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企业安全营销策略
食品企业的安全,明确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建立以预防为目标的管理机构、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使企业生产的全过程均在政府的监管之下,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政府通过可追溯机制惩戒食品生产单位,保护消费者权益。
改善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议第一,建立三轨制责任体系。
一是明确政府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改变过去只重监管利益,不理监管责任的现状。这样一来,政府就必须担负起建立保护食品安全的行政体制和相关法律。日本政府就提出了“食品上出问题首先是政府的过失”这样的理念。二是企业是执行者与责任主体,政府通过明确食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制定法律法规、实施全程监控、建立管理体系与司法执行等手段,当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能够找到责任厂家,依据法律法规等手段对其加大惩戒力度。如韩国就规定造毒食品10年内禁营业,法国也规定卖过期食品立刻关门的法规,发达国家很多企业也出现了因为食品安全事故被重判、自杀或者企业倒闭的案例。三是建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工作的核心是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而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政府也能通过全过程监管系统,界定责任单位,使消费者也能依法得到补偿,如德国政府就规定了刑事诉讼外加巨额赔偿。
第二,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企业与消费者最大的不对等是信息的不对等,也就是买家永远没有卖家精。一是建立全过程监管信息保管体系,使食品安全问题可追溯。如从食品供应的源头开始,法国就实行严格的监控措施,供食用的牲畜如牛、羊、猪都会挂有识别标签,并由网络计算机系统追踪监测,屠宰场还要保留这些牲畜的详细资料,并标定被宰杀牲畜的来源,肉制品上市要携带“身份z”,标明其来源和去向。二是建立食品生产企业级别信息,便于消费者作出选择。新西兰的奥克兰,食品安全监测部门将饭店按照不同卫生等级分为A、B、D、E四级,顾客可以据此选择餐馆,被评为E级的餐厅生意清淡,很快被迫关门。三是企业生产信息公开透明,并通过监管部门将检查信息结果对公众进行公布。
今年8月22日,海底捞发表声明承认了“勾兑”事实,解释“骨头汤为什么不是现熬”,并表示向消费者道歉。李宁、NIKE、匡威、优衣库、阿迪达斯等14个知名品牌的产品中含有“环境激素”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NPE进入环境中会迅速分解成壬基酚(NP),NP会导致男性精子数量减少,而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
第三,提升国民收入与道德素养。
国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国民购买能力的增强会提升食品质量与卫生的标准,挤压大量不清洁小摊贩的生存空间,使监管盲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得到解决。同时应该加强国民道德素质的培养,使全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不支持为追求企业利润而导致食品安全与造假问题的产生。
食品安全与企业战略营销食品安全在企业战略营销中的运用主要在公司战略、营销战略与营销策略等三个层面,具体运用时主要是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企业理应完成的工作。中国有责任心与有实力的食品企业应率先开始实施,引领食品行业的安全标准,进而获得消费者的认可,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与市场份额。
第一,打造安全产业链。
在三聚氰胺事件后,以中粮为首的企业在公司战略层面提出了“产业链,好产品”的口号,后续很多食品企业也跟风做全产业链的概念。其实中粮提出产业链这个口号,目的是支持其由粮油贸易企业转为粮油实业企业,并打造食品企业的全产业链竞争壁垒,区隔自身与中小企业的'竞争定位。当然中粮也忽视了全产业链背后的内涵与价值,即如何通过全产业链的打造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价值。
这些价值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种植、研发、生产、销售等全产业链的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与更高性价比的产品二是全产业链建设与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是一致的,大型企业只有建设与管理全产业链,方能保证食品生产的安全。也就是说,全产业链既是为消费者增值的产业链,更是放心的安全产业链。
中国食品企业如果在各行业中率先提出增值产业链与安全产业链的概念,将在企业战略层面极大地提升企业形象与品牌价值。
第二,食品安全定位。
食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有很多定位选项,如质量、口味、价格、包装、品牌、产地等,尚未见企业将食品安全作为首选定位。而日本的食品企业将“食品安全是企业生存之本”作为企业宗旨,可见日本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这也源于日本政府的严格监管。近几年中国政府在逐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蒙牛也因为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经营危机导致控制人由牛根生转为中粮集团。在食品行业发展变化的大趋势中,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选项,而现在中国食品企业尚未在营销战略层面对食品安全给予重视。
中国企业可以建立食品安全的竞争定位,围绕以预防为主体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突出企业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是国际上共同认可和接受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将各个关键环节公开在公众监督之下,打造业内最放心的食品安全定位。
谁抢先提出食品安全的定位,配以合理的组织保障体系与宣传策略,势必将在消费者心智中占据先发优势地位,提升企业市场份额。
第三,食品安全的营销策略。
企业也可以加强关键安全环节的建设,为企业安全定位宣传提供关键支持因素。
一是田间地头的宣传策略,企业通过控制农户、收购、战略联盟等方式,使田间地头的食品安全处于可控状态。在日本,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要记录在案,农协收集这些信息,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z”号码,供消费者查询,而中国企业则可以将这个标准直接记录下来,依托本企业内部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消费者能够及时查询,这可以是很多中国绿色产品借鉴的安全健康策略。
