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证件和程序

孩子改名字需要什么证件和程序,第1张

小孩需要申请更改户籍系统名字,需要监护人陪同带上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z原件等资料到户籍部门咨询办理的,由于名字更改影响到户籍以及学籍等系统,一般比较难进行更改。

公民姓名更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办理:

1、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z;

3、工作单位或居(村)委或在读学校同意证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z;

5、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公民姓名登记原则

姓名是公民之间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是公民特定化的个人标识,也是公安机关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

(1)公民姓氏登记。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2)公民名字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为公民登记名字时,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其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应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应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数字等。

2、变更姓名的条件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①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③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④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⑤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

⑥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①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②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③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⑤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⑥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⑦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⑧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⑨其他特殊原因。

3、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4)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

4、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1)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②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本人申请的,需监护人签字同意);

③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在校学生);

④父母共同签署的同意书(父母离异的);

⑤本人同意书(本人已满10周岁,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

⑥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②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

③公证机关公证书;

④所在单位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仅限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⑤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对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核实);

⑥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5、注意事项

(1)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的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成年人变更姓名从严控制。

(2)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

(3)成年人申请更改姓名,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予更改。

(4)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5)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6)姓名更改后,仍应将原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曾用名”栏上明确记录,有多个“曾用名”一并记录;严禁在未更改姓名的情况下,直接添加“曾用名”。

(7)被收养人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后,在为其下一代办理出生登记时只能按照被收养人夫妻现有的姓氏确定姓氏。被收养人的下一代要求恢复被收养人原来姓氏的(还祖姓的),凭本人或监护人(未成年人)申请、被收养人原有姓氏的证明、收养人同意书、《居民户口簿》,经县区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6、审批权限

未成年人更改姓名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还祖姓的”和成年人更改姓名由县公安局审批。

7、办理时限

未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请后,3工作日内办结;“还祖姓的”和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办结。

改名字需要的手续:携带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z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更改姓名即可。如果是18周岁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18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户口本改名字的程序流程

1、写更名申请

2、到街道或单位的证明,改名字的程序特别提醒,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5、公证;按要求超过16周岁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证;

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改名字的程序特别提醒,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

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8、需要的资料:户口本,身份z,2张1寸照片

一、改名的法定性

改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必须慎重。一般改名,是指改常用名。改常用名之后,如只限于平常能够使用,就无需履行法定程序,只要自己确认并且多用就行,不必要去公安局办手续改户口簿(如果愿意办手续当然可以)。

如果要改法定名,就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各国在这一点上具有共同性。如《瑞士民法典》第30条规定,如确实存在重要原因时,住所所在地的州政府允许其更改姓名。在芬兰,根据1912年颁布的《姓名法》,公民若要改变姓名或增减自己的名字,必须向省政当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并在地方报纸上声明,然后才能向户籍机关登记备案,方始生效。

在我国,受理公民改名的是各地公安局的户籍部门。

在改名前,你一定要慎重考虑,一般改了名后不要轻变更。

一般来说,姓名在我国变更时,应按照《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再作变更。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改名必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的人往往忽视这一点。

曾有一位青年人,搞了一项发明,他用新的名字向专利局申请了专利,之后,却遇到了麻烦,主要是新名字和工作z、户口簿上的名字不符。他振振有词地对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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