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信集团拥有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期货
等门类齐全的金融业务,金融综合服务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 2008年,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大力推进中信集团所属金融子公司之间,以及金融子公司与非金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协同,建立了“中信网上金融超市”,发展网上综合金融业务,各金融子公司之间通过金融交叉产品销售以及对重大项目进行联合市场营销,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综合金融服务;在 20个地区建立了由金融子公司与非金融子公司共同参与的地方分支机构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子公司客户、网点、销售等资源共享;全面完成客户信息系统的整合与迁移工作,着手规划和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为各子公司共享客户资源及交叉销售创造条件。 截至 2008年末,中信集团金融业务总资产 13,204亿元,同比增长 16.6%;营业收入 750亿元,同比增长 35.6%; 2008年实现利润总额 212亿元,同比增长 46.2%。 银行业务是中信集团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信集团在中国境内控股上市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中信银行国际化发展战略继续稳步推进。2010年5月,中信嘉华银行正式更名为中信银行国际,标志着购并完成后相关战略整合进程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中信银行国际全年实现合并税后净利润10.57亿港元,同比增长10.9%,在创历史最高盈利的同时,各项经营指标均呈现健康较快的发展态势,并购协同效应逐步体现。本行与BBVA、中信银行国际组成的“三位一体”战略联盟不断将各业务合作推向纵深,年度内本行与BBVA在汽车金融、私人银行方面的合资项目正积极推进审批,资金资本、国际业务、养老金等领域业务合作规模也得到迅速增长。
2010年,中信银行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首次突破200亿,达215.09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50.20%。平均权益回报率(ROAE)19.29%,每股收益0.55元,分别较上年提高6.38个百分点和增长0.18元,经营效益创历史新高;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继续保持双降,拨备覆盖率提升至213.51%,资产质量保持良好;总资产首次突破两万亿,达20,813.14亿元,各项存款18,724.79亿元,各项贷款12,642.45亿元,业务规模再上新台阶。基于稳健的业绩表现和良好的市场声誉,本行在《金融时报》社联合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共同举办的“金龙奖”评选中,继2009年获得唯一“最佳股份制商业银行”奖项后,2010年再度蝉联该奖项,体现了市场和业界对本行综合竞争能力的充分肯定。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是中信集团在香港控股经营的上市金融机构,也是中信金融业在海外的重要平台。 2008年11月5日,在中信集团的安排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香港资本市场调整的有利时机,成功实现私有化,从香港联交所退市,消除了交叉持股,为中信集团整合旗下商业银行业务打下了基础。中信国际金融控股公司所属中信嘉华银行核心业务盈利比上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全年营业收入18亿港币,净利润 1.3亿港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纪、股票承销、债券承销、投行和基金等业务市场份额继续提升,保持行业领先地位;通过完善制度、改进内部协作、建设信息平台、降低自营规模和严格承销项目审核等措施,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增资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通过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尝试拓展海外业务;成立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发起设立绵阳产业基金,进一步加快买方业务发展。2008年中信证券公司实现净利润73.05亿元,尽管同比下降40%,但占全行业净利润的比例由9%提高到约15%。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中信证券公司的主要子公司。截至2008年底,中信建投证券公司总资产358.18亿元,净资产52.14亿元,2008年实现净利润17.39亿元。中信金通证券公司总资产103.89亿元,净资产17.69亿元,2008年实现净利润7.07亿元。中信万通证券公司总资产58.51亿元,净资产16.67亿元,2008年实现净利润3.73亿元。 中信集团与英国保诚集团各占股50%的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已在中国10个省市的30个城市开展业务,银保业务发展较快,期缴业务比例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2008年规模保费 37.1亿元,新单年缴化保费 10亿元,内含价值达 27.4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23%、17%和43%,新单年缴化保费在外资及合资寿险公司中居第二位。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标准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财产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业务。中信集团持有该公司 27.62%的股份,为其主要股东之一。截至 2008年底,天安保险股份公司拥有 32家分公司、 1200家营销网点, 2008年该公司保费规模近70亿,近几年规模保费位于中小保险公司前列。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为中信证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 2008年底,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总资产 21.9亿元, 2008年实现净利润 12.2亿元;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资产 2.6亿元, 2008年实现净利润 0.48亿元。 2008年中信证券公司对旗下基金业务进行整合,由华夏基金吸收合并中信基金,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
