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GCP和GCP相比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在我国开展新药临床试验必须得到SFDA的书面批准才能开始,试验基地必须在SFDA批准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而ICH-GCP则未做规定。
2、在我国开展临床试验有资格准入的要求,必须选择具有资格的临床研究机构及专业开展临床试验,ICHGCP则无此要求。
3、在我国只允许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非医疗机构不能进行药物人体试验。而ICH-GCP则未做规定。
4、我国GCP规定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必须具备行医资格,而ICHGCP则只要求主要研究者具有行医资格或能得到有行医资格人员协助。
5、我国要求研究者在一项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内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而ICHGCP要求资料保存的年限为2年以上。
6、我国要求伦理委员会设置在临床试验机构内,而国外往往为独立的第三方。
7、我国要求监查员必须是医药相关背景,而国外无此要求,各专业人员均可从事监查员工作。
扩展资料:
1、GCP,中文名称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是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在我国引入、推动和实施 GCP已有近十年的时间。
2、GCP,是设计、实施、记录和报告设计人类对象参加的试验国际性伦理和科学质量标准。遵循这一标准为保护对象的权利、安全性和健康,为与源于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保持一致以及临床试验数据的可信性提供了公众保证。
3、中国现行的GCP政策来源于发达国家的通行标准ICH-GCP,能够符合国际现在通行的标准。不同的是中国“严进宽出”,注重加强临床研究的批准权和管理权的集中控制,即批准研究在制度上要求较高,很看重允不允许做,谁有资格来做临床研究,什么时间内能做。
而国外则是“宽进严出”,侧重于在研究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即考虑你可以尽管去做,但中间质量监督、安全性报控及最后准不准你生产的审批将会非常苛刻和严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GCP
ICH的中文全称是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国际协调会议,英文全称为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2018年6月7日,在日本神户举行的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2018年第一次大会上,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当选为ICH管理委员会成员。扩展资料
ICH简介
在将监管机构和制药行业聚集在一起,讨论药品的科学和技术问题并制定指导原则方面,ICH的作用是独一无二的。 自 1990 年成立以来,ICH 逐渐发展,以应对制药行业日益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监管机构应用这些 ICH 指南。
ICH 的使命是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更大程度的协调,以确保用高效利用资源的方式开发、注册和维护药物,使药物安全、有效且高质量,同时满足高标准。 自 2015 年 10 月宣布组织变革以来,ICH 已经成长为一个包括 18 名成员和 33 名观察员的组织。
1、ICH GCP指导原则包括13项基本原则。所有的原则均基于赫尔辛基宣言。第一项原则是,实施临床试验需符合源于赫尔辛基宣言中的伦理原则,同时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当地的法规相符合。
第二项原则是,在进行临床试验以前,需权衡可预见的危险和不便与给受试者和社会可能带来的益处。只有在可预期的益处超过危险时才可开始和继续临床试验。
第三项原则: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健康将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它们应置于社会的和科学的利益之上。
第四项原则:已有的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前与临床资料须足以支持拟进行的临床试验。
第五项原则:临床试验须具备科学性并在试验方案中有详细明确的描述。对试验方案的要求在ICH GCP指导原则中也有陈述。
第六项原则:临床试验的实施需遵照试验方案进行,试验方案须已获得了机构审查委员会或独立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或支持意见。这意味着在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之前,临床试验不能启动。
第七项原则:为受试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及为其作出医疗决策总是有资格的医师或牙医的责任。这意味着,无论谁是主要研究者,为受试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有资格的医师。
第八项原则:每个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应具备一定资格,如接受过相关的教育、培训和有以往工作的经历。通常,确定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确已通过教育、培训和经验获得了资格是申办者的责任,而这常需要在试验前通过实地访问、会见和面试研究人员来落实,也可通过查看研究人员的简历(CV)来确定。
第九项原则:在参加临床试验前应获得每个受试者的出于自愿的知情同意。这一点非常重要,在临床试验开始前一定要获得受试者的自愿给予的知情同意,否则不能筛选或入选。
第十项原则:所有的临床试验信息应以某种方式记录、处置和保存,以便可以准确的报告、解释和核实。
第十一项原则:可以辨别受试者身份的记录应妥善保密。
第十二项原则: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处置和保存应与适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相符合。GMP较GCP更早存在,且世界上很多国家为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和处置制订了相应的GMP标准。在临床试验中药品的使用应与被批准的试验方案一致。在试验方案中,有专门针对试验用药品的处置和保存提供详细指导的章节。
第十三项原则:确保临床试验各方面质量的系统和程序应得到贯彻,而这通常是申办者的责任。
2、简介
ICH-GCP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欧盟、日本和美国提供统一的标准,以促进这些管理当局在其权限内相互接受临床数据。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是设计、实施、记录和报告设计人类对象参加的试验国际性伦理和科学质量标准。遵循这一标准为保护对象的权利、安全性和健康,为与源于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保持一致以及临床试验数据的可信性提供了公众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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