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即使是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时期”,祖国也没有明确“哪年不允许生二胎”。因为那时除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外,只要符合当时规定的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还是允许合法地生育第二个子女。概括当时各省市(自治区)当年的生育政策,如遇上以下的这种情况的,均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是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且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二是夫妻双方是渔民的;三是夫妻双方一方是烈士后代的;四是农村中姐妹两人中有一人是男到女家落户的;五是连续井下作满五年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的;六是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后修改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是独生子女的);七是再婚家庭中其中的一方在再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八是在已生育的一个子女中经病残儿鉴定或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等等等等。
因此,“祖国以前哪年不允许生二胎”的这一提问,很难得到明确的答案。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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