中信信托公司、英国保诚集团各持股 49%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资产总规模为 222.5亿元, 2008年实现净利润 3091万元。
有很多类型。不同的银行结构不一样。不同的信托公司结构也不一样。依照客户定制化的需求来看。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设立的资金门槛通常是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通常为十年至几十年,比如外贸信托的家族信托期限是30年至50年;中信信托的家族信托期限为十年以上,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推出的家业恒昌系列家族信托期限为5年至40年,其中第一期期限为20年。但考虑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尚处于市场培育阶段,且委托资产以货币型为主,为了抢占市场资源,从业机构当前推出的家族信托业务呈现资金门槛普惠化、信托期限短期化的特点。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低门槛、规模化的标准化产品。中融信托推出“标准化”家族信托产品起点为1000万元,期限为十年,具有门槛更低、期限更短的特点。长安信托与盈科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迷你”家族信托产品,主打低门槛、半定制化特征,门槛设定为300万元。半定制化指的是七成内容确定,三成内容可选。低门槛的标准化及半标准化产品的定位是作为定制化产品的起点,作为培育市场的基础,吸引更广泛的投资者。其二是以小撬大的保险金信托。信诚人寿与中信信托合作推出的“信诚‘托富未来’终身寿险”以800万的保费,撬动上千万的保险金。
浦发银行:
客户营销:①分行筛选、营销有设立境内家族信托需求的私人银行客户。②分行搜集整理客户基本需求信息后填写《境内家族信托客户需求简表》,机构邮件报送总行。
项目可行性判断:①总、分行确定项目工作小组成员。②分行与信托公司、客户三方签署《境内财富传承财产信托保密协议》,总分行相关人员签字。③分行开展内部尽调,并签署《意向客户初审表》,密封交付总行。分行可由客户签署《客户基础信息确认表》,作为尽调基础材料之一。④总行私行部审核分行初审表,并依据信托公司客户尽职调查结论及可行性判断,确定项目可行性。⑤分行根据总行指示,与客户及信托公司三方签署《境内财富传承财产信托合作意向书》。
拟定信托方案:总行牵头与信托公司对接,由信托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设计个性化家族信托方案;分行协助总行协调客户与信托公司就信托方案的沟通,最终方案由客户与信托公司确定。
合同起草签署:信托公司起草信托合同等,客户与其协商确定并签署;总行与信托公司、客户三方签署财务顾问合同等。
信托财产交付:客户向信托公司交付信托财产,信托成立。
信托财产支付管理: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向受益人有计划地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养老费等.
客户维护与管理:信托存续期间,分行配合信托公司进行客户维护和管理。
信托财产投资管理: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将信托财产闲置资金以其名义投资管理;我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提供财务顾问建议等.
信息披露监督:信托公司定期向客户提供管理报告;客户可委托监察人监督信托公司
信托清算终止:信托终止,信托公司完成清算,剩余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
举个例子:
中国白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保荐人:建银国际
公司香港律师:罗夏信律师事务所
控股股东:家族信托上市后持有45.0%股份
信托的财产授予人:创业人的配偶(圣基茨与尼维斯国民)
信托受益人:创业人,其配偶及他们的孩子
受托人:瑞士信贷信托有限公司(Credit Suisse)
1. 原始架构
江西龙天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是一家由陈万天(陈总)总控股的境内企业。陈太(陈总的配偶)在上市前获得了海外身份,设立了一系列海外公司与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浙江富银白银有限公司。上市前架构如下图所示:
2. 上市前重组架构
陈太控股的浙江富银收购江西龙天勇百分之百的股权。收购完成后, 陈太为陈总与其家属设立了家族信托(陈氏家族信托),并为其他国内股东设立四个个别信托。家族信托设立在耿西岛。最终境内股东(包括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办理75号文[1]的登记。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中国境内公司或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为购买国内资产而进行海外上市,需要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一般都很非常难通过审核。中国白银集团创业人的配偶为圣基茨尼维斯岛,其所设立的海外公司不被视为10号文“特殊目的公司”,不用通过商务部审批。
3. 陈氏信托架构
信托架构设计中做了相应的安排控制受托人权利,以保证家族企业控制权。陈总担任信托保护人和权力保留人的角色。权力保留人的权力包括投资与资产的管理权,受托人须遵从权力保留人有关信托资金投资及管理的相关指示,信托保护人拥有委任与开除受托人的权利。架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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