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3日,小凡父母发现小凡手足出现疱疹,遂于14日将小凡送往医院治疗,被确诊感染手足口病。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19665.33元。小凡父母经了解得知,在小凡入托前该托儿所曾感染过两例手足口病,便认为是托儿所的疏忽导致小凡感染,遂将托儿所诉至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在原告发病以前该托儿所已经发生两例手足口病,但该两例手足口病在2009年9月4日已经入住医院,而原告是在2009年9月7日入托被告某托儿所的,从时间上看,原告并没有与以前感染的两例病人接触过。被告某托儿所在有关部门发出停课1周的通知后,将学生带回其负责人的家中继续入托,其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但由于该地点与前两例发生手足口病的地点不同,即被告已将入托儿童与原感染场所隔离,故该管理上的疏忽并不能确定是原告感染手足口病的原因。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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