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维修基金可以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或者公共设施的重大维修和改造。
1.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
2.公共区域指室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3.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给排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电缆及设备、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停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的程序 1。维修基金移交业主大会管理前(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拟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情况提出使用建议;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房屋,相关业主提出合理使用建议;
(二)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采纳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行业持相关材料向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费用;
(5)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专户管理银行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2、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支出范围、可能出现的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处置方式等。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实施使用计划;
(4)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交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
(5)业主委员会审核批准使用计划,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规划的,应当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另外,维修基金是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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