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分析:只要外国出生的孩子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就可以拥有中国国籍或者申请中国国籍。外国出生证明公证认证需要的资料如下:
1、儿童的出生证明书原件
2、儿童的护照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的护照及复印件
4、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首先要对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公证。然后到所在国外交部做认证。最后到中国驻所在国领事馆做认证。出生证明公证书时效性的,不同国家是有不同要求的,超过时间,使馆不受理。通常5-10个工作日就能办理本出生证明的领事公证认证。
1.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件必须一事一证,一份文件证明多件事情或夹带无关文件的公证书不予认证。
2.内容违反中国法律规定的文书不予认证。
3.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有关规定,领事认证只证明外交印章和有关官员的签字属实,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4.公证员公证过的文书、并经所在国外交部机构以及中方领事认证过的文书,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全部承。
5.如文书在中国港澳台地区使用,则不需申请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的认证。
6.很多外文文件需要做过翻译并经认证公证才能在国内使用。
7.据了解,中国公民在国内为孩子报户口,一般需要提交孩子的出生证明相关材料,另外,有的还需提交孩子父母的结婚证明、离婚证明或护照复印件公证等材料。避免往复奔波给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事先向国内具体所在地户口办理部门确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所生婴儿是在外国出生的,婴儿可在国内申报常住户口出生登记。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婴儿出生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得再在国内申报常住户口出生登记。 办理流程由派出所直接受理。 申报材料: 1.正常出生子女申报常住户口出生登记,提供《 出生医学证明 书》、结婚证、户口簿(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提供中国公民父或母户口簿)。 2. 非婚生子女 申报常住户口出生登记,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书》、母亲户口簿、邻居出具的书面证言。 3.收养弃婴申报常住户口出生登记,提供《 收养登记证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有《出生医学证明书》的)、收养人户口簿。 4.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申报户口的,提供在外国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和复印件、父母及子女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外事部门签发的《在国外出生子女申报户口通知单》、抚养人户口簿。 5.夫妻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申报户口,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结婚证、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家属区集体户口簿或现役军人父母的户口簿。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