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机构进行营销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金融机构进行营销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
金融机构在营销活动中不得侵犯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八项权利,尤其不得有以下行为: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其他同业声誉;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宣传册页,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
不得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
不能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未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说明;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七部委联合发文,于2021年12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1月31日。
《管理办法》透露出了多个重要信号,首先金融产品销售相关监管办法首次联合七部委发文且均为核心管理部门,可见整个文件背后的关注程度和重要程度是非常罕见的。
其次,针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金融产品特殊领域,其背后折射出对互联网平台治理迈入深水区,彻底厘清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最后,进一步强调了金融产品营销也必须持牌从业,强调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营销宣传内容和行为的具体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另外,明确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管理,规范金融宣传行为,增强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为人民银行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金融宣传,是指人民银行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金融方针、政策、法规、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采取新闻发布、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布公告、撰写文章、讲学以及向新闻单位提供金融宣传材料等方式所从事的宣传活动。第三条 金融宣传实行归口管理制度。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厅,分支行及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金融宣传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室(含金融监管办事处综合处,下同),办公厅(室)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后可向社会发布新闻稿件,其他部门无权对外发布新闻。第四条 金融宣传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金融宣传,增加宣传工作的主动性,增强金融政策的透明度:
(一)总行新出台的金融政策、规章和办法,办公厅要协调有关司局拟定宣传材料,报经批准后发布,并要注意做好跟踪、深度宣传工作。与其他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需要对外宣传的,要事先协商并统一口径;
(二)对重大金融事件和重要金融会议的报道,要事先做好宣传的组织策划,认真撰写新闻通稿;
(三)按时向社会公布月度和季度金融运行统计数据,及时编发《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四)定期拟定金融宣传工作规划,编发有关金融热点问题宣传口径,加强对金融宣传工作的指导。第五条 人民银行系统内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凡以单位及职务名义接受记者采访或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均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报批和安排。
邀请外国或港澳台记者的采访,须征得国务院新闻办或外交部同意;接受外国或港澳台记者的采访,由总行国际司统一协调安排。
对记者的电话采访,由办公厅(室)统一接听和处理。对敏感问题由办公厅(室)会商相关部门提出答复意见,报经批准后,统一对外解释或宣传。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或主动约请新闻单位采访及提供宣传材料。第六条 金融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查新闻单位采访要求时,应向新闻单位明确表示须提供书面采访申请,并认真查看采访记者的《记者证》,经确认后再按程序报批。第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经批准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回答的问题要按照预定的采访范围和有关口径作答,不得超范围或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问题越权作答。第八条 人民银行系统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金融宣传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通过新闻媒介或互联网发表与国家现行金融政策、规定相悖的观点和信息;
(二)通过新闻媒介、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开场合发布有损中国人民银行形象的言论;
(三)在参加社会性较强的学术研讨会、讲学或者著述时,公开发表违背国家既定的金融方针政策的言论;
(四)向新闻媒介透露未正式发布的金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规章等的内容;
(五)对内部已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按程序报经批准之前,擅自对外披露或评论,或未经授权,擅自对外披露经批准的重大事项;
(六)未经批准,擅自将所在部门的工作成果以个人名义发表;
(七)在向新闻媒体提供金融数据或在发表文章引用金融数据时,未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与正式对外公布的数据有出入,引起社会误解;
(八)未经授权,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或分支行擅自对外发布、评论总行尚未对外公开的政策、规章、公告或通知等。第九条 人民银行各司局、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邀讲学、参加研讨会,应经办公厅协调,在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人民银行总行及直属单位处(含处级)以下干部应邀讲学、参加研讨会,应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办公厅备案。
人民银行分支行干部应邀讲学、参加研计会,由各分支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十条 金融宣传归口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对金融敏感问题、金融突发事件的报道,对一些不良报道或在公众中的谣传,要及时予以澄清。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实报道,应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各分支行要及时消除辖区内负面的金融报道,适时把握舆论导向。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