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90-08-04
【生效日期】1990-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
(试行)
(1990年8月4日)
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甲类传染病
鼠疫
一、疑似病例:
起病前10日内,曾到过鼠疫动物病流行区或有接触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鼠疫病人或鼠疫菌培养物的历史。突然发病,病情迅速恶化的高热病人,具有下列症候群之一者,应考虑为疑似病例。
1.急性淋巴结肿胀,剧烈疼痛、出现被迫性体位;
2.呼吸困难,咳血性痰;
3.具有毒血症候、迅速虚脱;
4.伴有重度中毒症候的其他症候群;
5.在没有接种过鼠疫菌苗的病人血清中,被动血凝试验1∶20以上滴度的抗鼠疫杆菌EI抗体,或用其他经国家级单位认可(确定)的试验方法检测达到诊断标准的,亦应做出疑似病例的追溯诊断。
二、确诊病例:
1.在疑似病人或尸体材料中检出具有毒力的鼠疫杆菌,是确诊首例鼠疫病人的唯一依据。
2.当一起人间鼠疫已经确诊后,在病人或尸体材料中检出鼠疫杆菌的FI抗原或血清FI抗体升高4倍以上,亦可对续发病例做出确诊。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
霍乱
一、疑似病例:
具有下列项目之一者:
1.凡有典型临床症状:如剧烈腹泄,水样便(黄水样、清水样、米泔样或血水样),伴有呕吐,迅速出现严重脱水、循环衰竭及肌肉痉挛(特别是腓肠肌)的首发病例,在病原学检查尚未肯定前;
2.霍乱流行期间有明确接触史(如同餐、同住或护理者等),并发生泻吐症状,而无其他原因可查者;
二、确诊病例:
1.凡有腹泻症状,粪便培养霍乱弧菌阳性;
2.霍乱流行期间的疫区内,凡有霍乱典型症状,(见疑似病例项目之一)粪便培养霍乱弧菌阴性,但无其他原因可查;
3.在流行期间的疫区内有腹泻症状,作双份血清抗体效价测定,如血清凝集试验呈4倍以上或杀弧菌抗体测定呈8倍以上增长者;
4.在疫源检查中,首次粪便培养阳性前后各5天内,有腹泻症状者可诊断为轻型患者。
临床诊断:具备2
实验确诊:具备1或3或4
乙类传染病
病毒性肝炎
一、疑似病例:
1.最近出现食欲减退,恶心、厌油、乏力、巩膜黄染、茶色尿、肝脏肿大、肝区痛、乏力等,不能排除其他疾病者。
2.血清ALT反复升高而不能以其他原因解释者。
(一)甲型肝炎(HA):
1.病人发病前1个月左右(2-6)周,曾接触过甲型肝炎病人,或到过甲型肝炎暴发点工作,旅行,并进食,或直接来自流行点。
2.血清ALT升高。
3.血清抗-HAVIgM阳性。
4.急性期恢复期双份血清抗-HAVIgG滴度呈四倍升高。
5.免疫电镜在粪便中见到27nm甲肝病毒颗粒。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两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4)、(5)中任何1项。
(二)乙型肝炎(HB):
1.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治疗,或有任何医疗性损伤如:不洁的注射、针灸、穿刺、手术等,或与乙型肝炎病人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有密切接触。
2.血清ALT升高
3.血清HBsAg阳性伴抗-HBcIgM阳性(≥1∶1000)或HBV-DNA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两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
(三)其他型肝炎:
1.丙型肝炎(非肠道传播型非甲非乙型肝炎之一)(HC):
①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治疗,或有任何医疗性损伤。
②血清ALT升高。
③用排除法不符合甲、乙、戊型肝炎,CMV,EBV感染。
④血清抗―HCVIgM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②、③参考①。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④
2.戊型肝炎(肠道传播型非甲非乙型肝炎)(HE):
①发病前2个月,曾接触过戊型肝炎病人,或到过戊型肝炎暴发点工作,旅行,并进食,或聚餐。
