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农药管理条例解读,第1张

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按政府颁布的法规和有关制度管理农药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的行政措施。目的是保证农药的质量和施用安全,并防止或减少产生不良副作用。下面是有关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希望能帮到大家!

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一、概念

这里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有目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这里所说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①预防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②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③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④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⑤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⑥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它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二、新时期农药监管的重点

以杀虫剂、杀菌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加强市场质量监督抽查,继续开展禁用限用农药专项整治,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农药使用行为的检查力度,整顿非法经营禁用高毒、剧毒农药行为,逐步建立农药标签重要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定期不定期开展农药生产企业和流通市场的质量和标签抽查。

三、农药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

1、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①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7条:……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②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该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3、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16条: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农药管理条例》第33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号

这里所说的“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号”是指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无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②处罚种类:收缴或者吊销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2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复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假、劣农药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a、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b、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32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a、不符合农药质量标准的b、失去使用效能的c、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②处罚种类:没收假、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罚款,收缴或者吊销农药(临时)登记证(农业部)。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3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0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a、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c、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份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d、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6、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23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9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农药管理条例》修订透露最新信息

业内期盼已久的新《农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出台终于传出新动向。近日,从多种渠道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经营的相关规定做出重大调整,“农药经营单位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外界对此解读为,这打破了对农药经营主体的限制,但也并未如农药经营业界所期待地完全放开。

在新修订草案中,现行《条例》在农药经营条款中列举的“下列单位(即供销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的规定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新《条例》中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即农药经营者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素养和知识结构此外,还需通过由当地农业部门组织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对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等也有了新的要求,达到这些要求后才能获得农业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再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业内最为关心的莫过于这部《条例》何时出台?实际上,早在去年下半年,就曾有多家媒体披露《条例》修订的进展情况,并有消息人士曾乐观预计新版《条例》有望在去年年底出台。然而,进入2011年,新《条例》却迟迟不见动静。

对此,农业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就《条例》修订情况而言,农业部方面的相关工作已经结束,去年年底就已将草案上交国务院,目前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做后续工作,预计最快上半年出台。但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由于牵涉到部门较多,各方利益博弈仍难以达成一致,尤其对农药经营方面的`意见尚存分歧,新《条例》的出台仍存在变数。

为何迟迟无法出台

有参与新《条例》起草的消息人士透漏,如果相关利益部门的意见不能尽快达成一致,新《条例》出台恐怕还要推迟。据介绍,新《条例》虽然由农业部负责起草,但农药行业还牵涉工商、质监、安监、供销社等政府部门。因此,作为行业主管法规的修订还需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尤其针对农药经营领域,与供销社和工商部门关系最为密切。该消息人士透露,相关利益部门对新《条例》在经营方面的规定分歧较大,“目前阻力最可能在供销社系统,因为取消专营权的做法对他们的利益有直接影响。”

正如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一旦按照新修订草案中的规定实施,供销社将立即失去其在农药经营领域所拥有的特殊地位。失去了政策的庇护,会让近年来旨在重建昔日渠道的供销社面临基层个体户的激烈竞争,这显然是当前“网断、线破、人散”的基层供销社所不愿意看到的。

阻力还可能是来自于一些决策者的观念问题。“毕竟农药能够对人的健康造成威胁,况且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一位企业人士说,政府可能会认为,垄断经营渠道能够保证农药产品的质量以及方便监管农产品药残超标等问题。

事实上,由于去年年初的毒豇豆事件,海南政府已被迫采取农药专营制度。不少业内人士猜测,海南的做法一定得到了高层的认可,并会对新《条例》的出台产生影响,农药流通体制改革也因此再生变数。

专家有忧虑经销商很期待

华星化工营销总监尹友本:提高了门槛,达不到要求的经营者会被淘汰,此举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对其他正规生产企业都是积极的。现在市场比较混乱,究其原因,就是因为缺乏对经营企业的有效管理。

广东某经销商:工商部门不熟悉农药业务,以往工商部门发证难以考察经营者资质,导致市场鱼龙混杂。如果让农业部门对准入门槛把关,经营者的素质肯定会明显提高。希望新政策早点出来,个体户也能凭实力正大光明地从事经营。

山东省农科院土肥所研究员高弼模:当前农药的滥用问题,关键不在销售环节,而在于使用环节,农民过量违规用药靠许可经营制度无法解决。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秘书长孙叔宝:在目前体制下,区分运动员、裁判员比较难,发证的管理形式可能会加剧不合理竞争,并为政府部门提供寻租空间。要让这一制度真正利于行业发展,必须保证相应的监督机制到位。

中国化工农化总工程师郑先海:农业部门不能又管理又经营,他们的任务应该是在指导农民科学用药上下功夫,并提高自身的技术服务水平。

经营农药需具备什么条件

经营农药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知情人士透露,新《条例》做出规定:(一)有与所经营农药经营相适应的植物保护或农药技术人员,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二)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三)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四)有与所经营农药经营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上述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资质要求则须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例如,《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对人员要求就有明确规定,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对比新旧《条例》,主要的差别在审批权归属。旧《条例》规定审批权归县级工商部门,新《条例》则规定由县级农业部门发放经营许可。

前置审批违背行政许可法吗

一旦新《条例》实施,这意味着,自2004年《行政许可法》出台取消对农药经营前置审批后,中止6年之后的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将重启。此举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人质疑这种做法是否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对此,南方日报律师事务所彭春文律师解释,由于农药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特定活动,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目前,法律层面尚未对农药设定行政许可制度。因此,作为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条例》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即《条例》设定行政许可制度,也合乎《行政许可法》。

