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性行为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概念。就是男女双方还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
性科学研究按照性欲满足程度的分类标准,将人类性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核心性性行为,即两性性行为;
二是边缘性性行为,如接吻、拥抱、爱抚等;
三是另类性行为。
婚前性行为属第一种范畴,它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性交行为。其特点是双方自愿进行,不存在暴力逼迫;没有法律保证,不存在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严重后果。在中国,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婚前性行为。但是婚前性行为是被道德保守主义者反对的。从调查数据来看,仅有15.26%的人认为,婚前性行为不道德,要“坚决反对”;12.77%的人虽认为婚前性行为不道德,但可以“理解”;32.68%的人则认为,只要真心相爱,婚前性行为无需指责;还有28.83%的人把婚前性行为划入了“个人隐私”的领域。因此,就大多数人而言,婚前性行为是得到认可的、宽容的。接近八成的人认为,在道德之路上应为婚前性行为亮绿灯。
婚前性行为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概念。性科学研究按照性欲满足程度的分类标准,将人类性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核心性性行为,即两性性行为:
二是边缘性性行为,如接吻、拥抱、爱抚等;
三是类性行为。
婚前性行为属第一种范畴,它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性交行为。其特点是双方自愿进行,不存在暴力逼迫;没有法律保证,不存在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容易产生一些纠纷和严重后果。在我国,婚前性行为是被社会舆论、道德所反对的,是不允许的,“是一种性罪错”。大量资料表明,婚前性行为的主动者多是男性,但其直接受害者却是女性。由于这种行为是男女双方自愿进行的,各自都存在一定的心理动机。为了维护女性的利益,促进婚姻的和谐与社会的文明发展,应当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使他们建立正确的性道德观念,尊重家庭,尊重婚姻。让他们知道女性拒绝婚前性就可以拒绝不负责任的男人,男人拒绝非处女就可以拒绝残缺不全的爱情。
双方自愿是没有什么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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