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产假哺乳假规定

深圳产假哺乳假规定,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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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困难,有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女职工生育后,应在每个工作时间内,照顾婴儿哺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个独生子女的纯哺乳时间为30分钟,也可以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计算。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胎,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为体弱的,女职工哺乳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的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生育后,如果女职工有困难,有工作证,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说休六个半月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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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每天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工资不变,不影响升职、调薪和工龄计算;请3个月或6个月护理假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加岗位津贴和省补贴发放,不影响晋升、调薪和工龄计算。

休一年哺乳假(含法定产假)的,工资照发,停发岗位(职务)津贴和省补贴。不影响晋升、调薪和工龄计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发放。

生育双胞胎及以上的女职工,产后可休假一年,产假以外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

### 深圳哺乳假可以休到几个月

可以休息到宝宝满一岁。

据了解,今年2月,市卫计委发布通知,就《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在广东省假期优待的基础上,给妻子增加30天产假。如果征求意见稿通过,深圳妈妈生二胎可享受128+30=158天的产假,遇剖腹产等难产可延长产假。

但目前该规定正在修订过程中,在正式修订颁布前,该规定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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