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液是为肌底注入养分的重要护肤品,尤其是对于缺水的肤质来说,它的作用就会显得更加明显,那么面对市面上如此繁多的产品,什么样的精华液才是补水效果最好的呢?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列出平价补水精华液排行榜,告诉您平价补水精华液哪个牌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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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
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而医美也成为了少男少女们追逐美丽路上的一条捷径,消费群体越来越低龄化,而且不少年轻人还会选择贷款整容。以下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
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1“套路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2“美容贷”:是套路还是诈骗?
近日,有位自媒体编辑称,花7000元买来了一位兼职美容顾问大三学生的采访视频。视频爆料,有些大学生想整容变美,却囊中羞涩,许多人便会在顾问的介绍下办理贷款。若还不上还可以求助“万能学姐”,捐卵、或者出商务挣钱……
此美容顾问说的正是“美容贷”,作为消费贷款中的一类,美容贷是为了满足那些有美容意愿却缺少资金的爱美人士的需求。但一些贷款平台却在操作上存在漏洞,为贷款中介提供了骗贷机会。
咨询十分钟,两千变八万
半个月前,杨艺从济南市历下区一家美容整形机构做了鼻综合手术和下巴填充手术。如今,一气儿做完两项手术的她尚未恢复,却已经在为欠下的“美容贷”犯愁了。
原本只想“体验一下高鼻梁,打针玻尿酸”,然而在美容顾问的不断建议下,杨艺的套餐服务不断升级,从两千多一针的玻尿酸升级到8万多元的整形手术。这之前,杨艺在网上搜索“济南市整形医院”,在各种网站信息广告的“轰炸”下,她来到自己做手术的这家整形医院。面诊后,接待杨艺的整形顾问极力游说她进行手术,并给她做了一个详尽的整形方案,其中包括鼻综合手术和下巴填充手术两项,总费用是8、3万元。
杨艺表示自己无力承担高昂的整形费用,整形顾问立马为她推荐了“超低手续费”的“美容贷”。在一名贷款专员的指示下,杨艺提供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支付宝芝麻信用分、住址、工作以及紧急联系人的电话,并在整形机构的门前拿着身份证照了一张相。很快,贷款手续通过,两年贷款共计5万元。这笔钱杨艺并未经手,被直接打到了整形机构账上。
待杨艺反应过来,她发现所谓的分期付款就是一家网络贷款平台推出的“美容贷”服务,年利率超过10%。现在,她不得不面临每个月高昂的还款金额。
与杨艺相比,严芳则彻底经历了一场诈骗。55岁的严芳急需5万元,就找到一家中介公司,准备用贷款的方式。
“中介告诉我,可以办理美容贷,这种贷款不用还钱,我还可以得一笔现金,但要在整形美容院做整容项目。同时,贷款成功后,中介人员需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严芳说,她信以为真,就在该中介公司填了一张个人信息表格,包括身份证信息、住址、单位信息、收入信息、家庭信息等。“中介让我除了身份证信息是真的,其他都填假的,反正钱都不用还。到时候如果有人来找还钱,这地址是假的,那也找不到人!”
次日,严芳从中介公司拿到了4、9万元现金。“这个钱还没有捂热,中介就收取了我1、8万元中介费。”严芳说,贷款5万元,结果自己只拿到了3、1万,剩下的钱都被整形医院收了。
现在,严芳不仅整形失败,还被贷款机构天天催着还款。
“美容贷”沦为“骗贷陷阱”?
