不要同房,以确保精子的浓度和质量。女性应注意在这段时间内,尽量保持精神愉悦,避免各种不良情绪导致内分泌功能障碍,抑制排卵。这种情况很难想象。

这个问题只要你们两个人知道,菁妈一个同事在35岁离婚,有一个十岁的儿子,离婚后和一个比自己小十岁的男人相恋了,而男人没结过婚,也没有孩子。同事为了老公,37岁结婚后一直在备孕终于在40岁怀上二胎,也吃了很多苦,妊娠期糖尿病,高血压。以前一个女强人,要怀孕时不得不停薪留职,为了孩子。

后来生了一个女儿,也是皆大欢喜,有一双儿女了。

要不要生孩子建议没结婚前也两个人商量好,年到40了,能不能怀得上,怀上了能不能生下 健康 的孩子几率也是比较小了,所以建议一定要婚前就商量好。

或者是可以婚前女方就去检查一下,看一下自己受孕的几率大不大,双方心里也有一个底。

比如像伊能静,也是嫁给比自己小10岁的秦昊,而在发现自己怀孕的几率很小之后,伊能静甚至一度想到让秦昊另外找一个年轻的老婆。所以建议婚前就要就要不要孩子这个问题有一个统一的结论。

如果想要孩子建议:

1、去医院检查身体,建议男女一起去检查。

特别是女性的生殖系统功能是不是还比较好,一定要检查。

2、开始调理身体

高龄产妇身体机能下降一定要注意调理。无论是饮食,睡眠,运动几方面都要注意。

3、保持平常心

心理压力如果太大也会影响到受孕几率。

所以最终看夫妻俩人的意思。

你好,非常高兴为你解答问题,姐弟恋也好兄妹恋也好,只要是真心相爱我们就应该为他们祝福。 怀孕是有最佳年龄段的,一般来说年龄越大,生育宝宝的风险就越大。

女人40岁,如果月经周期规律,排卵正常,还是可以怀孕的。临床上还有近50岁生孩子的个例。

但是大于35岁以上就属于高龄产妇了,怀孕生孩子是有一定风险性的。

如果40岁了,卵巢的功能走下坡路了,怀孕的几率会下降。而且怀孕以后流产、妊娠期高血压、糖尿病等风险也会增加。

如果你们决心结婚生孩子,怀孕前首先要检查一下身体,排除是否有基础疾病,同时做优生优育的相关检查。如果身体状况可以生孩子,但卵巢功能减退,窦卵泡已经所剩无几,那就应该考虑尽快怀孕,可以选择试管婴儿。

一旦怀孕以后,要按时去医院做产检,确保母胎安全。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生不生孩子,我认为应该考虑好两方面的问题。相差10多岁的姐弟恋,两人是否已经通过时间磨合和家人的考验,有一直走下去的决心和祝福。另外一方面的问题,是这位女性快要40岁,身体是否需要经过检查、调理后才能怀孕?而不是仓促备孕。

结婚、生孩子要考虑两人实际情况

结婚从来不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人背后家庭的融合。当然也有人说,两个人相爱就可以了,是否结婚只要两个人就能决定。相差10几岁的姐弟恋,这位女士是快40岁,男士就是30岁不到,才20多岁,很多男人在20多岁的时候,应该是事业、爱情的新手,有可能他自己都没弄明白以后应该怎么走?都说恋爱中的女人是是不够理智,相信这个女士能理智看待。

也有幸福的例子,最近比较热搜的钟姓女明星,就是比男方大十多岁,为了爱情,将近50岁要冒险给男方生孩子。所以还是要根据自己、对方、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来考虑。

高龄孕妇

女性到了35岁,身体各项机能都比不上年轻时候,优生优育都建议女性最佳生育年龄不要超过34岁。

如果最后还是决定要孩子,建议备孕前要做好备孕产检,相对年轻女性,高龄女性的产前检查更应该做得细一些。另外,还要调养好身体,在备孕前就要吃叶酸,

虽然是相差10几岁的姐弟恋,既然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就是打算两个人要相携相挽走下去的。既然两个人决定一起走,两个人的事情就不再是你的和我的,而且我们的了。

