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是为解决未就业居民医疗保障问题而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人群包括中小学生、婴幼儿、大学生、老年人、重残人员以及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通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重点保障住院大病需求,兼顾门急诊医疗,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以下为上海海居民医保报销待遇。
(1)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
①60周岁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
一、报销的费用项目是: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2元/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省规定的药物目录)
3、检查费(检查、化验等,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结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6、输血费(手术或抢救,每次住院最高限额500元)
7、材料费(每次住院最高限额2000元)
8、各种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及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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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剔除不可报销费用后,可报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相应打折:本市乡镇卫生院100%,本市市级医院90%,市外80%,无转诊证明60%。折后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结算:4000元以内报销45%4001-8000元报销55%8001-12000元报销65%12001-20000元报销75%20000元以上报销8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三、医药费用报销需要哪些材料?有哪些手续和程序
(一)所需材料为:
1、住院发票原件
2、出院记录
3、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由就诊医院提供)
4、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5、其他(转诊证明、打工地证明等)。
(二)手续和程序
患者在市内就诊,直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转市外的住院费用,在1个月内将上述材料交本乡镇卫生院(合管所)经办人员办理结报手续,经初审后,由乡镇集中送交市医保处结算。
四、住院是否需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参合人员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卫生院)住院治疗不需办理任何手续。但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诊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填写病情诊断,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报市合管办备查。急诊在十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
五、外出打工人员的医药费如何报销
外出打工者住院治疗,除需提供住院发票、出院记录、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打工地的打工证明材料(可由打工所在地的居委会或工厂等单位提供)。否则,按无转诊证明比例结算。
医保报销范围包括: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2元1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最高15元1天)
2、药品费(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省规定的药物目录);
3、检查费(检查、化验等,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结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6、输血费(手术或抢救,每次住院最高限额500元);
7、材料费(每次住院最高限额2000元);
8、各种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及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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