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多少金额以上需要公开招标,多少金额以上需要公开招标根据项目的不同略有差异,一般是预算200万元以上需要公开招标,下面就具体条款为你解释: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我国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是从2000年开始发展起来的,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正式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我国药品集中中投标的方式来采购。从2000年起,各个省份到底如何开展和执行中央政策的。一直到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从政策层面上总结了各个地区的经验,并指出了药品集中采购的未来发展路径。这也是当前全国执行的药品集中采购的基本政策。其中有几个关键的点:
1. 政府坚持以省为单位在网上进行集中采购,并且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目的是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因此,才有目前各个不同的,都说自己有多创新的采购平台的出现。
2. 针对不同特点的药品,规定了5种采购模式:1)集中招标采购,针对用量大的药品;2)谈判采购,针对专利药,独家药;3)医院直接采购,针对基础,常用的保障性药品;4)国家定点生产,议价采购,针对用量小,供应少的必须药品;5)国家管控采购,针对管制类药品,免疫规划和防治床染病等药品。
3. 规定在2015年全国开展新一轮的药品采购。自此,每个省份开始了新一轮的药品集中采购。甚至有的省份从2014年就已经开始了。这个政策意味着,每个省份开始重新选择药品的供应商,涉及到上千种药品。
拓展资料:
1、耐人寻味的是,在2015年政策中,对于集中招标采购,强调了要落实带量采购。实际上,几乎没有省份真正的执行的带量采购,只有上海在完成了新一轮的采购之后,在2016,2017和2018进行了三次实验性的带量采购,涉及的药品一共才20个左右。也许因为上海有过几次带量采购的经验,所以主导了2018年底开始的“4+7”带量采购。
2、回到2015年的集中采购上来,到了2016年,基本上每个省份的集中采购已经结束,该选择的供应商已经确定。医院和供应商之间也就开始正常的采购和供应(其中当然存在因为政策的原因,导致的各种灰色的市场行为,这里我们先不谈)。有意思的是,2015年的政策并没有规定这次采购结果的时效,简单说就是没有具体说明,这次选了供应商以后多久在选择一次。这也意味着,在一个省内,中标的药企可以连续几年给在这个地区的医院供应药品,失败的药企只能在零售药店卖药,没有资格供应医院。因此,集中采购结束,药企在这个市场的竞争大格局也就确定了。
3、最后,时间来到2018年11月,国家发布了“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选择了11个城市,对31种药品进行了跨城市的试点带量采购。注意的是,这个政策只是针对5种集中采购模式中集中招标采购做的规定,并不针对其他的4种采购模式。这个政策对药企来说有爱有恨,爱的是供应商选择重新开始。恨的是,本地药企和国际药企同台晋级,而且成王败寇,每个企业都压低价格。到目前为止,对政策的效果褒贬不一,但带量采购会成为未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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