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按日计算,每逾期一天,开发商将产生违约金。违约时间越长,总的违约金就越多。在诉讼中,开发商会援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
针对物业开发商的这一抗辩,物业开发商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对“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即应当对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只有证明违约金确实超过损失的30%,其主张才能成立。否则每天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也不算“太高”。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行使撤销权的合理期限为对方催告后三个月。对方未催告的,撤销权自撤销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摘要:
合同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较高的,纠纷诉诸司法后,开发商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减少的,违约金适当减少所造成损失的30%;如果合同约定的迟延交付违约金过低,买受人可以要求增加,法院将支持根据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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