②血清ALT升高。
③血清抗-HEVIgM阳性
④免疫电镜在粪便中见到30-32nm病毒颗粒。
⑤用排除法不符合甲、乙型肝炎,CMV,EBV感染。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②、⑤两项,参考①。
实验确诊:符合临床诊断加③、④中任1项。
3.丁型肝炎(HD):
①病人必须是乙型肝炎患者,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
②血清ALT异常,或呈二次肝功能损伤加重。
③血清抗-HDVIgM阳性或HDAg或HDVCDNA杂交阳性。
④肝组织中HDAg阳性或HDVCDNA杂交阳性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①、②加③或④。
注:凡先后感染两种肝炎者只报后者
凡同时感染两种肝炎者按型分别上报
细菌性痢疾
一、疑似病例:
腹泻,有脓血便或粘液便或水样便或稀便,或伴有里急后重症状,难以除外其他原因腹泻者。
二、确诊病例:
(一)急性菌痢:
1.急性发作之腹泻(除外其他原因腹泻),伴发热、腹痛、里急后重、脓血便或粘液便、左下腹有压痛;
2.粪便镜检白血球(脓细胞)每高倍(400倍)视野15个以上,可以看到少量红血球;
3.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具备1、2项。
实验确诊:具备1、3项。
(二)急性中毒性菌痢:
1.发病急、高热、呈全身中毒为主的症状;
2.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惊厥、烦燥不安、嗜睡或昏迷;或有周围循环衰竭症状,如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脉细速、血压下降或有呼吸衰竭症状;
3.起病时胃肠道症状不明显,但用灌肠或肛门拭子采便检查可发现白血球(脓细胞);
4.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具备1、2、3项。
实验确诊:具备1、2、4项。
(三)慢性菌痢:
1.过去有菌痢病史,多次典型或不典型腹泻2个月以上者;
2.粪便有粘液脓性或间歇发生;
3.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或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加3项
你好 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病原体中大部分是微生物,小部分为寄生虫,寄生虫引起者又称寄生虫病。有些传染病,防疫部门必须及时掌握其发病情况,及时采取对策,因此发现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称为法定传染病。中国目前的法定传染病有甲、乙、丙3类,共37种。传染病的特点是有病原体,有传染性和流行性,感染后常有免疫性。有些传染病还有季节性或地方性。传染病的分类尚未统一,有人按病原体分类,有人按传播途径分类。传染病的预防应采取以切断主要传播环节为主导的综合措施。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必须具备3个环节,即传染源(能排出病原体的人和/或动物)、传播途径(病原体传染他人的途径)及易感者(对该种传染病无免疫力者)。若能完全切断其中的一个环节,即可防止该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各种传染病的薄弱环节各不相同。在预防中应充分利用。除主导环节外对其他环节也应采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各种传染病。
【传染途径】
由于生物性的致病原于人体外可存活的时间不一,存在人体内的位置、活动方式都有不同,都影响了一个感染症如何传染的过程。为了生存和繁衍,这类病原性的微生物必须具备可传染的性质,每一种传染性的病原通常都有特定的传播方式,例如透过呼吸的路径,某些细菌或病毒可以引起宿主呼吸道表面黏膜层的型态变化,刺激神经反射而引起咳嗽或喷嚏等症状,藉此重回空气等待下一个宿主将其入,但也有部分微生物则是引起消化系统异常,像是腹泻或呕吐,并随着排出物散布在各处。透过这些方式,复制的病原随患者的活动范围可大量散播。
〖空气传染〗
有些病原体在空气中可以自由散布,直径通常为5微米,能够长时间浮游于空气中,做长距离的移动,主要藉由呼吸系统感染,有时亦与飞沫传染混称。
〖飞沫传染〗
