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袋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扩展资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食品包装袋上重要的信息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标示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扩展资料:
食品包装袋上的信息,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生产者在标示相应的标签项目时,应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推荐形式的基本涵义保持一致,但文字表达方式、标点符号的选用等不限于示例中的形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用其中的一种,但并非必须与之完全相同,也可以按照食品或包装的特性。
在不改变基本涵义的前提下,对推荐的形式做适当的修改。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标准。为节约资源、避免浪费,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本标准,但在实施日期前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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