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细表履行什么程序

明细表履行什么程序,第1张

1 明细表履行程序包括编制、审核、批准、公示、备案等多个环节。

2 编制阶段需要确定明细表的内容、格式、标准等,并由相关人员进行填写和核对;审核阶段需要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明细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批准阶段需要由主管部门或领导对明细表进行审批并签字盖章;公示阶段需要将明细表公示在规定的网站或公示栏上,让社会公众了解相关信息;备案阶段需要将明细表备案并保存好备案材料。

3 明细表履行程序的具体内容和流程可能因不同的行业、部门或政策而有所不同,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出口合同是进口商出口商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的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出口合同的履行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出口合同的准备流程

一、货(备货);

二、证(催证、审证、改证);

三、运(托运、报关、保险);

四、款(制单、结汇);

我国出口贸易中,多采用海上运输交付货物,由我方安排运输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居多。下面以我方安排运输的单式海运CIF和即期议付信用证方式结算合同为基本介绍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环节及有关问题,采用其他贸易条件和支付方式的合同,除某些细节有些差异外,基本做法大体相同;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一:备货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二:催证、审证、改证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三:托运、报关、装运、投保、发装运通知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四:制单、结汇

(一)备货: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交货义务,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等的要求,进行准备货物的工作。

01,按事先协议或进货合同向生产或供货部门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

02,核实并检查应收货物的品质、包装、数量等情况,并对货物进行验收;

03,有的货物即使已经验货进仓,尚需根据出口合同规定要求再次进行整理、加工和包装,并在外包装在加刷运输标志和其他必要的标志;

04,《国际货物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

0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当完全做好符合合同的明文规定,而且还应做到符合合同中未作明文规定但按法律和惯例当事人应尽的默示义务;

06,在备货过程中,对以下问题尤其应该重视:

(01)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

A,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文字说明相符;

B,凡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必须和样品相一致;

C,如即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两者均须相符;

D,此外,货物的品质还必须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和在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02)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A,如发现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需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寂足; B,为便于补足储存中的自然损耗和国内搬运过程的货损,以及按合同溢短装条款的溢装之用,备货数量一般以略多于出口合同规定的数量为宜;

C,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数量时,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D,《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也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

(03)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运输要求

A,倘若合同未对包装作具体规定,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

B,如果没有通用方式,则应以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进行包装;

C,在备货过程中,对货物的内外包装和装潢,均需认真的进行核对和检查,如发现有包装不良或破损情况,应及时加以修整和换装,以免在装运时取不到清洁提单,造成收汇困难;

D,包装标志包括运输标志(唛头)的内容和式样,如合同有规定或客户方面另有指定的,则应按合同规定或客户指定的办理;如合同未规定,客户对此又无要求的,由我方自行选择刷制;

E,如口国有关当局规定包装标志必须使用特定文字的(如海湾国家要求用阿拉伯文),一般应予照办;

F,标志的刷写要部位和文字大小要适当,图案字迹要清楚,使用的颜料要不易退色; G,在保证商品质量和不违反出口合同的前提下,还应尽可能压缩货物包装的体积或降低货物包装的重量,以节省运费支出;

(04)货物备妥的时间应严格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并结合船期进行按排。在时间掌握上,一般还要适当留有余地;

(05)对于情况不够了解或资信欠佳的客户,以及系按客户要求定制的规格、花色、造型特殊不易他售的货物,一般应按合同规定,在收取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并经审核无误后再正式投产,以防对方不履行合同时造成商品积压处理困难等损失;

(06)凡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出口合同约定应由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应按规定手续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法定检验,包括应经检疫的动植物及产品包装容器,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证书或其他凭证验收。未经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或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07)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供任何权利或请求的

A,这在法律上称为对卖方的权利担保,即卖方应保证对所售货物享有佥的完全的所有权;

B,他应有权出售该项货物,并保证买方能安宁的占有和支配该货物而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侵扰。也就是说,卖方不能把非法侵占他人权利得来的货物出售给买方,以致于使买方遭受该项货物的合法权利人(包括所有权和抵押权)的追索或指控;

C,准备交付的货物还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版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请求的;

D,但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此项权利或请求以卖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E,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其他供应的,卖方不可能承担上述义务;

(二)催证、审证、改证

凡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合同,买方还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而且所开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相符或者虽有不符,但其不符内容能为卖方接受的。 01,催证

A,催证是指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信用证送达卖方;