飞沫传染是许多感染原的主要传播途径,藉由患者咳嗽、打喷嚏、说话时,喷出温暖而潮湿之液滴,病原附着其上,随空气扰动飘散短时间、短距离地在风中漂浮,由下一位宿主因呼吸、张口或偶然碰触到眼睛表面时黏附,造成新的宿主受到感染。例如:细菌性脑膜炎、水痘、普通感冒、流行性感冒、腮腺炎、结核、麻疹、德国麻疹、百日咳等等。由于飞沫质、量均小,难以承载较重之病原,因此寄生虫感染几乎不由此途径传染其它个体。
〖粪口传染〗
常见于发展中国家卫生系统尚未健全、教育倡导不周的情况下,未处理之废水或受病原沾染物,直接排放于环境中,可能污损饮水、食物或碰触口、鼻黏膜之器具,以及如厕后清洁不完全,藉由饮食过程可导致食入者感染,主要病原可为病毒、细菌、寄生虫,如霍乱、A型肝炎、小儿麻痹、轮状病毒、弓型虫感染症(T. gondii),于已开发国家也可能发生。有时,某些生物因体表组织构造不足以保护个体,可能因接触患者之排泄物而受到感染,正常情况下在人类族群中不会发生这种特例。
〖接触传染〗
经由直接碰触而传染的方式称为接触传染,这类疾病除了直接触摸、亲吻患者,也可以透过共享牙刷、毛巾、刮胡刀、餐具、衣物等贴身器材,或是因患者接触后,在环境留下病原达到传播的目的。因此此类传染病较常发生在学校、军队等物品可能不慎共享的场所。例如:真菌感染的香港脚、细菌感染的脓包症(Impetigo)、病毒在表皮引起增生的疣,而梅毒的情况特殊,通常是健康个体接触感染者的硬性下疳(chancre)所致。
性传染疾病包含任何可以藉由性行为传染的疾病,因此属于接触传染的一种,但因艾滋病在世界流行状况甚为严重,医学中有时会独立探讨。通常主要感染原为细菌或病毒,藉由直接接触生殖器的黏膜组织、精液、阴道分泌物或甚至直肠所携带之病原,传递至性伴侣导致感染。若这些部位存有伤口,则病原可能使血液感染带至全身各处。
〖垂直传染〗
垂直传染专指胎儿由母体得到的疾病。拉丁文以“in utero”表示“在子宫”的一种传染形式,通常透过此种传染方式感染胎儿之疾病病原体,多以病毒、和活动力高的小型寄生虫为主,可以经由血液输送,或是具备穿过组织或细胞的能力,因此可以透过胎盘在母子体内传染,例如AIDS和B型肝炎。细菌虽较罕见于垂直感染,但是梅毒可在分娩过程,由于胎儿的黏膜部位或眼睛接触到母体阴道受感染之黏膜组织而染病;且有少数情况则是在哺乳时透过乳汁分泌感染新生儿。后两种路径也都属于垂直感染的范畴。
〖血液传染〗
主要透过血液、伤口的感染方式,将疾病传递至另一个个体身上的过程即血液传染。常见于医疗使用注射器材、输血技术之疏失,因此许多医疗院所要求相关医疗程序之施行,必须经过多重、多人的确认以免伤害患者,于捐血、输血时,也针对捐赠者和接受者进一步检验相关生理状况,减低此类感染的风险,但由于毒品的使用,共享针头的情况可造成难以预防的感染,尤其对于艾滋病的防范更加困难。
【诊断】
诊断主要根据病历纪录理学检查以及摄影图像(例如X光)但感染症最主要的诊断工具还是微生物培养,在培养基中提供适当物质,并置入患者检体样本培养,常用来诊断葡萄球菌或链球菌的细菌性感染。部分病媒无法被人工培养,尤其是多数病毒和钩端螺旋体。过去已发展出利用血清学标记物检查患者,甚至包括运用抗体作为检查方式之一。更新的技术可直接使用血液或分泌物中所含病毒或病原相关蛋白质等.作聚合酶连锁反应,不仅检验速度快,准确率亦大幅提升。
〖鉴别病原〗
过去根据柯霍氏法则的验证程序,可以大致确认疾病的病原是否具有传染性,这个法则成功地验证结核分支杆菌为结核病的病原;但有许多情况下这个法则无法如期运作。
〖确认流行范围〗
流行病学的发展对族群中的疾病研究也相当重要,当传染病爆发时,必需仔细分细事件为偶发性(sporadic)、地方病、流行病、大流行,以利医疗团队、公共卫生部门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治疗】
当检验结果为阳性,必需尽快了解该种病原性的微生物对药物的敏感度或是抗药性(antibiotic resistance)以决定对患者施用抗生素的种类和剂量,依据抗药型(antibiogram)给予患者最有利的治疗方式,可减少广效抗生素(broad-spectrum antibiotic)的使用,进而减少可能产生之抗药性。
【致病状况】
〖世界主要致死传染病概况〗
世界卫生组织搜集全球死亡数据,以下表列为2002年世界主要致死疾病,这些疾病都造成至少10万人死亡,1993年数据随表附加以兹参考。需特别注意表中前三名致死单一疾病分别是艾滋病、结核和疟疾,尽管几乎所有的疾病所造成的死亡案例皆逐步减少,但死于爱滋者却以四倍成长,而百日咳、小儿麻痹、白喉、麻疹和破伤风等儿童疾病,此外儿童也在腹泻、下呼吸道感染中占很大的百分比。
排名 死因 2002年死亡百万人数 占所有死亡% 1993年死亡百万人数 1993年排名
