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童自己跌倒受伤 获赔8.8万
2015年5月25日,两岁半的多多在花都区东某幼儿园上学期间跌倒受伤,造成右肱骨下端骨折。2016年8月26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多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东某幼儿园认为多多鉴定时间不合理,不构成伤残,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法院不予采纳。东某幼儿园主张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为此,东某幼儿园应对多多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东某幼儿园向多多赔偿88228.7元(包括伤残赔偿金69514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等)。
2、女童摔倒骨折 学校被判赔偿8.7万
幼儿园准备午休期间,穿上拖鞋的丹丹(化名)在教室内摔倒,造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丹丹的父母称,教室内刚做过清洁地面湿滑,有监控可证明。幼儿园则称,地面铺着垫子不滑,是丹丹的鞋子过大才出的意外。并且,教室确有监控视频,但没有保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未提供丹丹在事故发生时所穿的鞋子或照片,亦未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
因此,幼儿园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判令幼儿园赔偿丹丹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损失8.7万元。
3、男童在幼儿园里摔伤头,法院:园方承担全部责任
6岁男童在幼儿园碰伤头部,孩子自述是被两名同学恶作剧拉开凳子所致,家长据此状告幼儿园、“肇事”同学及其父母,索赔经济损失。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法提交证据证实伤情系同学所致,故被告同学及其家长不承担责任,被告幼儿园对原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00余元。
4、放学后在幼儿园玩耍,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原告金某与被告林某为幼儿园的在园学生,年龄均为4岁。2013年7月31日下午17时26分,在园学生家长接幼儿园通知,在幼儿园内召开家长会。会后,金某与林某在幼儿园内滑梯上玩耍,玩耍过程中,林某推搡金某,导致金某从滑梯上摔下,造成左孟氏骨折、左肱骨踝上骨折等损害后果的发生。后,金某家长、林某家长、幼儿园就责任承担问题协商不成,金某家长将林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各个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
调解结案,幼儿园对受害人金某给予了1万元的补偿,金某家长表示接受。其余损失由双方家长承担,幼儿园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5、7岁女童在学校被他人撞成十级伤残
2014年9月29日下午,7岁的小学女生张某某,课间行至教室所在二楼走廊楼梯口处,被其他同学碰撞后倒地并致头部受伤。确诊为“左侧枕部硬膜外血肿、枕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学校未及时组织调查或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虽调查但没有查清事故原因。
云龙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未能在事发当天及时有效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固定相关证据,虽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了相关调查、报警,但没能查清事故原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对学生在课间活动期间人身安全问题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计95179.47元。
参考资料:人民网-男童幼儿园内摔伤 园方被判赔8.8万
参考资料:人民网-男童在幼儿园里摔伤头 法院:园方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概况】:2010年4月17日,张某经招聘入职xx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担任喷漆技师职位,张某月工资为3000元,公司与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2010年6月18日上午9时左右,当张某在公司工厂喷砂罐旁进行喷砂调压工作时,因喷砂罐突然爆炸而引发事故,致使张某左小腿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及时送往西安某骨科医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为:1、左孟氏骨折,2、右桡骨茎突及舟状骨骨折,3、右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4、双上肢广泛皮肤碾挫伤,5、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住院治疗期间,公司已经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及相应的住院及出院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费用。但张某要求公司依法为自己申报工伤,公司却只是口头敷衍认可属于工伤,但始终拒绝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王科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 2011年1月26日,莫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2011】第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张某收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1年5月12日,张某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评定伤残等级为捌级,属于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确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2011年11月28日,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再延长停工留薪期3个月。
鉴定结论作出后,张某与公司就其工伤待遇问题因多次协商无果,王科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院孟氏骨折是较为常见的一种骨折,为尺骨上1∕3骨折合并桡骨头前脱位,在小儿前臂骨折中常见。小儿孟氏骨折如不注意复位后的固定位置极易造成桡骨头再次脱位。临床上该骨折一般采用中医手法复位外固定方法治疗。手法复位并不难,其复位方法为:患儿平卧,不用麻醉或强化分离麻醉,屈肘90°,先行拔伸牵引,在拉直尺骨的同时,以拇指抵住桡骨头同时前臂旋后屈曲肘关节桡骨头即可复位,复位后用前臂超肘小夹板或石膏固定。
儿童孟氏骨折正骨后固定位置有讲究。有的医生认为应常规固定于中立位,其实不然,此位置下桡骨头极不稳定,容易再次脱出,当复查X线片时往往显示桡骨头再次前脱位,如一旦处理不当造成陈旧性脱位,往往得采取手术治疗。而文献资料报道应固定在屈肘90°~110°位,前臂处于旋后位,才比较稳定。笔者从医近30年,采用此固定位置,无一例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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