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关有个物品价值的限制,具体是5000元人民币,只要化妆品价格没超过就可以过关,但最好是每款化妆品都只有一样,或者外包装拆了,解释为自用。
扩展资料:
中国海关第54号令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
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海关第54号令
不同人员情况不一:
1、他人帮你从香港带等值800元人民币的化妆品入境的话,属于免税范围,不需要征收任何税款。
2、如果是香港居民或者外国人,最多可以带2000元化妆品入境。
3、如果是内地的最多可以带5000元化妆品入境。
注意:如果超过了免税额度,超过的部分就需要按照50%的税率征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
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对入境居民旅客携带的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和对入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总值超出2,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如名贵手表、名牌手提包等,则要全额征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系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经营人”指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
“承运人”指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行海关规定,旅客携带物品进境,以个人自用、数量合理为限。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可免税进境。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需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超出上述限值的予以退运或按货物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化妆品的行邮税税率为50%,应缴纳的关税为海关依法估定的完税价格X税率。
扩展资料:
54号令
往返香港和内地的旅客,由于所带物品超出限额而被内地海关人员抽查和征税的个案不断增加。对此,海关有关人士表示,加强抽检主要是根据海关总署颁布的2010年第54号公告(简称“54号令”)。
以“自用行李超5000元需缴税,20种商品全额缴税”等为主要内容的“54号令”,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正在被各地海关严格执行。目的是严控超额物品入关,打击违法走私。此一规定引发了各方舆论关注和争议。
“54号令”于2010年8月19日颁布,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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