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肝功异常,不存在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更为严重的疾病等依法应认定不具备抚养条件的情形下,在争夺抚养权问题上,男方应不属于处于劣势。
2、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随母方共同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与其共同生活的。
C、其他情形,子女确实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予允许。
4、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与其共同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其它原因丧失生育功能。
B、子女随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D、子女随其共同生活有利于健康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子女随其共同生活有妨碍子女健康成长情形的。
5、父母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父母均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但未成年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并愿意帮助子女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与其共同生活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生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就抚养权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条、2条、3条、4条、5条、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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