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
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一年内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可以到市社会医疗保险处随时报销,未达到5000元的,到年底方可报销.每年12月10日前,单位经办人收集本单位特殊疾病人员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医疗费单据和病历,本式双处方及相关检查资料,集中到市社会医疗保险处审核报销.在非定点医院和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确需到市外检查,治疗,购药的,必须经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主治医师同意,医保办签字,报市社会医疗保险处审查同意后,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方可报销.擅自外出或到非定点医院治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申请:
1,由参保人员填写《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交三级定点医院医保办.
2,三级定点医院组织专家进行病种鉴定,并将通过鉴定的《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集中送省医保中心.
3,省医保中心对医院的鉴定结果确认后,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卡.参保人员到申请鉴定的医院医保办领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卡.
4,持有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卡的参保人员只能在本人选择的一家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其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一个年度内,比照一次住院处理,定期与定点医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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