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瞒着丈夫打胎后,能起诉离婚并要赔偿吗

妻子瞒着丈夫打胎后,能起诉离婚并要赔偿吗,第1张

妻子瞒着丈夫打胎后,能起诉离婚并要赔偿吗

原标题:妻子堕胎后不告诉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并赔偿吗

说到堕胎这个话题,在当今社会也是很常见的。有人觉得这是女人的权利,有人觉得这太残忍了。无论如何都是一条命。所以对于这个话题,一直有各种各样的声音,但是生活中更多的时候,无名氏堕胎的时候,他会谴责男方,这肯定是很不好的,不然女方会堕胎吗?

但是,啊,今天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女方嫁给男方三年后,女方生了第一个孩子。后来国家二胎政策开放,男方想生二胎。因为他们只相处了一个月就结婚了,感情基础并不深厚。婚后两人分居,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吵架。女方怀上二胎后,这期间不可避免的两对夫妻产生了矛盾。我们不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出了什么问题。总之,他们离婚了。

这时女方想到如果要生二胎,自己要花更多的时间照顾孩子,男方在外地的工作也帮不上忙,于是选择了引产手术。而且这件事也没有和那人商量。

男方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气,准备以“女方私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利”为由申请离婚,并要求女方赔偿因其私自堕胎造成的损害。男方认为这是他的孩子,不只是女方的。他还有生育权或者可以理解为做父亲的权利。他有权要一个孩子。为什么不告诉他就打掉了?这显然剥夺了他这方面的权利,所以他把女方告上了法庭,进行了赔偿。

但女方认为自己也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她的子宫是自己管的,不需要向任何人汇报,也不需要征得他们的同意。即使她私下堕胎,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我老婆不是未经我同意就损害了我的生育权吗?”

这个话题,也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那么上述妻子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呢?

女人有权自己决定要不要孩子!

法律规定中:“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这一条款赋予妇女决定自己生育的权利。

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妻子的人身权利。首先,男女实现生育权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其人身权利,而对于男性来说,只能依靠其合法配偶。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也不是生育工具,夫妻双方应该达成共同生育孩子的共识。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履行更多照顾和抚养孩子的义务,怀孕、分娩和哺乳承担更多丈夫无法替代的艰辛和风险。

生育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应当视为女性在生育子女过程中的自主决策权。

也就是说,在分娩的过程中,女性也有决定顺产还是剖腹产以及是否无痛分娩的权利。

而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需要与女性公民合作完成生育权。

那么合作当然需要双方同意。如果双方同意,那么男性的生育权就可以完成。如果一方不同意,应该按照妻子的意愿决定。

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中,女方虽未经男方同意而终止妊娠,但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这并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关系确实因是否生育的争议而破裂。一方诉请离婚,调解不成的,应当按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处理。

简单来说,妻子可以在不侵犯丈夫生育权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妊娠。但是,丈夫可以起诉离婚。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准予离婚。

而且生活中还有这样的咨询。“生孩子需要共同决定。她居然没和我商量就生了孩子。

对此也有规定。“既然男方在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种行为本身就说明他已经以暗示的方式行使了生育权。这个时候,他虽然不想让女方生,但也不能强迫,否则还是侵犯了女方的人身权。”

一个生命的成长需要太多的付出和陪伴,所以在生孩子之前需要慎重考虑。对于夫妻来说,要不要孩子,要和另一半开诚布公的讨论,即使不想,也要坦诚的告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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