B,按时开证本是买方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

C,催证的方法,一般直接向国外客户(开证人、实际买户或中间商)发函电通知,必要时还商请银行协助;

02,审证和改证(保证及时装运货物和收汇安全)

A,信用证是银行的一种保证文件,开证银行的信用、信用证的各项内容,都关系着收汇的安全,因此,信用证开到后,应即根据买卖合同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逐项认真审核;

B,从原则上,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必须与买卖合同规定一致,在未征得卖方同意前,不得随意添加或改变;

C,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和有关银行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D,在审证时,如发现有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或内容时,应及时向开证人提出要求进行修改;

(三)托运、报关、装运、投保、发装运通知

A,在备妥货物和落实信用证以后,出口企业即应按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对外履行装运货物,即交付货物的义务,安排装运货物涉及的工作环节甚多,其中以托运、报关、装运、投保、发装运通知等工作,尤为重要;

B,托运就是出口企业委托货运代理或其他有权受理对外货运业务的单位向承运机构或其代理人办理海、陆、空等出口运输业务;

C,报关有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出口报关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通常为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关验有关单据、证件,并办理货物通关出境的手续;

D,装运一词在F组、C组术语许可证立的买卖合同中通常视作与“交货”同义词。按照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四十六条的解释:用于规定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将被理解为包括诸如“装船”、“发运”、“收妥待运”、“邮局收据日期”、“收货日期”等类似词语,还包括在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下的“接受监管”。简言之,“装运”是指出口企业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工具或交付给负责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承运人位置;

E,投保

指在履行CIF或CIP出口合同时,在配载就绪、确定船名或运输工具后,外贸企业将货物运离仓库或其他储存处所前,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据;

F,货物装运完毕,应及时给买方发出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se)。其目的是使买方及时了解装运情况,以便准备收货,并在必要时办理保险的加保手续。如为FOB、CFR、FCA、CPT合同则由买方接到装运通知后自行办理投保手续。通知的对象可以是中间商,也可以是实际买户,有时也可以是信用证的开证行,视客户要求和信用证规定而定。通知的内容主要有: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装运地点、装船日期、船名及预计开航日期等等。在履行FOB、CFR、FCA、CPT条件的出口合同时,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则尤为重要;

(四)制单、结汇

01,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即按信用证要求,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限期内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02,按照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规则,由于卖方不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或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构成违约时,根据违约的情况和程度,买方可以采取的方法有: A,向卖方要求损害赔偿(索赔);

B,延迟履行;

C,减低价格;

D,交付替代物;

E,修理;

F,宣告合同无效等;

03,当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采取任何一种补救措施时,都不影响受损害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损害赔偿金额都应与受损害一方所遭受的包括的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以

可以预料到合同损失为限;而由于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有效签订以后,买卖双方就应该根据合同的规定,各自履行自已的义务。目前,我国出口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按CIF术语和凭信用证付款方式达成的合同,在履行这类出口合同时需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准备货物:

备货有两个程序

1) 备货,是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向厂家或仓储部门下达订单,要求其按订单对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加工整理、刷唛等。

2) 报验,凡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以后,就向商检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准出口。

落实信用证

在凭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政策的贯彻和收汇的安全。因此,落实信用证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改证三项内容:

1)、催证,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对方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2)、审证,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条款应该一致。但是在实际 *** 作中,由于某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和合同的顺利执行,银行及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出口商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行政复议部门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除了按照以前的规定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外,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2、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形式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

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输受理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

4、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且无正当理由的

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室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没有行政复议机关已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行政争议就不可能得到解决,行政复议机关也无法做出复议决定。

1、审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期限(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将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期限(7日之内)

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期限(10日)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处理期限和《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规定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审查期限。(一般为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审理的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文件,不受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处理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区别对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著特点。

3、审理方式

4、审理中的其他问题

《行政复议法》规定在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复议申请的撤回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的原则等事项。

扩展资料

行政复议的要求

1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为申请人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被申请人是任何一个行政复议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行政复议参加人。

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请求和根据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撤消或者变更行政处罚行为、请求减轻行政处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行政赔偿等,以使行政复议机关明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

申请人还需要具备能够证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以说明行政复议申请有充分理由和事实根据。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关于明细表履行什么程序全部的内容,包括:明细表履行什么程序、履行出口合同包括哪些基本程序、行政复议需要到什么部门 履行什么程序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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