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应社会问题的重大新闻,像老人被撞啊什么的 要重大社会热点

反应社会问题的重大新闻,像老人被撞啊什么的 要重大社会热点,第1张

我今年58岁,是一位农村妇女。于2012年8月7日晚20时许在去邻居家的途中,被一突然从身后疾驰而来的摩托车挂倒在地,拖至一米之外,身体及头部多处受伤严重,疼痛不忍。邻居纷纷围观。肇事者叫来我村村主任开车将我送往县医院。暂交1000元。经检查颅内震荡有淤血。头,脸部,身,腿部严重皮伤,身体多处软组织重伤。当时我伤情严重加之中间有村主任且看肇事者的样子也是个本分人,就未报警。谁料想,住院治疗才十几天,肇事者便对药费一再拖欠,电话催促无效后竟然关机乃至躲匿。联系村主任无果。无奈之中9月11日我弟到其家中询问,却遭到肇事者多个家人侮辱(谩骂,吐口水)厮打(撕扯,抱腿,乱抓,扇脸)我弟欲走不能,而后又被突然赶到的几青壮年一顿痛打。他村领导闻讯赶来让一同到当地司法所暂处,我弟在司法所办公室遭受我村村官辱骂(都是癞皮狗)且正叙述详情中,肇事者张虎成其弟突然破门而入,将我弟揪住衣领拽出门外(外面有他亲朋好友助恶者20余人)又遭一顿胡乱打,我弟慌乱脚蹬护卫,无意蹬倒肇事者妻子,她绊倒本是轻伤(我们已做过调查了解),却不择手段搞了假(重伤)伤情鉴定。反诬告我弟打伤了她。镇派出所以此报上刑事拘留我弟(9月11日——9月18日)。肇事者妻子张金堂借此为由住进县医院,并要挟受害方交出了7000元钱才得同意取保候审。真正受害人我受害又赔钱,我遭她丈夫车害住院两月多,花费上万元无着落。肇事方她装病(经了解,医生已多次动员她出院)住院不出,对峙至今。试图以此减轻和逃避肇事人罪责。我弟头部及身体多处软组织伤痛还遭村官辱骂,无人负责。“法”,“理”,“正义”顿然销声匿迹。逼得我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讲,走投无路,求助无门!此交通事故至今仍未解决。本起事故肇事者,以及他的那些蓄谋故意伤害的亲朋好友难道就这样逍遥法外了吗?在为人民服务的大院怎么能允许这样的事发生?如此公理何在?人的良知何在?法律何在?我遭车祸又蒙冤,且受尽欺辱,本已无心苟活于世,但却只会死不瞑目!!!望各位尊敬的好心人都能够伸出一双援助之手,为民伸张正义!我全家将感恩戴德,不胜感激!

跪谢!!!

从网上转载了一份行政起诉状范本,供参考(参考资料网址附后)。

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 主任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185号

电话:962110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撤销(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2、请求贵院判令承担国家赔偿。(关押期间按照142.33元每天的标准计算)

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首先,被告认定原告伙同他人为报复被害人*******,将油状物品泼洒在蔬菜上,并掀翻蔬菜摊位,还殴打单某某至其轻微伤。被告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并且原告所针对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因此,被告认定原告“随意殴打他人”而“犯有寻衅滋事行为”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其次,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本案属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依据只能是法律。而被告(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却是依照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出的,该“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阶位不足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被告适用该“试行办法”来对原告决定“劳动教养”在适用法律法规上是错误的。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应该是《治安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有关规定与《治安处罚法》相冲突,也应该优先适用《治安处罚法》。

再次,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在其(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没有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履行以上程序。《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该进行复核。而被告并未履行该程序。

最后,被告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在本质特征上是指故意不正当地行使权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度地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本案被告在处理原告,事实上却是非常草率、非常不公平的。对于原告的行为,可能适用“劳动教养”,也可能适用“治安拘留”,还可能适用“罚款”。可是,被告竟然优先选择劳动教养,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同时,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但被告却不对其作任何处罚,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另外,就是按照公安部内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劳动教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违法犯罪经历;(二)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包括呈报单位的认定,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证据及理由;(三)是否举行聆询,聆询的基本情况;(四)决定劳动教养的依据;(五)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否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决定前是否先行羁押,先行羁押的措施名称、期限及其折抵情况;(六)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处理决定;(七)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八)损害赔偿的解决途径;(九)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时间”的规定,被告所作的((2011)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至少存在以下这些问题:(1)未列原告职业及工作单位;(2)未列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未列认定事实、证据的理由;(3)未列聆询的基本情况;(4)没有表述有无先期羁押、以及执行劳动教养的起止日期、折抵情况;(5)没有表述“呈报单位”对违法犯罪事实、证据的认定;(6)只是罗列证据方法,却没有表述证据的主要内容;等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以及在程序上,均存在十分严重的错误或缺失,同时还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此,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还原告以自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补充:

从你原来的提问来看,以为是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另行提供一份范文供参考。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1、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2、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3、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4、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此致

敬礼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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