像严芳这样遭遇贷款骗局的,全国皆有案例,非法“美容贷”正在全国范围内上演一场“骗贷狂欢”。
据媒体报道,福建傅女士在福州一家美容院做了玻尿酸和苹果肌两个美容项目,合计费用29800元,贷款可以拿到500元的返利。然而,中介与美容院合伙,用傅女士贷款时的身份信息、电话和银行卡号,进行二次贷款,傅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背上了6万元的债务。
美容院堂而皇之将“免费美容还有钱拿”作为噱头,将消费者骗进美容院实施诈骗。部分贷款中介与美容机构勾结在一起,利用信誉良好的消费者,疯狂地从贷款平台套取资金。没钱没关系,可以贷款。担心被骗不要紧,先做个信用额度测试,在一些地方,甚至演变成“传销模式”,被骗者再去欺骗身边的亲朋好友申请美容贷款,从中抽成挽回自己的损失。
贷款中介以及美容机构赚得盆满钵满,贷款人以及贷款平台则陷入窘境:因为美容院拿到了用户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及银行卡号,于是和贷款中介合作背地里贷款,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背上数万贷款,一方还不上贷款,征信受影响;另一方贷款收不回,不堪重负。
如今的医美市场已成为犯罪分子的掘金之地。记者百度“美容贷”或“医美分期”,各类平台令人眼花缭乱,甚至一些互联网金融大公司也涉及该项业务。
在济南多家美容院的前台,能够看到多个贷款平台的二维码。记者咨询了其中一家医院,服务人员告诉记者,该院医美分期选择多达十几种,包括零首付、零利息、还有最长可贷24个月的等,可以根据客户需要进行组合搭配。但询问每个贷款机构的具体信息,服务人员却说不出来。
名目繁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与迅速壮大的医美行业,养肥了一批“美容贷中介”。知情人士透露,中介和美容机构间的合作体现在贷来款项的分成上,中介最高能够拿到贷款额60%的提成,而顾客能够拿到的钱最高为贷款金额的20%-30%,最少的只拿到500元。在这样的“里应外合”之下,贷款中介获得大部分的佣金,而美容机构既获得了客源,又能拿到业务分成,消费者不仅欠下“一屁股债”,还有可能因为违约影响到自己的征信。
学生成“美容贷”主力军
“双十一”来临之际,众多整形医院纷纷加大了广告力度,有的商家打出“双十一,变美,巨底巨划算”的口号推销正品玻尿酸只需111元,更有商家推出11、11元皮肤管理项目任性做活动。记者暗访过程中发现,此类广告皆为营销手段。
在某美容整形医院,记者见到了“孙主任”,孙主任表示记者眼睛基础太差,必须做切开式的双眼皮,广告上的便宜价格只是“埋线”。随后医生又拿一根小牙签在眼皮上比划,说眼睛眼睑下垂很严重,如果要做双眼皮的'话必须做眼皮提肌、开眼角、上眼睑去脂肪好几项,总称为眼综合手术。
最后制定的手术方案需要10000多元,孙主任主动提醒记者,医院可以办理分期,零利息,先交一部分钱剩下的钱分期支付。“这也算是我们的节日福利了,没有利息你还能减轻压力,干嘛要一次性付清呢。”
“零利息,分期支付”的诱惑力确实很大,面对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的学生,对种种骗局缺乏必要的甄别和防范能力,加之爱美心切、消费观念不成熟,缺乏基本金融常识,一些不法中介与美容机构联合即可轻易骗贷。
在记者走访的几家整形医院,发现不管做什么项目的整形,做多少钱的整形都可以分期,并且有多家分期公司可供选择。记者发现,办理整容分期的人很多,一般分期多的项目有脂肪填充、鼻综合、吸脂,还有隆胸等数额比较大的项目,其中办理人群以学生居多。
“网贷平台所谓的0抵押0担保低利息,实际上风险很大、贷款利率很高、还贷要求苛刻。这就需要中介通过与美容机构合作,采取非常规手段将没有还贷能力的消费者忽悠进来,学生们由于涉世未深,往往就会成为目标,被诱导提前消费、超额消费。”业内人士表示。
在记者的追问下,一位整形顾问表示,他们不担心有顾客“欠贷”的问题,“我们有追债,如果不还钱就会联系你的家人朋友,对名声很不好,所以千万不要拖欠。要是时间长了不还钱,你的征信还会受损。”
针对美容贷,网上有专家给出建议,一定要理性消费,不要被五花八门的噱头所蒙骗。一些商家先给出低廉的价格诱惑人,再花言巧语留住顾客,让顾客上了当都不知道。另外,法律不保护超过36%的年利率,如果借款人遭遇了非法高息美容贷,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想要贷款可以选择去银行走正规的途径,当然也要考虑清楚自己的偿还能力。”法律人士提醒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盲目消费,更不要随意预支自己不能支付的金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3套路贷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各种新型的方式也层出不穷,而“套路贷”就是其中一种。套路贷是近年舆论关注的焦点,与自杀、诈骗、大学生等敏感词汇相伴随。
为了将民间借贷和套路贷的案件区分开来,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而后于2019年4月,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而指导套路贷案件的审理和认定。
根据司法定义,“套路贷”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为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且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案例一
2018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套路贷”案件首起无期徒刑判决。当日,二中院集中公开开庭宣判了两起“套路贷”系列诈骗案,黄某,谢某,张某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两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案例二
2018年9月26日,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案件在虹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穆某等人打着“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以无抵押、利息低为诱饵,诱骗或者强迫借款人陷入借款圈套,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手段,让借款人借款5万元,不到一个月时间,赔进去一套房屋。为了索债,他们使用暴力、威胁,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涉案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主犯穆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案例总结