无 所有感染症 14.7 25.9 16.4 32.2%
1 下呼吸道感染① 3.9 6.9 4.1 1
2 艾滋病 2.8 4.9 0.7 7
3 肠胃炎② 1.8 3.2 3.0 2
4 结核 1.6 2.7 2.7 3
5 疟疾 1.30 2.2 2.0 4
6 麻疹 0.6 1.1 1.1 5
7 百日咳 0.29 0.5 0.36 7
8 破伤风 0.21 0.4 0.15 12
9 脑膜炎 0.17 0.3 0.25 8
10 梅毒 0.16 0.3 0.19 11
11 B型肝炎 0.10 0.2 0.93 6
12-17 六种热带疾病③ 0.13 0.2 0.53 9, 10, 16-18
批注:
①下呼吸道感染包含许多种肺炎、流行性感冒和支气管炎。
②造成肠胃炎的生物有许多种,包含霍乱、肉毒杆菌、大肠杆菌等等。
③六大热带疾病包含:查格斯氏病、登革热、丝虫病、利什曼原虫症、蟠尾丝虫症、血吸虫病和锥虫病。
④其它死因包含母体和出生状况(5.2%)、营养缺乏(0.9%)、非传染因素(58.8%)和伤残(9.1%)
〖大流行〗
当一个传染性疾病影响到一个广大的地理区域,就称为大流行,中文惯称瘟疫。除可造成死亡、摧毁城市、政治、国家、瓦解文明,甚至可以歼灭族群、物种,若人类有幸得以控制疫情,则可能更加健全医疗质量、改革制度,进而提升人类福祉。
〖新兴疾病〗
有时微生物和宿主和谐共生共存或互不侵犯,常见于热带地区发源之病毒、某些昆虫、猿、猴或其它物种,由于两方在平衡中共同演化,通常宿主已具备相当程度之抵抗力,同时这些微生物也演化出更有力的致病能力,但当这些微生物由长期共同演化的物种传染至其它毫无抵抗能力之物种时,可能会产生疾病,却对原先共存之物种不造成实质影响,尤其当转移的物种之间基因表现相似度越高,生物体内的辨识能力也较相似,此时受感染的机会也会大幅提升。换句话说,对于新接触微生物的物种若因此染病,则这个微生物对新的宿主而言是一种病原,对于原先共存之物种,这种微生物不造成疾病,则不为其病原。多数人类新兴传染病及其传播都与人为活动有关,由于环境受到改变,某些区域性的微生物可藉此取得新的生态平衡,甚至引发大流行。
病原毒力和传染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而且也深深影响着病原的长期演化,由于微生物和宿主之间的共同演化出新病原需要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病原要找上先锋的攻击目标并非易事,通常需要直接地破坏环境平衡,或是藉生态变化,引发物种迁徙,甚至人为消灭之病原,可由实验室演化后释出。通常首次流行时,由于医疗、公共卫生经验不足,死亡率将最为严重,但若是快速致死的疾病,宿主很可能在病原开始蔓延之前死亡,而毒力对宿主生理运作的改变,也将影响传播的结果,例如呼吸道感染可促使患者将病原咳至空气散布,霍乱则可藉由爆炸性的腹泻增加分布的面积。
【法定传染病】
由于已知传染性疾病中,部分可对人类造成重度伤害,或是可能引发大流行,许多国家因此借用政府的公权力,协助医疗体系严密监控这类疾病的发生及后续发展,避免疫情扩大,这些传染病特称为法定传染病,在相关法律下,通常医师有义务依照疾病分级,在指定的时间内或以规范的流程对卫生主管机关进行通报。
【传染病的分类】
《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5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
(二)乙类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等。对此类传染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治方案进行预防和控制。对其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狂犬病和炭疽病人必要时可采取某些强制性措施,控制其传播。
(三)丙类传染病
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诊、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等。对此类传染病要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依权限决定传染病病种的增加或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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