要不要冒险怀孩子,这还是你和老公商量着决定,而不是你一个人决定。

如果你和老公婚前已经商量好了做丁克族,那么就不需要怀孩子,结婚后好好过你们的二人世界就可以啦。

如果老公和他家人是一定要孩子的话,那你还是和老公早点去医院做个孕前检查,抓紧备孕吧。

如果你老公一定要孩子而你坚决不生的话,劝你还是趁早离开,不要进去这个婚姻了,因为两个人无法达成一致的话,进入婚姻也会吵吵闹闹不幸福,早迟还得分开。

怀孕生子都是艰辛的,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你把40岁怀孕当成冒险的话,其实20岁怀孕、30岁怀孕同样也是一种冒险。

既然你接受老公比你小10岁的姐弟恋,那么就摆平心态,从心理上就不要给自己设置年龄障碍,夫妻俩同心协力为幸福家庭而奋斗吧。

我40岁生的宝宝,前夫比我小五岁,没错,我们是姐弟恋,他除了是妈宝以外,多数时候我俩比较合拍,但在婆婆的挑拨下我们还是离婚了。

值得高兴的是我儿子特别好,随了我俩的优点,虽说不是特别漂亮那种,也算五官端正,白白净净,现在三周岁已经105厘米了,而且很多好习惯都遗传了爸爸,性格随我,很暖。

所以,我觉得人随时都要做好最坏的打算,确定能承受后果了再往前走。

明星高圆圆和赵又廷是姐弟恋,他们婚后生活很幸福,高圆圆也是高龄产妇,生下了 健康 的小公主。赵又廷比较宠高圆圆,使她即便是大龄妈妈,但是仍然活得像个小女生。

钟丽缇和张伦硕也是姐弟恋,在这段感情之前也曾是高龄产妇,现在她一直想给张伦硕生个儿子,但是看他们参加的真人秀综艺节目会发现,其实年龄相差太大的姐弟恋,特别是男人比较以自我为中心的,女方往往要顾及男方的感受,还要照顾男方,生活中会比男方活得累,尤其是有了孩子之后,女人需要更多精力照顾家庭和孩子,容易身心疲惫。 高龄产妇生孩子,需要做好“孤军奋战”的心理准备。

养育孩子是一件很耗精力和体力的事,尤其是孩子出生之后,要耗很多精力去照顾,特别害怕孩子生病,妈妈一个人的能力有限,如果男方是一位顾家、喜欢孩子的男人,可以共同参与照顾孩子,还是可以考虑生的。

孩子是爱情最美的见证,如果真的爱孩子,特别想要一个属于夫妻两个人的孩子,男方又特别顾家懂得体贴妻子,家庭经济也培养得起孩子,那就生吧。

四十岁已经是高龄产妇了,在要孩子之前建议夫妻两人都要体检,了解自己身体是否适合要孩子。

如果产检通过,就做好备孕准备。备孕前三个月吃叶酸片,怀孕后继续吃三个月,预防胎儿神经管畸形。

同时要了解高龄产妇在怀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做好心理准备,比如:

一、高龄产妇患妇科疾病和内科基本的几率比正常产妇大。比如糖尿病、子宫肌瘤、高血压等等疾病。

二、胚胎停育、畸形的几率要比正常产妇大。

三、流产、早产、难产的几率要比正常产妇高。

现在相差10几岁的婚姻很正常了,年龄差并不会影响夫妻感情,但是40岁怀孕属于高龄产妇了,需要考虑的事情可能会更多一些,所以要不要小孩可以从下面几方面考虑:

一看身体。

二胎政策近两年才放开,身边二胎妈妈明显多了起来,40岁的二胎妈妈也不在少数,所以40岁怀孕是很正常的事。

但是40岁了,身体机能相对20岁、30岁时会有一定的下降,所以决定要孩子前应该做一个孕前检查,看是否适合怀孕。

二看经济。

二是看经济情况,女方和男方相差十几岁,男方应该是30不到。那男方应该是事业发展期,养育小孩可能需要女方付出更多的精力和经济,甚至事业也可能会受到影响,这些都应该在要小孩前要考虑的。

三看夫妻感情。

三看夫妻感情,如果夫妻感情深厚,又都有要小孩的愿望,那一切问题都不是问题。身边也有姐弟恋成夫妻的例子,夫妻恩爱,生儿育女,过得十分幸福。

所以既然已决定一起,年龄差应该略过,不要让年龄成为夫妻的一道阻碍线。至于怀小孩,只要身体素质过关,其他是不必过多担心,该干啥就干啥好了。

婚姻对象的选择是双向的,彼此恩爱并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当然可以备孕,相差10几岁的姐弟恋不算什么大问题,所以应该祝福你,安心备孕吧!

