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了2020年新晋等级医院评审结果,其中三级甲等23家,三级乙等21家,二级甲等14家。标准是按照《四川省医院评审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和《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的。那么三甲医院的评定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依照中国的《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划分的医疗机构级别。三甲医院是中国内地对医院实行“三级六等”的划分等级中的最高级别。三甲医院申报考核的主要项目包括医疗服务与管理、医疗质量与安全、技术水平与效率。内地民营医院也可以参与医疗等级评定。评审程序医院评审一般要经过五个阶段,即自查申报、资格评审、考核检查、作出评审结论、审批。另外如果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申请复审。
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医院,应缴纳评审费。评审费收入只能用于开展医院评审活动正常支出。每一评审周期为3年。医院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18个月提出申请并呈报资料。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周期结束前3个月完成评审。
具体条件一是医院应有正式的病房和一定数量的病床设施。以实施住院诊疗为主,一般设有相应的门诊部;二是应有基本的医疗设备,设立药剂、检验、放射、手术及消毒供应等医技诊疗部门;三是应有能力对住院病人提供合格与合理的诊疗、护理和基本生活服务;四是应有相应的、系统的人员编配;五是应有相应的工作制度与规章制度;六是应有相应的医院文化,也就是价值观。不能仅仅是一句空号,知行合一才可。
当然整个要求和流程是很复杂的,不过也正因为这些硬性指标,才显得三甲医院的与众不同,实际上也是实力和能力的一部分。
还可以吧,医生能力一般,医院诊疗费用较高。四川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地处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51号,始建于1991年。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目前已成为集医疗、教学、科研、健康保健于一体的国家三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为省、市、区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定点医院机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承担了成都市"120"院前急救任务。
医院占地25亩,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编制床位800张,拥有MRI、CT、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及中医诊疗仪器等近7,000万元设备。医院现有职工51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43人,高级职称59人。
拥有四川省名中医、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优秀青年中医师等一批经验丰富、医技精湛的专家和技术骨干。
开设有门诊部1个和住院病区11个,临床科室设置齐全,有内、外、妇、儿、急诊、肿瘤、肛肠、骨科、眼耳鼻咽喉、针灸、皮肤、口腔、医学美容、预防保健等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和手术室、重症监护室(ICU),以及影像、功能、检验、病理、药剂等医技科室。
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中医预防医学,国家级重点专科肿瘤科,国家级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中医预防保健科、肛肠科、妇科和耳鼻咽喉科,省级重点专病"颈部不适"和"高血压病"。医院肿瘤科为四川省中医药肿瘤防治诊疗中心,预防保健科为"四川省治未病中心",在国内首家取得执业医疗许可。
拥有院内重点专科老年病科、针灸科、骨科、皮肤科,重点专病中医肝胆、脾胃、消渴(糖尿病)、高血压、心血管病等,并以其独有的中医特色和疗效,逐渐形成优势和影响力,为众多患者解除病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含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村卫生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和诊断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卫生防疫站、医学科研、教学单位等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川编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规划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由当地政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七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权限的划分为:
(一)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和3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布局。
(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100-499张床位的医院、卫生院,不满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除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的设置布局。
(三)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统一规划,负责不满100张床位的医院、卫生院,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的设置布局,并纳入市(地)、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八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需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第三章 设置审批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的行政机关,其它单位和部门无权审批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第十一条 个人、合伙申请在县以上城镇设置医疗机构,或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第十二条 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一、二、三项之一和第四项:
(一)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士资格;
(二)中医学徒自学中医经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医士以上卫生技术职称,能独立进行诊疗工作;
(三)在民间行医多年,对治疗某种疾病确有一技之长;
(四)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第十三条 个人、合伙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的上岗资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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