通过上述两起典型案例我们知道“套路贷”的特征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3、恶意垒高借款金额;4、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笔者于19年7月11日有幸聆听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余则清等人关于套路贷案件”的审理过程,深知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以及法院对于此类的犯罪采取从严的处罚模式,同时对于司法解释采取的是扩大甚至是内推解释,即只要行为人涉嫌“套路贷”亦或者是“类似于套路贷”的行为,也无须行为人是否真的存在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只要是造成了相应的严重后果或者说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则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就极大,也不论行为人在处分财产的时候是否是真的基于“错误认识”。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过分追求实质正义和结果正义,而忽略了法律的应然规定。
“套路贷”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套路贷”本身并不是某项具体的罪名,而是指行为人通过民间借贷的名义和相关手段的行为,使得相对人被“套路”。但是“套路贷”作为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等多种借贷行为的总称,不可一概而论。
作为律师和法律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不同的贷款模式之下,“套路贷”可能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也有可能因高利放贷行为被定性为民事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当事人具备完全的处分能力、处分意识的情形之下,还可能构成仅仅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行为人履行依然有效的民事行为。
因而,对于每一种被定性为“套路贷”的民间借贷,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具体的借贷模式、借贷行为和法律规定结合进行分析。
高利贷”和“套路贷”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十分泾渭分明的,二者的主要区别,以及定义罪与非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高利贷”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是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借款人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以保障。
同时,如果在“套路贷”的借款合同之中,如果具备可撤销合同的事由,则为可撤销或者自始无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之中,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志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对于“套路贷”的案件中,行为人不足以构成诈骗罪的过程之中,借款人可以通过撤销合同的方式,不再履行“高利贷”“以贷养贷”而产生的高额利息的合同义务。
此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涉案的“套路贷”合同有符合上述情形的事由,则合同自始、当然无效,借款人不需要履行合同。
套路之后行为人的取财行为该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此类被定性为“套路贷”的民间借贷行为,涉案人员可能被控犯罪的核心是相关追债行为有无违法性问题。即放高利贷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是在借款人因为高利借贷的合同拖欠债务时,涉案公司及涉案人员是否存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性滋事等违法行为。
以“裸”为例,“裸”是行为类型极其特殊的“套路贷”,在借款人(以女性为主)不能还款时,如果行为人以其掌握的图片、视频等作为威胁、要挟,则追债行为极可能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但就“裸”本身而言,其违背公序良俗,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及到强制猥亵、侮辱罪。
对于所有类型的“套路贷”,若涉案人员存在非法拘禁等追债行为,则追债行为可能构成其它犯罪。但就“套路贷”本身而言,其实不一定就绝对构成犯罪,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套路贷过程中,借款人所借的本金是需要偿还的,合法的利息也是需要保护的。我们不能因为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保护合法的法益,即借款人不能因为别人的犯罪而获得非法的利益。
法律具有谦抑性,刑法的任务一方面是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应当是保护合法权益,而根据新时代背景之下保护合法权益应当是其最为重要的一个目的。诚然,“套路贷”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自明的,但是法律也不应当突破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肆意定罪,这样的恶性循环将会使得法治文明的大厦于倾倒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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