二是产品信息的宣传策略,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产品真实信息,而不是像味千、海底捞那样使用勾兑汤料冒充熬制汤料。如果希望提升本产品的价值信息,企业完全可以公开本企业的产品信息,比如准确标志产品的各种成分及含量与价值,并通过照片、查询、检查报告等方式,接受公众与媒体的随时监督,这是大部分企业可以运用的策略,尤其是有实力的商家应该公开所有有价值的信息,杜绝产品安全信息模糊化。
三是产品制造的宣传策略,公开产品生产全过程,介绍产品生产环节的硬件设备与软件管理的优点,通过预防与管理强化生产制造的各个风险点,明确生产各个环节的具体负责人员,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直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步引进民意监督人员,授权其监督检查生产各个环节,并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对产品随时进行监督,使公众对企业生产制造环节放心,大多数企业可以在企业硬实力宣传时将食品安全有机融入,体现本环节的特点与差异化。
四是销售流通的宣传策略,通过食品安全管理提升现场销售力。在德国,为了表示不同鸡蛋的价值信息,每一枚鸡蛋上都有一行红色的数字,比如2-DE-0356352,第一位数字用来表示产蛋母鸡的饲养方式(放养、圈养和笼养等),DE表示德国,第三部分的数字则代表着产蛋母鸡所在的养鸡场、鸡笼的编号。中国鸡蛋咯咯哒品牌,就可以效仿德国的管理方式制定本企业产品信息标志,使消费者不但便于认知,还可以通过电脑或者手机查到它们的身世、饲养方式、地点、照片等更多信息,提升天然产品的高附加值的消费体验,也使消费者更为放心。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 食品生产
第二节 食品销售
第三节 餐饮服务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 (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 (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 (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 (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发布召回的有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 食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 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 (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情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第三十三条 (出厂检验)食品生产者生产的每批食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食品标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诊断功能的用语。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些对策建议1.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好其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加强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应当成为政府的头等大事,这就要求政府:要加强对食品的准入市场管制,提高食品的准入市场门槛,严防“三无”食品流入市场要有效规范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无证加工食品的行为要整合食品安全监督、检测资源,更新检测装备,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对食品从生产、加工、管理、贮运、包装到销售的全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监控要全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规范食品采购渠道,从源头上控制不安全、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2.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首先,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系统。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食品安全生产领域内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方面的具体标准。同时,要提高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使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中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对违法企业只能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额度不高的罚款(一般都是在3万元以下),只有“情节严重”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可见,中国法律中对食品犯罪的处罚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都要轻得多。这样轻的处罚,使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比守法成本还要低,所以这对于打击制造低劣、伪冒食品者几乎起不到威慑作用。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巨额赔偿制度,对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不安全食品的厂商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加重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达到足以震慑其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作用。
3.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通过加大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使消费者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常识和健康饮食知识,使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辨别问题食品的能力,自觉抵制“问题食品”,把食用不合格食品杜绝于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之外。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工具,定期组织健康饮食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报道食品安全知识,并且要及时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一些不法厂商及其商品,披露最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以保障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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