农药公司常用的几种销售模式有:人员推广模式、产品代理销售模式、广告宣传模式、植保技术模式、返利馈赠模式、概念行销模式、直销模式、网络模式等。这些销售模式有些以低价格战略为主导,薄利多销,占领市场为先;有些公司是以建立公司品牌战略目标,从产品质量、特色、宣传、服务几方面一起抓,做长做久;有些公司以追求高利润为第一目标,快完成公司资本积累的过程,但过分追求高利润往往在价格战和品牌建设上会失去一定竞争力。一个公司的战略目标侧重点不同,采取的销售模式也会有所差别。首先,我们分析一下各种销售模式的优劣势。人员推广模式。大量招聘产品推广人员和业务人员,把促销宣传工作做到基层的县城、乡镇中去。这种模式宣传力度大,技术指导也能做到位,让基层零售商、农户可以清楚了解到公司产品。但这种销售模式目前大多只在局部地区实行,并且人员多,费用大,难以控制,所推广销售的产品也必须是销量较大或利润较高的产品,才能保证有利润而不至于亏损。产品代理销售模式。与一般的产品代理销售相比,农资新产品采取代理销售,更有其特殊意义。一是代理商身处基层,长期与零售店或农户打交道,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容易取得信任,这是农药产品进入市场的基础;二是采取代理制,能够提高代理商开拓市场的积极性,尽快扩大销售面;三是可以减少经销环节,运作成本较低。正因如此,很多农药公司都在采用此营销模式。但借助代理商营销,代理商必须有良好的信誉、一定的经济实力、广泛的群众基础、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而且对公司产品和公司合作态度要有兴趣和热情。一个合作顺利的代理商,能够做到事半功倍,很快打开销售局面;但若选择代理商不当,或合作不顺利,在竞争激烈时也会失去一方市场。广告宣传模式。在局部重点区域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如电视广告、文字广告等)的营销模式。这是一种高风险、高投入、高收入的营销模式。通过电视、宣传画、单页广告宣传公司形象和产品优势。应该说媒体宣传尤其县级电视广告是目前在短期内提升公司形象和产品知名度的有效途径之一,也能起到快速促进销售的目的。但如果产品质量一般,言过其实,就是为了忽悠农户,赚一把就走,那只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一旦达不到广告效果,则会给农户造成不良印象,再难翻身。植保技术推广模式。与植保或农技部门合作,或聘请技术顾问、产品及技术讲师,召开技术推广会,走技术营销和服务营销之路。技术推广会是针对乡镇零售店和农户的技术培训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高零售商和农户病虫草害的识别能力和植保知识,最后顺便介绍一下本厂适合当地的产品,既体现了厂家科技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情怀,又使自己的产品在农民选购产品中不可替代。返利馈赠模式。实行返利、礼品馈赠或产品销售累计奖励等,以刺激代理商或销售商现款 *** 作或提高销量、降低退货,也是维护长久客情关系的一种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一定量产品后可得到返利或礼品赠送,吸引消费者购买新产品、弱势产品和老顾客的重复购买。返利馈赠的目的是为了刺激产品销售、提升产品或品牌认知度及提升品牌形象。尤其在馈赠礼品时,选择与产品具有关联性的看得见、拿得到、用得好的赠品,让受赠者在接触到赠品后心里拥有满足感,增强一种心理暗示,即对公司的认可度也在不断提高。但应注意赠品配送的比例,以便让渠道各个环节方便地将配送品送给下一级销售网络和消费者。另外,长期、无节制地使用赠品,易使消费者失去新奇感,产生赠就销、不赠即滞销的感觉。概念行销模式。提出一种新的产品配方、设计风格,或者新颖的营销口号,在观念上创新,在思路上领先,炒作一种概念,销售一种概念,营造氛围,吸引经销商的眼球,引起客户的注意和青睐。这适合于新产品的营销和推广。直销模式及网络模式。这是农药销售模式的一个主要发展趋势。目前很多商品都已经实行直销和网络销售,也是农药产品的一个发展趋势。直销和网络销售,配合全面的技术服务,即现场专业全面的技术讲解、网络视频文字技术指导等,都会是以后的一种新型而有潜力的营销模式,具体 *** 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每一种营销模式都有自己的优势,都有可取之处。而营销模式都是和公司的营销战略保持一致的。有些公司进行的是低价格战略;有些公司着重建设品牌,采取品牌战略;而有些公司追求高利润,在品牌和价格上都不占优势,只能在品牌和低价位夹层中以销售手段来获利。不同战略模式下,所进行的销售模式的具体内容也会不同。低价格战略以低成本进入市场,从销量上制胜,从规模上制胜,让利于客户和农民。这是常规产品为了迅速抢占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在低价格战略下,可采用多种销售模式让利代理商和农户,跟进宣传和技术指导。尤其常规产品,通过价格对比,其低价位很容易吸引眼球,可大大提高销量。而品牌战略模式是先做品牌,然后做销量;先营造销售气氛,然后做销售。这需要产品本身质量过硬,需要企业领导有长远的战略眼光和胸怀,前期的投入比较大,企业舍得投资,才能有舍才有得。品牌战略下的销售模式需要加大力度,才可逐步形成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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