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1、企业方面的原因。
2、政府方面的原因。
3、社会方面的原因。
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其他原因:
1、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太多,都负责又都负不了责,造成监管不力。
2、食品技术法规和标准严重缺位、重叠、滞后、约束力不强。
3、食品工程新技术带来新的问题。
4、环境污染严重,使农产品安全生产受到威胁。
5、惟利是图与社会信用缺失导致“劣货驱逐良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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