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治”与民主相容,“人治”与专制相合。
第二,“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第三,“法治”强调“法大于权”,“人治”强调“权大于法”。
第四,“法治”强调法律至上,“人治”强调领袖至上。
“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权力是否严格依法运作。法治国家要求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创设“法大于权”的制度。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把民主与法治紧密结合在一起,“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逐步清除“人治”和“权治”等遗留下来的不良影响。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根本不在于是否有人的因素掺和其中,法治社会也好,人治社会也好,人的作用都能在其中得到很大的体现,它们的区别关键是法的地位如何——人治社会的法是工具,法治社会的法是信仰。在人治社会中,人(其实仅仅是一小部分握有权力的人)是最终的裁判者,他决定那些人下之人们的对错,法律仅在有限的情况下被利用起来,道德、经验、关系等等因素所起到的作用并不会小,判断是非的标准是不恒定的;法治社会中,我们共同遵循着一个相对稳定的标准做事,法律,而不是某个当权之人决定我们的对错,我们人与人之间虽然有阶层的差异,地位的高低,但至少在法律面前,我们享受着平等,我们共用同样的程序、同样的规则。
在美国,所有成年公民都可能被选为陪审员。因为美国的种族繁多,有时他们的陪审团会要求以不同的种族组成的,比如说白人几个黑人几个东方人和南美的都要有。由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成人中随机选出。
他们评判没有什么依据,完全靠自己的主观。陪审团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无法保证他们对证据和实事的认定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陪审团所认定的结果在美国法上称为verdict,仅具事实认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决,法官会据以参酌法律判断做出判决。
人治必定人亡政息,从来没有完全成功的例子。一定要说,只要举几个君士坦丁大帝,东罗马开国皇帝,他雄才大略,气吞山河,在一个多民族、多信仰的国家里,统一了思想,创造了盛世,临死前颁布《米兰赦令》,接受基督教洗礼,为基督教在西方1500多年的思想统治,奠定了基础,对西方文明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彼得大帝,俄国罗曼诺夫王朝最杰出的帝王,他在一个农奴制的落后国家里,认真学习西方制度,吸取西方文明,全面改革军队,打败了欧洲海军大国瑞典,收复失地,开疆拓土,他为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石,是俄国近现代化道路上最伟大的资产阶级君主。
查士丁尼皇帝,东罗马最伟大的君主之一,他平息了内乱,征服了汪尔达、东哥特帝国,击败了蛮族的侵略,尤其是他的《国法大全》是西方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影响的重大事件,它是欧洲第一部完整的系统法典,为欧洲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攻击。
阿育王,古印度孔雀王朝第三代君主,他在前期武功赫赫,统一印度,后期,他大力提倡佛教,为佛教文明的发展与交流,做出了巨大贡献。
这些都是人治成功的例子,但我想说的是,人治终究只是一个梦,梦醒了,就会昙花一现。
君士坦丁大帝和查士丁尼大帝驾崩后,东罗马陷于衰落。彼得大帝死后,农奴制死灰复燃,罗曼诺夫王朝经过几代发展,最终覆灭。阿育王死后,孔雀王朝更是分崩离析,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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