预产期年龄满35周岁,属于高龄产妇。女性最佳生育年龄是23~28岁,男方最佳生育年龄是25~30岁。虽然说高龄产妇卵子的质数量和卵巢功能有所下降,但只是相对而言的,女性50岁生孩子的例子也有,因此不要有压力。

一、高龄产妇备孕要做孕前检查:建议夫妇双方都去检查,主要包括生殖功能、性激素水平、宫腔环境,以及其它的全身性检查。

二、高龄产妇建议做一个叶酸血清浓度检查,男方备孕期间补充叶酸每天0.4mg,女方根据医生建议每天补充0.4~0.8mg。饮食上多吃一点含叶酸的食物,比如动物肝脏和绿叶蔬菜。

三、轻松备孕,尤其是高龄产妇不要对怀孕有思想压力。因为心情紧张会影响内分泌异常,间接影响到促性腺激素分泌不足,包括雌激素和孕激素。

四、保持 健康 的饮食和规律性的作息,零食、油炸或腌制食品都应该少吃,戒烟戒酒,生病及时看医生不要私自用药,多吃新鲜的食品;不熬夜,早起早睡多运动,增加自身免疫力。

五、备孕期间积极控制体重,夫妻双方体重指数MBI控制在20~24.9有利于提高受孕率。体重指数MBI=体重÷身高的平方。

六、科学安排同房:同房频率过高,精子浓度被稀释,新鲜的精子得不到补充;超过7天同房被称为“禁欲”,那么精子的活性反而会降低。因此建议每周保持2~3次同房,能提高受孕机会。

七、受精一周内不要吃生冷刺激性食物,可能会影响输卵管伞端的拾卵功能;受精10周之内为胚胎主要器官成形期,所以要远离辐射和化学污染源,室内减少杀虫剂、除厕剂的使用,并远离装修污染。

八、这条是凑数的。祝你好孕哦!如有疑问,及时留言。

导读:相差10几岁的姐弟恋,谈婚论嫁的时候快40岁,该不该冒险怀孩子呢?这个让我想起前段时间公布怀上三胎的蔡少芬和张晋夫妇。蔡少芬一直都想再为张晋生一个儿子,而张晋说有两个女儿已经很幸福了。所以两人称怀上三胎纯属意外,但是都非常坦然的接受了这个意外惊喜。

我觉得两个人情到深处自然而然就会在一起,而怀不怀孕就顺其自然吧。

就像张伦硕和钟丽缇一样,钟丽缇一直都希望给张伦硕生一个孩子,毕竟张伦硕还年轻。可是钟丽缇的年纪也这么大了,她被新闻指出身材大变样,体型臃肿,随后她就澄清自己在积极吃药促排卵备孕,这才导致身材发胖。可想而知要一个孩子多不容易。

其实我觉得这个问题不在于该不该怀孕生孩子,而是在于你们两个人想不想生孩子。如果两个人相爱,并且有能力抚养小孩的话,那就可以生孩子呀。在两个人身体状况都良好的情况有什么不可以生的呢?

现在二胎政策放开,很多四十岁的女人都在积极备孕二胎。

我觉得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虽然说姐弟恋相差比较大,但是家里人肯定还是希望可以有个好结果,两个人在一起选择了婚姻,进入婚姻的殿堂,那就应该像正常夫妻一样生孩子。别说自己年纪大了,生不了什么的,只要积极备孕,一切都可以解决的。

如果你自己不想生,那也不要紧。肚子是自己的,生活是自己在过,没有人可以干涉自己的生活。

祝家庭和睦,幸福美满!

如果你自己想要孩子,而且会为生下来的孩子负责的话,我觉得你是可以要孩子的。

虽然说女性最佳生育年龄是25~30岁,超过35岁就已经属于高龄产妇,但是,现在很多40岁左右的女性都顺利生下宝宝的。

只是你现在这个年龄在备孕和孕期应该更加注意,特别是孕期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产检,正常情况下都能顺利平安生下宝宝。

一个女人有孩子后,生活会更加完美,家庭中也会因为有了孩子会更加有家的味道,所以,我觉的,如果你自己和老公都想要孩子的话,完全可以试着备孕,要一个孩子,年龄不是最大的问题。

...这是关于二台的一些规定

另外 40岁女性要生育是属于大龄女性 有很多生理条件会影响宝宝的健康

在这方面先做一个专业的产前体检...

另外还有相关规定 如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当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

(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一胎生育证》;

(二)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生育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二人以上的,只能准许一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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